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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分類:不動產相關法規/法令/地政函釋 (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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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屋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法規名稱: 成屋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公發布日:

民國 101 年 10 月 29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2 年 06 月 19 日
發文字號: 台內地字第1120263816號 公告
法規體系: 地政
立法理由:
全文檔案: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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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應記載事項
一、契約審閱期
本契約於中華民國__年__月__日經買方攜回審閱__日(契約審閱期間至少五日)。
買方簽章:
賣方簽章:
二、買賣標的
成屋標示及權利範圍:已登記者應以登記簿登載之面積為準。
(一)土地標示:
土地坐落__縣(市)__鄉(鎮、市、區)__段__小段__地號等__筆土地,面積__平方公尺(__坪),權利範圍__,使用分區為都市計畫內__區(或非都市土地使用編定為__區__用地)。
(二)建物標示:
1、建號__。
2、門牌__鄉(鎮、市、區)__街(路)__段__巷__弄__號__樓。
3、建物坐落__段__小段__地號,面積__層__平方公尺__層__平方公尺__層__平方公尺其他__平方公尺共計__平方公尺,權利範圍__,用途__。
4、附屬建物用途__面積__平方公尺。
5、共有部分建號__,共有持分面積__平方公尺,權利範圍__。
(三)本買賣停車位(如無則免填)為:
1、□法定停車位□自行增設停車位□獎勵增設停車位□其他______。
2、地上(下)第__層□平面式停車位□機械式停車位,總停車位__個。
3、□有獨立權狀面積__平方公尺(__坪)□無獨立權狀,編號第__號車位__個。(如附圖所示或登記簿記載)
本買賣範圍包括共有部分之持分面積在內,房屋現況除水電、門窗等固定設備外,買賣雙方應於建物現況確認書互為確認(附件一),賣方於交屋時應維持原狀點交,但點交時另有協議者,從其協議。
三、買賣價款
本買賣總價款為新臺幣__元整。
(一)土地價款:新臺幣__元整
(二)建物價款:新臺幣__元整
(三)車位總價款:新臺幣__元整
四、付款約定
買方應支付之各期價款,雙方同意依下列約定,於___(地址:___),交付賣方。
(一)簽約款,新臺幣__元,於簽訂本契約同時支付(本款項包括已收定金__元)。
(二)備證款,新臺幣__元,於__年__月__日,賣方備齊所有權移轉登記應備文件同時支付。
(三)完稅款,新臺幣__元,於土地增值稅、契稅稅單核下後,經__通知日起__日內支付;同時雙方應依約繳清稅款。
(四)交屋款,新臺幣__元
□無貸款者,於辦妥所有權移轉登記後,經__通知日起__日內支付;同時點交本買賣標的。
□有貸款者,依第六點及第七點約定。
賣方收取前項價款時,應開立收訖價款之證明交買方收執。
五、原設定抵押權之處理   
本買賣標的物原有抵押權設定者,其所擔保之未償債務(包括本金、利息、遲延利息及違約金)依下列約定方式之一處理:
□買方貸款時:
□買方承受者,雙方應以書面另為協議確認(附件二承受原貸款確認書)。
□買方依第六點第一款約定授權貸款銀行代為清償並塗銷抵押權。
□買方不貸款,賣方應於完稅款或申請所有權移轉登記前清償並塗銷抵押權。如未依上述期限清償者,買方有權自價金中扣除未償債務金額並於交屋款交付前代為清償。
□其他:_________。
六、貸款處理之一
買方預定貸款新臺幣__元抵付部分買賣價款,並依下列約定辦理貸款、付款事宜:
(一)買方應於交付備證款同時提供辦理貸款必備之授權代償等文件及指定融資貸款之金融機構;未指定者,得由賣方指定之。
(二)貸款金額少於預定貸款金額,應依下列方式擇一處理:
1、不可歸責於雙方時:
□買方應於貸款核撥同時以現金一次補足。
□買賣雙方得解除契約。
□其他___________。
2、可歸責於賣方時:
□買方得解除契約,其已付價款於解除契約__日內,賣方應連同遲延利息一併返還買方。
□賣方同意以原承諾貸款相同年限及條件由買方分期清償。
□賣方同意依原承諾貸款之利率計算利息,縮短償還期限為__年(期間不得少於七年)由買方按月分期攤還。
□其他_______。
3、可歸責於買方時:
除經賣方同意分期給付其差額外,買方應於接獲通知之日起__日(不得少於十個金融機構營業日)給付其差額,逾期未給付賣方得解除契約。
七、貸款處理之二
買方應於交付完稅款前,依__通知之日期親自完成辦理貸款所需之開戶、對保及用印等,並依下列方式擇一處理:
(一)簽訂撥款委託書,授權金融機構依下列方式擇一辦理撥付。
□將實際核准之貸款金額悉數撥(匯)入賣方於__銀行__分行存款第__號帳戶。
□於實際核准貸款金額範圍內,撥(匯)入__銀行__分行第__號帳戶(還款專戶),以清償原設定抵押權所擔保之貸款,俟該抵押權塗銷後,由受託金融機構將剩餘款項悉數撥(匯)入__銀行__分行第__號,賣方所開立或指定之專戶。
□其他撥付方式:____。
(二)由__通知雙方會同領款交付。但買方應於交付備證款同時開立與完稅款及交屋款同額且註明以賣方為受款人及「禁止背書轉讓」之本票(號碼:__)或提供相當之擔保予賣方;賣方收受該價款時應將本票返還買方或解除擔保。買方未依約交付未付價款,經催告仍拒絕履行者,賣方得行使本票或擔保權利。
(三)第一款撥款委託書所載金額不足支付交屋款者,其差額部分準用前款規定。
買方簽訂撥款委託書交付貸款之金融機構後,除房屋有附件一第五項至第七項所確認事項內容不實之重大瑕疵者外,買方不得撤銷、解除或變更前開貸款案之授信契約及撥款委託,或請求貸款之金融機構暫緩或停止撥付貸款。
八、所有權移轉
雙方應於備證款付款同時將所有權移轉登記所須檢附之文件書類備齊,並加蓋專用印章交予□受託地政士□受託律師□買方□賣方□其他__負責辦理。
本件所有權移轉登記及相關手續,倘須任何一方補繳證件、用印或為其他必要之行為者,應無條件於__通知之期日內配合照辦,不得刁難、推諉或藉故要求任何補貼。
本買賣標的如為領得使用執照且未辦竣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之新建成屋(以下簡稱新建成屋),於本契約土地及建物所有權移轉登記完成前,買方不得將本契約讓與或轉售與第三人。但配偶、直系血親或二親等內旁系血親間之讓與或轉售;或其他中央主管機關公告得讓與或轉售之情形並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
除新建成屋依前項本文規定,不得將本契約讓與或轉售與第三人外,買方於簽約時如指定第三人為登記名義人,應於交付必備文件前確認登記名義人,及提出以第三人為登記名義人聲明書(附件三),該第三人應在該聲明書上聲明是否同意與本契約買方所未履行之債務負連帶給付責任並簽章。
辦理所有權移轉時,除本契約另有約定外,依下列方式辦理:
(一)申報移轉現值:
□以本契約第三點之土地及建物價款申報。
□以__年度公告土地現值及建物評定現值申報。
(二)賣方若主張按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時,應於契約書內(附件四:按優惠稅率申請核課土地增值稅確認書)另行確認後,據以辦理之。
九、稅費負擔之約定
本買賣標的物應繳納之稅費負擔約定如下:
(一)地價稅、房屋稅、水電費、瓦斯費、管理費、公共基金等稅捐或費用,在土地、建物交屋日前由賣方負責繳納,交屋日後由買方繳納;前開稅費以交屋日為準,按當年度日數比例負擔之。
(二)辦理所有權移轉、抵押權設定登記時應納之稅費負擔:
1、所有權買賣移轉
(1)買方負擔:
印花稅、契稅、登記規費及火災或其他保險費等。
(2)賣方負擔:
土地增值稅由賣方負擔。但有延遲申報而可歸責於買方之事由,其因而增加之土地增值稅部分由買方負擔。
(3)其他:
簽約前如有已公告徵收工程受益費應由賣方負責繳納。其有未到期之工程受益費□由買方繳納者,買方應出具續繳承諾書。□由賣方繳清。
2、抵押權設定登記
抵押權設定登記規費由買方負擔。
(三)辦理本買賣有關之手續費用:
1、簽約費
□由買賣雙方各負擔新臺幣__元,並於簽約時付清。
□其他___。
2、所有權移轉代辦費新臺幣__元
□由買方負擔。
□由賣方負擔。
□由雙方當事人平均負擔。
□其他___。
3、如辦理公證者,加收辦理公證之代辦費新臺幣__元
□由買方負擔。
□由賣方負擔。
□由雙方當事人平均負擔。
□其他___。
4、公證費用
□由買方負擔。
□由賣方負擔。
□其他__。
5、抵押權設定登記或抵押權內容變更登記代辦費新臺幣__元
□由買方負擔。
□由賣方負擔。
□其他__。
6、塗銷原抵押權之代辦費新臺幣__元,由賣方負擔。
(四)如有其他未約定之稅捐、費用應依有關法令或習慣辦理。但交屋日逾第十點所載交屋日者,因逾期所產生之費用,由可歸責之一方負擔。
