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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主給付員工教召期間薪資,得享租稅優惠


雇主給付員工教召期間薪資,得享租稅優惠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機關(構)、事業單位、學校、法人、團體(下稱雇主)給付員工接受教育召集臨時召集請假期間之薪資,自111年1月1日起,得就該薪資金額之150%,自申報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額中減除,以兼顧國家安全及減少雇主負擔。

該局說明,依後備軍人召集優待條例及員工接受召集請假期間薪資費用加成減除辦法等規定,後備軍人接受教育召集及臨時召集期間,其所屬雇主應給予公假,薪資照給;雇主給付員工接受召集請假期間之薪資,得就該薪資金額之150%,自申報當年度所得額中減除,而且,加成減除部分,也不列為營利事業及個人基本所得額之加計項目。

雇主依上開規定給付其員工公假期間之薪資金額,應減除政府補助款部分,並以稅捐稽徵機關核定數為準,但該薪資金額如已適用其他法律規定之租稅優惠,不得重複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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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行業務者列支複委託費應有複委託業務之事實,且以原取得報酬金額範圍內為限


執行業務者列支複委託費應有複委託業務之事實,且以原取得報酬金額範圍內為限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執行業務者委託其他業者辦理業務列支複委託費,應有複委託業務之事實,其支付之複委託費超出原取得報酬者,不予認定。

該局說明,依執行業務所得查核辦法第32條規定,執行業務者以受委託業務之全部或一部,委託其他執行業務者經辦,或委託專營提供勞務之營利事業辦理,而支付之委託費,准予認定。

支付複委託費超出原取得報酬者,超出部分不予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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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合所得稅稅率20%以上者不適用幼兒學前特別扣除額

綜合所得稅稅率20%以上者不適用幼兒學前特別扣除額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育有5歲以下之子女者,每人每年可定額扣除幼兒學前特別扣除額12萬元。但納稅義務人或配偶的所得於減除幼兒學前特別扣除額及長期照顧特別扣除額後,如適用稅率在20%以上(含20%,以111年度為例,即綜合所得淨額在1,260,001元以上),即不適用該項扣除額。
       該局指出,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第3目之6「幼兒學前特別扣除」之立法理由,一者係因應我國生育率逐年下降,避免人口少子女化對未來人口結構、教育資源利用、勞動力獲得等產生之衝擊,而儼然形成國安議題,其有人口政策的重大意涵;二者為降低經濟弱勢者養育幼兒的負擔,而以育有5歲以下子女為適用對象,並為使政府財政資源有效運用,乃於同法第17條第3項明定稅額適用稅率在20%以上者不予適用。
       該局舉例說明,納稅義務人甲君辦理110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列報兒子(109年次)幼兒學前特別扣除額12萬元,經該局以甲君的稅額適用稅率為20%予以剔除,並補徵稅額3萬4千餘元。甲君申請復查主張,養育5歲以下之子女,每年支出遠高於財政部公告之基本生活費192,000元,所得稅稅率20%以上不必然即為富者云云,經該局以甲君110年度綜合所得經減除幼兒學前特別扣除額後,依同法第15條第2項規定計算之稅額適用稅率為20%,已符合上揭排除適用情形,乃予以復查決定駁回。
       該局特別提醒,下列2種情形亦屬於排除適用幼兒學前特別扣除額條件

一、納稅義務人選擇就其申報戶的股利及盈餘合計金額按28%的稅率分開計算應納稅額。

二、納稅義務人與其依所得稅法規定應合併申報綜合所得稅的配偶及受扶養親屬合計之基本所得額超過規定扣除金額(111年度為67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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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一申報戶內扶養「非直系」親屬不得列舉扣除保險費

納稅義務人甲君來電詢問,申報110年度綜合所得稅時,列報未成年弟弟之人壽保險費新臺幣(下同)24,000元,為何遭國稅局剔除該筆保險費,予以補稅?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採用列舉扣除額,依據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第2目之2規定,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直系」親屬之人身保險、勞工保險、國民年金保險及軍、公、教保險之保險費,每人每年扣除數額以不超過24,000元為限,但全民健康保險之保險費不受金額限制。

故受扶養之旁系親屬(如:兄弟姊妹)或其他親屬(如:叔姪伯等),其保險費不符合前揭規定,則不得扣除。

該局進一步說明,納稅義務人申報綜合所得稅,如將受扶養兄弟姊妹的保險費一併申報扣除,因兄弟姊妹為旁系親屬,非直系親屬,依稅法規定不得列舉扣除其保險費(含全民健康保險費),將遭國稅局剔除該筆保險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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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11月稅收首破3兆 今年估超出預算4500億續創新高

2022/12/09 16:58

財政部公布前11月稅收3兆797億元、年增13.6%,預估今年稅收較將超出預算數4500億元,超徵金額再創史上新高。(記者鄭琪芳攝)

〔記者鄭琪芳/台北報導〕財政部公布11月全國稅收2536億元、年增0.4%;累計1至11月稅收3兆797億元、年增13.6%,已提前改寫歷年新高,預估今年稅收將超出預算數4500億元、超徵金額續創新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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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居中夫妻縱使採用分別財產制,未必就能分開申報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綜合所得稅以家戶申報制為原則,惟夫妻若因難於維持共同生活,不同居已達6個月以上,而向法院聲請宣告改用分別財產制,經獲准後,即得各自辦理結算申報及計算稅額。

