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近期接獲繼承人來電詢問因家族有短期內連續發生繼承情事,究應如何正確申報遺產稅。
該局說明,遺產稅係以被繼承人死亡時遺留財產為課徵標的,但為避免同一筆財產因短期內連續繼承而被重複課稅,加重納稅義務人負擔,故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6條第10款規定,「被繼承人死亡前5年內繼承之財產已納遺產稅者,不計入遺產總額」。
該局舉例說明,被繼承人A君於108年1月5日死亡,遺有「甲地號土地」1筆,繼承人為配偶B君及子C君,協議由B君繼承,經核定為有遺產稅案件並繳納完畢。B君不幸於109年10月30日死亡,同年12月C君申報B君遺產稅時,其中遺產「甲地號土地」為B君死亡前5年內繼承A君已繳納遺產稅之遺產,可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6條第10款規定申報為不計入遺產總額,免徵遺產稅;惟C君嗣於112年3月3日死亡,此時繼承人D君申報C君遺產稅時,C君再轉繼承之「甲地號土地」,因距第1次108年1月5日繼承尚未達5年,仍可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6條第10款規定申報為不計入遺產總額,免徵遺產稅。
該局提醒,死亡前5年內繼承之財產不計入遺產總額,以已納遺產稅者為限,如前次繼承為遺產稅免稅情形者則不適用該規定。若仍有不明瞭之處,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將有專人為您服務。
(聯絡人:綜所遺贈稅組康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6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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繼承登記法令補充規定#持分土地#持分房屋#繼承不動產#0912-913923高仕不動產陳總
繼承登記法令補充規定
中華民國108年6月25日內地字第1080263032號令新增第47點之1、第47點之2、第77點之1、第106點,修正第2點、第3點、第20點、第23點、第59點、第62點、第66點、第68點、第77點、第91點、第92點、第98點、第104點
(遺產繼承人)
第 1 點
繼承開始(即被繼承人死亡日期或經死亡宣告確定死亡日期)於台灣光復以前者(民國三十四年十月二十四日以前),應依有關台灣光復前繼承習慣辦理。繼承開始於台灣光復後(民國三十四年十月二十五日以後)至七十四年六月四日以前者,依修正前之民法親屬、繼承兩編及其施行法規定辦理。繼承開始於民國七十四年六月五日以後者,應依現行民法親屬、繼承兩編暨其施行法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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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上市、未上櫃且非興櫃之公司股票,獨資、合夥之商號,其遺產價值應如何估定?
未上市、未上櫃且非興櫃之公司股票,獨資、合夥之商號,其遺產價值應如何估定?
答案:
未上市、未上櫃且非興櫃之公司股票,遺產價值以被繼承人死亡日該公司之資產淨值計算。獨資、合夥商號以登記資本額估算,若屬依規辦理年度結算申報者,其計算方式比照未上市、未上櫃且非興櫃之公司股票之估算。於計算公司資產淨值時,土地價值部分,應依照死亡日當期的公告現值計算。
當公告現值大於帳面價值時,應依照死亡日當期的公告現值計算,扣除土地增值稅準備,但帳面價值高於公告現值之情況,以帳面價值為準。
