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逾期未辦繼承登記不動產辦理標售後,依土地法第34條之1及其執行要點規定通知其他共有人主張優先購買權時,無法通知他共有人或其繼承人之處理方式執行疑義乙案,請依內政部函釋辦理
有關逾期未辦繼承登記不動產辦理標售後,依土地法第34條之1及其執行要點規定通知其他共有人主張優先購買權時,無法通知他共有人或其繼承人之處理方式執行疑義乙案,請依內政部函釋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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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有關逾期未辦繼承登記不動產辦理標售後,依土地法第34條之1及其執行要點規定通知其他共有人主張優先購買權時,無法通知他共有人或其繼承人之處理方式執行疑義乙案,請依內政部函釋辦理,請 查照。說明:一、依內政部98年3月25日台內地字第0980047945號函及附件(附影本各乙份)辦理。二、本案經內政部上述函釋略以:「案准法務部98年3月6日法律字第0980005227號函,按行政程序法有關送達規定之適用,原則上係以應受送達人具體存在且為行政機關所知為前提,以個別通知方式為送達;例外對於不特定人之送達,得以公告或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方式代替之(該法第75條及第100條規定參照)。倘應受送達人之有無不明,是否具體存在無從查明者,自無行政程序法一般送達方式之適用餘地;惟似得擴張解釋或類推適用該法第75條規定,以公告方式為之。又於繼承人有無不明之情形,雖非屬土地法第73條之1第3項規定之情形,惟對於已知繼承人、合法使用人或其他共有人既得以公告方式徵詢渠等是否行使優先購買權,則對於法律未明之繼承人有無不明之情形,基於『舉重明輕』之法理,類推適用該項規定而認得以公告方式為之。是以,本案請依法務部上開函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