該局說明,依財政部訂定「納稅義務人與配偶分居得各自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及計算稅額之認定標準」的規定,只有納稅義務人及其配偶適用分別財產制之原因,係因符合民法第1010條第2項難於維持共同生活,不同居已達6個月以上」規定,而向法院聲請宣告者,方得於辦理法院宣告改用分別財產制之日所屬年度及以後年度之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檢附法院裁定書影本各自辦理結算申報及計算稅額。

該局補充說明,分居之納稅義務人及其配偶,若係依非訟事件法規定,自行檢具相關文件,向法院聲請登記以分別財產制作為夫妻財產制,則表示渠等適用分別財產制之原因,乃係出於婚姻當事人之自由選擇,而此種情形並不符合立法者當初基於考量夫妻分居致客觀上合併辦理申報確有困難,始例外增列夫妻得各自辦理結算申報及計算稅額除書規定之用意,故仍不得分開辦理結算申報及計算稅額。

該局舉例,甲君與配偶因感情不睦分居,並各自辦理107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渠等均於申報書勾選夫妻分居及註明屬稅法規定得各自申報及計算稅額,惟經該局以渠等不符合得各自辦理申報規定為由,乃將夫妻各自申報資料合併計算稅額後分別開單補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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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稅局追稅有新招 透過房地合一稅追出遺產及贈與稅

2021/12/13 12:13:14 經濟日報 記者程士華/台北報導

※請注意!

國稅局追稅有新招,透過房地合一稅掌握的金流,也能用於追出遺產及贈與稅.............

國稅局追稅有新招 透過房地合一稅追出遺產及贈與稅 #中古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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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捐稽徵法(109年05月13日修正日期)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稅捐稽徵法

公發布日: 民國 65 年 10 月 22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09 年 05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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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釋個人匯回海外資金應否補報、計算及補繳基本稅額之認定原則及檢附文件規定。

法律依據:

1. 所得基本稅額條例

關係法令:

1.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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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外置產 交易損失「必須這樣處理稅務」

報導:MyGoNews方暮晨 時間:2019-09-06

海外置產 交易損失「必須這樣處理稅務」 #房地產投資#持分不

納稅義務人之海外財產交易損失,僅得自同年度海外財產交易所得內扣除

新聞摘要 納稅義務人之海外財產交易損失,僅得自同年度海外財產交易所得內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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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前七月稅收1.5兆 這三項創新高

2019-08-09 18:37經濟日報 記者程士華╱即時報導

本報系資料庫

財政部統計處今(9)日公布7月稅收,7月實徵淨額1,501億元,年減8.1%,截至7月為止,總稅收進帳1兆5,158億元,年增1.3%,持續創歷史新高,主要受益於營利事業所得稅的貢獻,營所稅房屋稅牌照稅都創歷年同期新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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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客注意 學生租屋可列舉綜所稅扣除額

報導:MyGoNews方暮晨 時間:2019-08-07

 

房客注意 學生在外租屋支出可列報綜合所得稅列舉扣除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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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到稅單 注意「申請查對更正」與「申請復查」區別

收到稅單 注意「申請查對更正」與「申請復查」區別#不動產買賣

提醒注意 收到稅單後申請查對更正與申請復查之區別

新聞摘要 提醒注意 收到稅單後申請查對更正與申請復查之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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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因故無法移轉,已繳納印花稅不得退還

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應納印花稅之憑證,於書立後交付或使用時即應繳納印花稅,已繳納之印花稅,不因土地因故無法移轉而辦理退還。   

地方稅務局進一步說明,納稅義務人辦理不動產移轉所書立之契約書,屬應稅憑證,應依辦理不動產移轉契據金額1‰課徵印花稅,惟因故土地無法移轉,在向主管機關申請物權登記前解除契約,其已繳納之印花稅非屬適用法令或計算錯誤,不得退還。   

該局貼心提醒您,應納印花稅之憑證一經書立交付使用,即應貼足印花稅票,至合約所載事實履行與否在所不問,所以在書立合約書前應確定合約可否履行,以免已繳納印花稅無法退還。

民眾如對印花稅有任何疑義,歡迎撥打該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86969,將有專人為您解說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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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單經郵局寄存送達,即發生送達效力,不可輕忽

屏東縣政府財稅局表示,近來有民眾反應,為何沒有收到財稅局郵寄的使用牌照稅稅單,就收到法務部行政執行署的欠稅傳繳通知單呢?

經查證結果,民眾雖然沒有收到使用牌照稅稅單,但有接到郵局作成的郵件送達通知書,即發生寄存送達的效力。

若因疏忽未至通知書上所載的寄存郵局領取稅單,以致逾期未繳納稅款,將被加徵滯納金,而且滯納期滿後仍未繳納者,還會被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強制執行

但最嚴重的是,沒有繳稅的車輛行駛於公共道路上被警方或稅捐稽徵機關查獲,除補繳稅款外,尚需處應納稅額1倍以下之罰鍰,不可不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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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冲籲一屋自住免房屋稅 財部:採輕稅原則

2018-08-25 14:11:33中央社 台北25日電

行政院前院長陳冲昨天再對稅制發表看法。

他認為,僅一屋自住應可免房屋稅,薪資所得者租稅負擔應降低;財政部表示,台灣自住房屋已採輕稅原則,且隨房屋折舊稅額也逐年降低。

年底選舉將屆,房屋稅議題再成焦點,台南市多名參選人已提出「房屋稅凍漲」政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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