公司累積未分配盈餘數額,應以國稅局核定數為準。(遺產及贈與稅法施行細則第29條、財政部71.6.19台財稅第34573號函、財政部72.5.12台財稅第33328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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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納遺產稅之財產如於5年內連續發生3次繼承事實仍可不計入遺產課稅#繼承不動產#透天厝#持分產權#0912-913923高仕陳總
已納遺產稅之財產如於5年內連續發生3次繼承事實仍可不計入遺產課稅
已納遺產稅之財產如於5年內連續發生3次繼承事實仍可不計入遺產課稅
#共有不動產買賣-高仕不動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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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種遺產」應以被繼承人死亡日時價計算遺產價值#繼承不動產#中古屋#透天厝#0912-913923高仕陳總
「這種遺產」應以被繼承人死亡日時價計算遺產價值
報導:MyGoNews方暮晨 | 日期:2023-08-27
新聞摘要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被繼承人死亡後始經法院判決確定歸屬被繼承人所有的財產,依遺產及贈與稅法施行細則第21條之1規定,納稅義務人應自法院判決確定日起6個月內補申報遺產稅。
- Apr 12 Wed 2023 16:16
★法院判決共有物(不動產)分割,無論就原物分配是否併判金錢補償,不生贈與稅問題#共有土地#共有房屋#公設保留地#0912-913923高仕陳總
★法院判決共有物(不動產)分割,無論就原物分配是否併判金錢補償,不生贈與稅問題
法院判決共有物(不動產)分割,無論就原物分配是否併判金錢補償,不生贈與稅問題
財政部表示,法院裁判分割共有物,依最高法院68年台上字第3247號民事判例及相關判決意旨,除應斟酌各共有人之利害關係及共有物之性質外,尚應斟酌共有物之價格、分割前之使用狀態、經濟效用、分得部分之利用價值及全體共有人之利益等,本諸職權公平決之,不受當事人主張之拘束。又司法院秘書長81年1月30日秘台廳(一)字第00855號函以,法院因以原物分配各共有人,共有人間受配部分,有較其應有部分計算者增多或減少情形,為顧及經濟上價值及維持公平,而命互為金錢補償,屬共有物分割方法之一種,並非係因當事人間有互負債務之約定而為同時提出金錢補償為條件之判決,故不生對待給付問題。爰法院判決分割不動產,無論就原物分配是否併判金錢補償,均不生贈與稅問題。
財政部提醒,有關法院判決分割不動產涉金錢補償部分,倘應受補償人嗣未收取補償金,逕免除補償義務人原應交付補償金之義務,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5條規定,應課徵贈與稅;又應受補償人倘於收取補償金前死亡,依同法第1條及第4條第1項規定,該補償金債權應列入其遺產申報遺產稅;至補償義務人倘於交付補償金前死亡,依同法第17條第1項第9款規定,該尚未交付之補償金,得列報為其生前之未償債務。
新聞稿聯絡人:蔡科長孟洙
聯絡電話:(02)2322-8147
- Mar 25 Sat 2023 12:05
幫兒子出自備款買新房 善用這方式 省下5萬6稅金還免申報 #中古屋#透天厝#持分不動產#公設地#0912-913923高仕陳總
幫兒子出自備款買新房 善用這方式 省下5萬6稅金還免申報
2023/03/24 11:55文/記者朱語蕎
專家建議,善用夫妻之間的免課贈與稅,依照目前贈與稅免稅額是244萬元,購屋自備款在488萬元內,都不會被課徵贈與。
現今房價高昂,爸媽為小孩購屋置產相當常見,但要注意每人每年244萬的贈與稅免稅額度,若不小心,恐得付出高額稅金。
- Feb 20 Mon 2023 14:09
出售土地未辦妥移轉登記前死亡,應列入遺產課稅 #不動產買賣#持分不動產#公設地#0912-913923高仕陳總
出售土地未辦妥移轉登記前死亡,應列入遺產課稅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日前接獲陳先生來電詢問,其父親今(112)年亡故,生前出售一筆土地,惟尚未辦妥所有權移轉登記,應如何申報遺產稅?
