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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分類:土地法及土地登記規則函釋 (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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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法第12條解釋函

解釋函

公布日期文號

內政部108年5月30日台內地字第1080262975號函

要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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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登記規則第 100 條之 1 有關判決共有物分割登記,負補償義務之 共有人為給付或提存規定

法規名稱:土地登記規則第100-1條

【日期文號】:內政部中華民國 101 年 10 月 5 日內授中辦地字第 1016651718 號 令

【要旨】:土地登記規則第 100 條之 1 有關判決共有物分割登記,負補償義務之共有人為給付或提存規定。

【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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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分所有建物停車空間及防空避難設備之產權登記(內政部80年9月18日台內營字第8071337號函)

土地登記規則 《第 81 條》【相關實質法規】
公布日期文號內政部80年9月18日台內營字第8071337號函
要旨區分所有建物停車空間及防空避難設備之產權登記
內容
一、本案前經本部於80年8月22日邀集法務部、經建會、省、市政府之地政、建管等相關單位共同研商,獲致結論如次:
「依
建築法第102條之1規定,建築物依規定應附建防空避難設備或停車空間,按其性質應依土地登記規則第72條規定辦理所有權登記,但為考量社會實際發展需要,依左列規定辦理:
(一)
區分所有建築物內之法定防空避難設備法定停車空間均不得與主建築物分離,應為該區分所有建築物全體所有權人所共有或合意由部分該區分所有建築物區分所有權人所共有。
(二)前項區分所有建築物內之法定防空避難設備或法定停車空間所有權登記,參照土地登記規則第72條規定辦理。
(三)區分所有建築物內之法定防空避難設備或法定停車空間,其移轉承受人應為該區分所有建築物之區分所有權人。」
二、基於法律不溯既往原則,並避免購屋糾紛影響人民權益,對新申請建造執照之案件,應依前開結論辦理。
(按:原土地登記規則第72條修正後為第8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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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割共有物之確定判決除當事人外對訴訟繫屬後為當事人之繼受人者亦有效力

土地登記規則 《第 100 條》

公布日期文號內政部79年11月8日台內地字第848040號函
要旨分割共有物之確定判決除當事人外對訴訟繫屬後為當事人之繼受人者亦有效力
內容
一、案經本部函准司法院秘書長79年10月16日秘台廳(一)字第02162號函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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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期限屆滿後塗銷限制登記之執行方式

土地登記規則第147條都市更新條例第54條(原33條)

都市更新條例第33條第2明定禁止土地及建物移轉、分割或設定負擔之期限最長不得超過2年,限制登記應由原囑託登記機關依上規定囑託地政事務所辦理塗銷登記

主旨

貴公司函詢依都市更新條例第33條第2項規定禁止期限屆滿後,尚未辦理塗銷限制登記之執行疑義一案,復請查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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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共有人依土地法第34條之1規定,就共有房屋為處分,他共有人提出異議

部分共有人依土地法第34條之1規定,就共有房屋為處分於申報完納契稅後,他共有人提出異議,稽征機關可否依據土地登記規則第57條規定,暫緩辦理房屋稅納稅義務人名義變更、或駁回納稅義務人名義變更之申請一案釋疑

土地登記規則第57條

公布發文日期:財政部賦稅署民國991122日台稅三發字第09900424060

主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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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民法第七百九十九條之二規定之同一人所有之建築物申請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時,其共有部分或基地權利應有部分比例之分配

公布日期文號內政部 104.04.22.內授中辦地字第1041302978號令

土地登記規則第94條

內容

一、有關民法第七百九十九條之二規定之同一人所有之建築物申請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時,其共有部分或基地權利應有部分比例之分配,與他人無任何關連,本於私法自治,所有人得自由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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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申請人依土地登記規則第118條規定,申請時效取得通行不動產役權應提出之證明文件疑義1

法規名稱:土地登記規則第118條

公布日期文號:內政部106725日台內地字第1060424752號函

主旨

有關台端函詢依土地登記規則第118條規定,申請時效取得通行不動產役權應提出之證明文件疑義1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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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所有權全部設定抵押權後,所有權一部移轉與一人或數人時,其抵押權應由該所有權移轉後之共有人共同承受