前項應由賣方負擔之稅費,買方得予代為繳納並自未付之價款中憑單抵扣。
十、交屋
本買賣標的物,應於□尾款交付日□貸款撥付日□__年__月__日由賣方於現場交付買方或登記名義人,賣方應於約定交屋日前搬遷完畢。交屋時,如有未搬離之物件,視同廢棄物處理,清理費用由賣方負擔。
因可歸責於賣方之事由,未依前項所定日期交付標的物者,買方得請求賣方自應交付日起至依約交付日止,每日按已支付全部價款萬分之二單利計算之金額,賠償買方因此所受之損害。
本買賣標的物倘有使用執照(正本或影本)、使用現況之分管協議、規約、大樓管理辦法、停車位使用辦法、使用維護手冊等文件,賣方除應於訂約時將其情形告知買方外,並應於本買賣標的物交屋時一併交付予買方或其登記名義人,買方或其登記名義人應繼受其有關之權利義務。
賣方應於交屋前將原設籍於本買賣標的之戶籍、公司登記、營利事業登記、營業情形等全部遷離。倘未如期遷離致買方受有損害者,賣方負損害賠償責任。
十一、賣方之瑕疵擔保責任及保固期限
賣方擔保本買賣標的物權利清楚,並無一物數賣、被他人占用或占用他人土地等情事,如有出租或出借、設定他項權利或債務糾紛等情事,賣方應予告知,並於完稅款交付日前負責理清。有關本標的物之瑕疵擔保責任,悉依民法及其他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十二、違約之處罰
賣方違反第八點(所有權移轉)第一項或第二項、第十點(交屋)第一項前段約定時,買方得定相當期限催告賣方解決,逾期仍未解決者,買方得解除本契約。解約時賣方除應將買方已支付之房地價款並附加每日按萬分之二單利計算之金額,全部退還買方外,並應支付與已付房地價款同額之違約金;惟該違約金以不超過房地總價款百分之十五為限。買方不得另行請求損害賠償。
買方因賣方違反第十點(交屋)第一項前段約定而依本條前項約定解除契約者,除依前項約定請求損害賠償及違約金外,不得另依第十點第二項約定請求損害賠償。
買方逾期達五日仍未付清期款或已付之票據無法兌現時,買方應附加自應給付日起每日按萬分之二單利計算之遲延利息一併支付賣方,如逾期一個月不付期款或遲延利息,經賣方以存證信函或其他書面催告後,自送達之次日起算逾七日仍未支付者,賣方得解除契約並沒收已付價款充作違約金;惟所沒收之已付價款以不超過房地總價款百分之十五為限,賣方不得另行請求損害賠償。已過戶於買方或登記名義人名下之所有權及移交買方使用之不動產,買方應即無條件將標的物回復原狀並返還賣方。
賣方或買方有第一項或第三項可歸責之事由致本契約解除時,第九點所定一切稅費均由違約之一方負擔。
除第一項、第三項之事由應依本條約定辦理外,因本契約所生其他違約事由,依有關法令規定處理。
十二之一、個人資料之蒐集、處理及利用
賣方為履行本契約特定目的,蒐集、處理或利用買方之個人資料,應依個人資料保護法規定辦理。
賣方如委託第三人代為處理事務而蒐集、處理或利用買方個人資料時,應督促並確保受託之第三人,遵照個人資料保護法規定蒐集、處理或利用買方個人資料。
十三、通知送達及寄送
履行本契約之各項通知均應以契約書上記載之地址為準,如有變更未經通知他方或__,致無法送達時(包括拒收),均以第一次郵遞之日期視為送達。
本契約所定之權利義務對雙方之繼受人均有效力。
十四、當事人及其基本資料
本契約應記載當事人及其基本資料:
(一)買方之姓名、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戶籍地址、通訊地址、連絡電話。
(二)賣方之名稱、法定代理人、公司(或商號)統一編號、公司(或商號)地址、公司(或商號)電話。
十五、契約及其相關附件效力
本契約自簽約日起生效,買賣雙方各執一份契約正本。
本契約廣告及相關附件視為本契約之一部分。
貳、不得記載事項
一、不得約定買方須繳回契約書。
二、不得約定買賣雙方於交屋後,賣方排除民法上瑕疵擔保責任。
三、不得約定廣告僅供參考。
四、不得約定使用與實際所有權面積以外之「受益面積」、「銷售面積」、「使用面積」等類似名詞。
五、不得約定超過民法第二百零五條所定週年百分之十六利率之利息。
六、不得約定拋棄審閱期間。
七、不得為其他違反強制或禁止規定之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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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有非公用土地設定地上權作業要點(111年8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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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速特定工廠合法化 經部祭2辦法促土地變更