該局說明,依民法第758條規定,不動產物權依法律行為取得、設定、喪失及變更者,非經登記,不生效力。
是被繼承人生前出售之土地,倘死亡時尚未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仍屬被繼承人之遺產,應按死亡時之土地公告現值列入遺產總額課稅;惟土地已簽約出售,須履行移轉登記義務予買受人,屬被繼承人生前未償債務,應同額列為未償債務,從遺產總額扣除,出售土地之應收未收之價款或已收取價款仍有結存餘額,亦須一併計入遺產總額。
該局舉例說明,甲君於112年1月以新臺幣(下同)400萬元出售一筆公告現值200萬元土地予乙君,甲君於辦理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前死亡,該筆交易甲君已收取350萬元存入銀行,尚有尾款50萬元未收取。
- Feb 10 Fri 2023 15:08
一年贈與244萬房產免稅 沒算好房地合一稅反虧大 #資產配置#不動產傳承#共有不動產#公設保留地#0912-913923高仕陳總
一年贈與244萬房產免稅 沒算好房地合一稅反虧大
2023/02/10 11:09文/記者朱語蕎
每人每年有244萬元的贈與稅免稅額,但若沒精算好,恐虧更多。
每人每年都有贈與稅244萬元的免稅額,因此農曆新年剛過,不少人就急著辦理二親等房屋贈與,如果以1200萬元公告現值的房地產計算,經過5年的贈與(244萬元×5年=1220萬元),就可以過戶完成,達到贈與稅免稅的目的。
- Nov 25 Fri 2022 08:38
沒有遺囑!繼承資格一團亂,誰有權決定?#透天厝#持分不動產#公設地#0912-913923高仕陳總
- Oct 25 Tue 2022 13:40
不婚不生 遺產無人繼承只能充公?專家教這兩招破解 #不動產節稅規劃#持分不動產#公設地#0912-913923高仕陳總
不婚不生 遺產無人繼承只能充公?專家教這兩招破解
2022/03/11 12:00文/記者朱語蕎
不婚不生者,專家建議做好遺產配置相關作業,以防無人繼承被充公。(資料照)
隨著時代改變,不婚不嫁,也沒有生小孩或是認養小孩,當繼承權發生時,該由誰來繼承? 正業地政士聯合事務所所長鄭文在說,依照民法1138條規定,第一順位為直系卑親屬,第二順位是父母,第三順位是兄弟姐妹,第四順位是祖父母。
- Oct 24 Mon 2022 22:42
申請繼承登記如有繼承人拋棄繼承,得提出司法院網站「家事事件公告專區」查詢結果,作為法院准予備查之證明文件
申請繼承登記如有繼承人拋棄繼承,得提出司法院網站「家事事件公告專區」查詢結果,作為法院准予備查之證明文件
公布內容
內政部111年2月7日台內地字第1110260691函
一、按土地登記規則第119條第1項第5款規定,繼承開始時於74年6月5日以後者,繼承人如有拋棄繼承,應檢附法院准予備查之證明文件。又家事事件法第132條第2項規定:「拋棄繼承為合法者,法院應予備查,通知拋棄繼承人及已知之其他繼承人,並公告之。」查拋棄繼承等事件,法院應以相當方式公告其裁定或裁定要旨,爰司法院建置「家事事件公告」專區,提供自103年6月1日起之一、二審法院家事事件裁判公告資料,惟為保護民眾個人資訊,將遮掩部分個資內容(司法院103年5月12日院台廳少家二字第1030013265號函參照)。
二、為達簡政便民並提升地政業務服務品質,申請繼承登記,繼承人如有拋棄繼承而未檢附法院准予備查函,若提出司法院網站「家事事件公告專區」查詢結果作為法院准予備查之證明文件,亦得受理。倘公告內容因涉個人資料保護已部分遮掩,受理登記機關得逕至該公告專區輔以被繼承人或拋棄繼承人之身分證字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加強查詢審認;就該公告內容倘仍有疑義者,另可向法院洽詢,以資簡化。
- Jul 21 Thu 2022 11:07
☆直系血親卑親屬拋棄繼承由次親等卑親屬繼承者, 有關遺產稅扣除額之計算#共有土地#共有房屋#未辦繼承土地建物#公設保留地#0912-913923高仕陳總
☆直系血親卑親屬拋棄繼承由次親等卑親屬繼承者, 有關遺產稅扣除額之計算
直系血親卑親屬拋棄繼承由次親等卑親屬繼承者, 有關遺產稅扣除額之計算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7條規定,被繼承人死亡,若繼承人為其子女且均拋棄繼承,而由孫子女繼承者,其遺產稅可自遺產總額
中扣除之數額以拋棄繼承前原得扣除之數額為限。
該局說明,依民法第1138條第1款及第1139條規定,第一順序繼承人為直系血親卑親屬,並以親等近者為先。適用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7條規定之扣除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