法規名稱:土地登記規則第114

公布日期文號:內政部95421日內授中辦地字第0950725020號函

要旨

土地所有權全部設定抵押權後,所有權一部移轉與一人或數人時,其抵押權應由該所有權移轉後之共有人共同承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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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共有人就應有部分設定抵押權後,因法院判決共有物分割未經徵得抵押權人同意將原抵押權轉載於其分割後取得之土地上,該共有人以其所有權一部移轉時,仍應由承買人共同承受該抵押權

土地登記規則 《第 107 條》

公布日期文號內政部100年2月15日內授中辦地字第1000723762號函

要旨

土地共有人就應有部分設定抵押權後,因法院判決共有物分割未經徵得抵押權人同意將原抵押權轉載於其分割後取得之土地上,該共有人以其所有權一部移轉時,仍應由承買人共同承受該抵押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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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剩餘財產差額分配之給付標的為公同共有不動產者,在該公同共有關係未終止前,不得辦理剩餘財產差額分配登記

土地登記規則 《第 93 條》

公布日期文號內政部109年1月15日台內地字第1090260381號

要旨

有關剩餘財產差額分配之給付標的為公同共有不動產者,在該公同共有關係未終止前,不得辦理剩餘財產差額分配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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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已辦竣贈與登記之土地,事後依民法相關規定合意解除贈與契約,後續辦理登記時選用登記原因等疑義

土地登記規則 《第 93 條》

公布日期文號內政部108年6月26日台內地字第1080123651號函

要旨

有關已辦竣贈與登記之土地,事後依民法相關規定合意解除贈與契約,後續辦理登記時選用登記原因等疑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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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繼承人得檢附全體繼承人同意之分割協議書就部分遺產申辦分割繼承登記

土地登記規則 《第 119 條》

解釋函令

公布日期文號內政部

87年1月21日台內地字第8785251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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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記機關受理共有物分割登記案件之審查原則

土地登記規則 《第 106 條》

公布日期文號 內政部92年7月15日內授中辦地字第0920010381號函

要旨 登記機關受理共有物分割登記案件之審查原則

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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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登記規則

《第108條》

【公布日期文號】內政部57年2月27日台內地字第265231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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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割共有物之確定判決除當事人外對訴訟繫屬後為當事人之繼受人者亦有效力

土地登記規則 《第 100 條》

公布日期文號內政部79年11月8日台內地字第848040號函
要旨分割共有物之確定判決除當事人外對訴訟繫屬後為當事人之繼受人者亦有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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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經本部函准司法院秘書長79年10月16日秘台廳(一)字第02162號函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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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辦土地登記案件之當事人,如檢附遷出戶籍地之戶政機關原核發之印鑑證明者,仍請依土地登記規則第41條規定審認辦理

土地登記規則第41

公布日期文號:內政部1091217日台內地字第1090266822

內容

一、按戶政事務所辦理印鑑登記作業規定第4點、第10點第3項規定:「當事人得於印鑑登記申請書、印鑑變更登記申請書及印鑑條上載明印鑑登記之有效期限。戶政事務所於有效期間內核發之印鑑證明,其使用期限及效力由各需用機關()自行審認。」「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原登記之印鑑當然廢止:…… ()遷出戶籍地。但戶籍遷出國外或在已全面建置印鑑數位化系統之同一直轄市、縣(市)內之遷徙者,不在此限。」爰當事人遷出戶籍地者,僅原「印鑑登記」向後發生廢止之效果,戶政機關於當事人遷出戶籍地前核發之印鑑證明未受影響(本部戶政司1091130日內戶司字第1090245493號書函參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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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憑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公布施行前之法院判決,申辦移轉登記,仍應適用該條例第4條規定

土地登記規則 《第 93 條》

公布日期文號內政部87年10月13日台內地字第8796600號函

要旨

持憑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公布施行前之法院判決,申辦移轉登記,仍應適用該條例第4條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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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徵收地上權之土地,無需先塗銷原設定抵押權後始得發放補償費

土地徵收條例 《第 36 條》

公布日期文號內政部100年11月4日台內地字第1000216245號函

要旨

徵收地上權之土地,無需先塗銷原設定抵押權後始得發放補償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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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權利人依土地登記規則第27條第4款及第102條規定,單獨申請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有關優先購買權之處理

公布日期文號

內政部81年3月26日台內地字第8172206號函

要旨

權利人依土地登記規則第27條第4款第102條規定,單獨申請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有關優先購買權之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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