加速特定工廠合法化 經部祭2辦法促土地變更(本文出處請點擊)

2023-10-27 13:01 聯合報/記者柳名耕/即時報導

經濟部已輔導農地違章工廠轉型特定工廠共8193家,但多數工廠送件變更土地用地僅5.5%,經濟部祭2辦法加速。圖/聯合報系資料照

經濟部已輔導農地違章工廠轉型特定工廠共8193家,但多數工廠送件變更土地用地僅5.5%,經濟部祭2辦法加速。圖/聯合報系資料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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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部務會議通過「平均地權」子法 預計7/1上路

2023/05/25 15:05

內政部部務會議通過私法人購屋許可制、預售屋與新成屋換約審核、以及檢舉獎金辦法等子法,預計將在7月1日發布實施。(記者徐義平攝)

〔記者徐義平/台北報導〕「平均地權條例」修正案5子法拍板,預計7月1日上路。內政部部務會議今通過私法人購屋許可制預售屋與新成屋換約審核、以及檢舉獎金辦法3項子法,預計將與私法人購屋免經許可、以及預售屋、新成屋得換約等內容,一併在7月1日發布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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線上就能簽文件 電子簽章符合條件即具效力

2022/12/28 21:41

線上就能簽文件 電子簽章符合條件即具效力 #不動產委託#不動

數位發展部發佈「具電子簽章效力之電子簽章技術」函釋。(記者徐子苓攝)

〔記者徐子苓/台北報導〕數位部今天表示,已於12月2日發佈函釋,示範符合《電子簽章法》中「電子簽章」效力的演算法及國際技術標準,日後只要電子簽章平台使用上述演算法或技術標準,經當事人同意使用者,即具電子簽章效力,解決過去不易認定何謂「電子簽章」的問題,促進數位經濟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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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履約擔保機制項下不動產開發信託「專款專用」原則疑義(建商預售個案未委託不動產經紀業者銷售相關支出)。

(民國111年12月20日台內地字第1110277195號函)

內政部 函

地址:408205臺中市南屯區黎明路2段503號

聯絡人:林亞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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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建築基地,連接道路邊綠帶或綠地公園建築時,其建築線如何指定

關於建築基地,連接道路邊綠帶或綠地公園建築時,其建築線如何指定乙案,復請查照。

建築管理組

最後更新日期:1974-04-27

內政部函 63.04.27.台內營字第58082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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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有財產計價方式

法規名稱: 國有財產計價方式
公發布日: 民國 59 年 06 月 27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02 年 06 月 26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產估字第10200165300號 令
法規體系: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

 

一、本計價方式依國有財產法第五十八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二、國有財產估價之標準,應參考市價查估。但依國有非公用不動產交換
    辦法第二條第七款規定與其他公有土地辦理交換者,依財政部核定交
    換日之當期公告土地現值計算其價值。
    前項所稱市價,係指市場正常交易價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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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央營建相關法規

中央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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避交易糾紛 5月起房屋買賣應揭露中繼水箱、基地台

2020-04-29 17:29:10聯合報 記者鄭媁/台北即時報導

為了讓民眾更瞭解房屋的現況,自5月1日起,內政部宣布,成屋買賣定型化契約及不動產說明書,均應載明建物有無中繼幫浦機械室水箱行動電話基地台設施等資訊,使消費者充分掌握這些重要資訊,避免日後滋生交易糾紛。

