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稅唸學堂/捐出近億遺產才發現不能免遺產稅 事後補救也沒用

2021-08-16 13:43經濟日報 記者徐碧華/台北報導

有民眾捐贈名下土地給寺方,卻因為沒留意相關規定,累及子女要補繳千萬遺產稅。 記者...

有民眾捐贈名下土地給寺方,卻因為沒留意相關規定,累及子女要補繳千萬遺產稅。 記者林俊良/攝影

錢媽媽(化名)的家族是一間寺廟的護持者,錢媽媽106年過世,其名下有24筆土地靠近寺廟,合計土地公告現值近億元,繼承人決定完成遺願捐做寺產,寺方也同意接受贈與。

繼承人申報了遺產稅,但等到捐出土地後,台北國稅局核定不符免稅要件,1,200多萬遺產稅不給退。

繼承人後來要求寺方修改章程,自己也辭掉寺方董事,一切符合免稅要件了⋯⋯台北國稅局說,來不及了,事後補救不算數,得在錢媽媽死亡當下一切都符合免稅要件才可以。

錢媽媽的女兒後來提起訴願,仍被財政部駁回。

國稅局官員說,死後財產捐做慈善,原則上這些捐贈遺產免課遺產稅的,但是為防止「左手捐贈給右手」避稅,稅法訂有相關防範條款。

決定捐贈前,最好先查查是否符合規定。錢媽媽的遺產稅案就是沒有符合免稅規定。

台北國稅局核定錢媽媽的遺產總額是1億1,246萬多元,而捐贈的24筆土地價值(按死亡當年土地公告現值算)9,791萬多元。繼承人幾乎把錢媽媽留下來的財產全部捐出去做慈善。

如果捐贈的24筆土地不計入遺產總額,錢媽媽的遺產總額只有1,455萬多元,扣除1,200萬元的遺產稅免稅額,扣除123萬元的喪葬費,遺產淨額僅132萬元,適用稅率10%,僅需13萬多元的遺產稅。

但是24筆土地不能免稅,計入遺產總額計算,遺產總額達1億1,124萬元多元,級距跳升至15%的稅率,應納稅額1,223萬多元。

土地捐出去了才發現不能免稅,這是不是對納稅人不公平?不能事先確定能不能免稅才決定捐不捐?

國稅局官員解釋整個作業流程。

官員說,人往生了之後,其名下財產是被凍結的,繼承人要去銀行取款、要移轉往生者名下土地都沒辦法,相關單位要看到國稅局發的遺產稅繳清證明書,才准動支或過戶。

同樣的,錢媽媽的土地在遺產稅沒有搞定之前,也捐不出去,因為無法過戶。

那繼承人如何完成錢媽媽的遺願呢?

官員說,繼承人要先找到受贈單位,受贈單位同意接受捐贈。

錢媽媽指定要捐給護持的寺方,寺方出具同意書給國稅局,表達確有這件事。

國稅局在核定錢媽媽的遺產稅案時,會加以註明,等到土地捐出後,可以來申請退稅。

所以,錢媽媽的案子是先繳了1,200多萬的遺產稅,才去辦理後續捐贈過戶。

官員指出,當然要先繳稅,否則事後不捐了,國稅局可不容易把稅追回來。

而如果辦完繼承,土地先過給繼承人再捐,那是屬於繼承人的捐贈,與錢媽媽遺產稅沒有關係。

錢媽媽的女兒將24筆土地捐給寺方後,向台北國稅局申請退稅,此時國稅局進行符不符合退稅的審核

一調資料審查,發現有兩點不符:

一、寺方設了七個董事席次,錢媽媽的繼承人占了三席,超過了三分之一。前面提到,為防止避稅,有訂定防範條款

財政部在民國84年就頒布了「捐贈教育文化公益慈善宗教團體祭祀公業財團法人財產不計入遺產總額或贈與總額適用標準」,其中就規定,被繼承人相關親屬擔任受贈單位的董事或監事,不得超過三分之一。

這相關親屬包括捐贈人受遺贈人繼承人以及他們的配偶及三親等

二、寺方的章程規定,解散後,剩餘財產歸屬所在地的宗教團體。

而依前述標準,應歸所在地的地方自治團體(例如縣市政府),或主管機關指定、核定的機關團體。寺方的章程也不符規定。

根據以上兩點,台北國稅局不退稅。

錢媽媽的女兒尋求行政救濟,109年訴願到財政部,在訴願前,錢媽媽的女兒自己辭掉了寺方的董事;寺方在108年也修改了章程,將解散後剩餘財產改歸地方自治團體。

錢媽媽女兒的訴願被財政部駁回了,財政部表示,所謂符合規定,是指「被繼承人死亡時」,一切符合規定。

台北國稅局否決退稅時,已從寺方的法人登記證書中,取得104年訂定的章程和董事名冊,舉證退稅案不符規定。

即便事後修改符合規定了,仍不能退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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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捐贈教育文化公益慈善宗教團體祭祀公業財團法人財產不計入遺產總額或贈與總額適用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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贈與土地 - 繼承.遺產.贈與.不當得利(示意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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