稅稅唸學堂/藍先生兩年公益捐款3,000萬 收到贈與稅稅單260萬 怎麼回事?

2021-08-25 11:18經濟日報 記者徐碧華/台北報導

台北國稅局官員說,很多納稅人把綜所稅中可以列舉扣除的捐贈和免贈與稅的捐贈搞錯了,...

台北國稅局官員說,很多納稅人把綜所稅中可以列舉扣除的捐贈和免贈與稅的捐贈搞錯了,多數以為,同樣是租稅鼓勵,可以列舉扣除就是免贈與稅。記者曾增勳/攝影

藍先生(化名)交遊廣闊,熱心助人,每年都會捐點錢。

101年、102年連續兩年捐得多一點,沒想到被核課贈與稅,兩年公益捐款約3,000萬元,收到兩張贈與稅稅單計260萬元。

藍先生找南區國稅局理論,好多年了,都是這樣捐,為什麼以前不課稅?現在要課稅了?

官員說,藍先生應該是搞錯了,「可以申報綜合所得稅列舉扣除的捐贈,和可以免贈與稅的捐贈,條件是不一樣的。」以前不課稅,應該是捐贈的金額不夠大,沒有達到贈與稅免稅額。

同樣的情況不只發生在南部,北部也有。

台北國稅局官員說,很多納稅人把綜所稅中可以列舉扣除的捐贈和免贈與稅的捐贈搞錯了,多數以為,同樣是租稅鼓勵,可以列舉扣除就是免贈與稅。

藍先生也是這麼弄錯的,多年來,都可以申報捐贈列舉扣除,他以為贈與稅也是免的。

檢視藍先生的捐贈對象,南區國稅局指出,經過向地方政府主管機關查詢,都不是財團法人,也就不符合捐贈免贈與稅規定。

官員說,列舉扣除的捐贈條件比較寬,所得稅法第17條規定,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對於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構或團體的捐贈,可以列舉扣除,但有額度的限制,總額不得超過綜合所得總額的20%。

關於額度的限制有例外規定,有關國防、勞軍及對政府的捐贈,沒有上限。

藍先生的捐贈是捐贈給教育、文化、公益、慈善、宗教團體,一般引用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0條第1項第3款規定,不計入贈與總額者,以捐贈依法登記為財團法人組織且符合行政院規定標準者為限。

比較兩者捐贈的規定,免贈與稅比較嚴格,多了兩個條件:

(1)受贈對象必須是財團法人;(2)這財團法人還要符合行政院規定標準,標準計有六項,比較重要的是要免納所得稅,不能以賺錢為目的;不能受控於一家族,親屬占董監席次不能超過三分之一。

來看看藍先生捐給誰了?

101年,捐贈南鯤鯓代天府管理委員會260萬元,捐贈開基武廟管理委員會30萬元,捐贈台南市中國文化大學校友會2.5萬元,共捐贈292.5萬元。

南區國稅局表示,他們行文給台南市政府、台北市政府,確定上述受贈單位都不是財團法人,不符合免贈與稅條件。

(292.5萬元贈與總額-220萬贈與免稅額)×10%贈與稅稅率=7.25萬元贈與稅

核課101年度贈與稅7.25萬元。

藍先生102年又捐了,捐贈南鯤鯓代天府管理委員會2,600萬元,捐贈天母三玉宮管理委員會2,000元,捐贈臺南大天后宮68萬元,捐贈台南市安平區文平社區發展協會及台北市台南縣同鄉會各3萬元,共捐贈2,674.2萬元。

同樣的,受贈單位都不是財團法人。

(2,674.2萬元贈與總額-220萬贈與免稅額)×10%贈與稅稅率=245.42萬元贈與稅

核課藍先生102年度贈與稅245.42萬元。

不NG方法報你知

官員指出,有些捐款金額不是很大,但是一整年累計下來,有可能超過贈與免稅額。

所以,接下收據時,要特別注意受贈單位蓋的章,有沒有財團法人的字眼。

如果不是財團法人,會被計入贈與總額。

而且是不是財團法人要看受贈當時,即便後來成立了財團法人,只要受贈時不是,就不符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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