內政部指出,去年已修正「成屋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及「不動產說明書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規範建商或不動產仲介業,應充分揭露買賣標的樓頂平台有無經區分所有權人或管理委員會決議,同意設置的行動電話基地台設施,及建物中有無中繼幫浦機械室或水箱;若有,應敘明所在樓層,以提供消費者更詳實的房屋現況重要資訊,有助消費者作成正確的交易決定。

內政部表示,新修訂的成屋買賣定型化契約將於5月1日上路,民眾在簽約前,記得詳閱契約內容,若發現建商提供的契約,違反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規定,可要求建商修改契約條款,保障自身權益;同時也可向成屋建案所在地直轄市、縣(市)政府反映,要求建商限期改正,若屆期未改正,可依消費者保護法第56條之1規定,最高處30萬元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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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段徵收方式開發之土地,其出租耕地終止租約時,出租人支付承租人地價補償費計算方式

平均地權條例 《第 11 條》

公布日期文號內政部88年11月26日台(88)內地字第8886741號函

要旨都市計畫規定應以區段徵收方式開發之土地,其出租耕地終止租約時,出租人支付承租人地價補償費計算方式

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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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機構提供稅捐稽徵機關個人金融帳戶高頻交易資料作業規範

財政部

中華民國111年6月27日

台財稅字第11100579090號

訂定「金融機構提供稅捐稽徵機關個人金融帳戶高頻交易資料作業規範」,並自即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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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拋棄法定空地,地政機關逕行登記為國有後,可逕行辦理塗銷回復為原所有權人所有

行政院七十三年三月五日臺七十三字第三一四一號函

公布修正日期:(73-03-05)

建築法所稱建築基地,為一宗土地,供建築物本身所占之地面及其所應保留之空地。為該法第十一條第一項所明定。

建築技術規則第二十五條並有興建建築物應遵守基地建蔽率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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祭祀公業之規約就其財產處分業有規定者,於其依規約處分不動產時,因非依土地法第34條之1第5項準用第1項規定而為處分,自無同條第4項規定之適用

 土地法 《第 34.1 條》

公布日期文號內政部107年10月11日台內地字第1070440426號函
要旨祭祀公業規約就其財產處分業有規定者,於其依規約處分不動產時,因非依土地法第34條之1第5項準用第1項規定而為處分,自無同條第4項規定之適用
內容
一、(略)。
二、按民法第828條規定:「公同共有人之權利義務,依其公同關係所由成立之法律、法律行為或習慣定之(第1項)。……公同共有物之處分及其他之權利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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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法第97條土地及建築改良物價額認定標準

《土地法第97條》

公布日期文號內政部

71年3月1日台內地字第71906號函

要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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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法第97條所稱「租金」之計算方法

土地法第97條

城市地方房屋之租金,以不超過土地及其建築物申報總價年息百分之十為限。 約定房屋租金,超過前項規定者,該管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得依前項所定標準強制減定之。

解釋函令

公布日期文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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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動產成交案件實際資訊申報登錄及查詢收費辦法

內政部

中華民國109年4月24日 台內地字第1090262026號

修正「不動產成交案件實際資訊申報登錄及查詢收費辦法」。

附修正「不動產成交案件實際資訊申報登錄及查詢收費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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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北鶯歌「華登金捷殿」廣告不實!罰135萬元

報導:MyGoNews方暮晨 | 日期:2020-07-08

新北市鶯歌區「華登金捷殿」建案廣告不實!華登建設股份有限公司罰90萬元及葛里德廣告有限公司罰45萬元 MyGoNews房地產新聞 市場快訊

新北市鶯歌區「華登金捷殿」建案廣告不實!華登建設股份有限公司罰90萬元及葛里德廣告有限公司罰45萬元

新聞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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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私共有土地,共有人在該共有土地上建築房屋,申請政府機關核發土地使用權同意書,應依土地法第25條規定辦理

土地法 《第 25 條》

最新法規條文

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對於其所管公有土地,非經該管區內民意機關同意,並經行政院核准,不得處分或設定負擔或為超過十年期間之租賃。

解釋函令 公布日期文號內政部72年6月25日台(72)內地字第165104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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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宿管理辦法 

法規名稱: 民宿管理辦法 

修正日期: 民國 108 年 10 月 09 日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觀光目

附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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