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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分類:財政部所得稅法函釋 (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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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有人交易於變價分割拍賣程序中取得之房屋、土地課徵所得稅規定

法律依據:

1. 所得稅法第四條之四

關係法令:

1. 所得稅法第四條第一項第十六款(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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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交易因連續繼承或受遺贈取得之房屋、土地,其持有期間計算規定


內地稅新頒函釋-個人交易因連續繼承或受遺贈取得之房屋、土地,其持有期間計算規定

法律依據: 1. 所得稅法第十四條之四

關係法令: 1. 所得稅法第十四條之四

日期文號: 財政部112.11.02台財稅字第11204619060號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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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交易未作農業使用之農地並依法課徵土地增值稅,於申報個人房地交易所得時,依所得稅法規定減除之土地漲價總數額及相關費用規定

個人交易未作農業使用之農地並依法課徵土地增值稅,於申報個人房地交易所得時,依所得稅法規定減除之土地漲價總數額及相關費用規定。

法律依據:

1. 所得稅法第十四條之四

關係法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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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釋建設公司與國營事業簽訂合建分屋附買回契約取得之房屋及其坐落基地嗣後出售時,得比照所得稅法第24條之5第4項規定。

法律依據: 1. 所得稅法第二十四條之五

關係法令:

日期文號: 財政部111.02.23台財稅字第11004645530號令

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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納稅義務人及其配偶出售依安置計畫購入之專案住宅持有期間計算規定

 
稅目 所得稅法
法令彙編版本 一一O年版
法規章節 第1章 總則
法條 第4之5條(房地合一稅制免稅規定)
分類 釋示函令
釋示函令標題 納稅義務人及其配偶出售依安置計畫購入之專案住宅持有期間計算規定
函釋內容(如文號,範例:09800554670)

主旨:

納稅義務人○君及其配偶依「臺北市北投士林科技園區區段徵收拆遷安置計畫」規定購入專案住宅(含基地)供自住使用,嗣出售該專案住宅,依所得稅法第4條之5第1項第1款計算自住房地持有期間疑義。

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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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定抵押無利息或利率記載者如無收取利息之證據不得核稅

稅目 所得稅法
法令彙編版本 一O六年版
法規章節 第2章 綜合所得稅
法條 第14條(各類所得之計算)
分類 釋示函令
釋示函令標題 設定抵押無利息或利率記載者如無收取利息之證據不得核稅
函釋內容(如文號,範例:09800554670) 債務人提供不動產向地政機關辦理抵押權設定登記,其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僅載明借貸關係,而無約定利息或利率之記載者,除稽徵機關蒐集有其他收取利息之資料或證據外,不得依據設定登記資料逕行核定利息所得,而核課綜合所得稅。(財政部72/09/12台財稅第36472號書函)

 


所得稅法第14條

1.個人之綜合所得總額,以其全年下列各類所得合併計算之:

第一類:營利所得:公司股東所獲分配之股利、合作社社員所獲分配之盈餘、其他法人出資者所獲分配之盈餘、合夥組織營利事業之合夥人每年度應分配之盈餘、獨資資本主每年自其獨資經營事業所得之盈餘及個人一時貿易之盈餘皆屬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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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出售依農業發展條例申請興建之農業設施,其財產交易所得課稅規定。

法律依據:

1. 所得稅法第四條之四

關係法令:

1. 所得稅法第十四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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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釋個人交易受贈取得之房屋、土地之所得,得減除受贈時所繳納之契稅、土地增值稅規定

內地稅新頒函釋-核釋個人交易受贈取得之房屋、土地之所得,得減除受贈時所繳納之契稅、土地增值稅規定。

法律依據:1. 所得稅法第十四條之四

關係法令:

日期文號: 財政部110.07.27台財稅字第1100452919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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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出售土地所得分配予股東屬營利所得

 
稅目 所得稅法
法令彙編版本 一O六年版
法規章節 第2章 綜合所得稅
法條 第14條(各類所得之計算)
分類 釋示函令
釋示函令標題 營利事業出售土地所得分配予股東屬營利所得
函釋內容(如文號,範例:09800554670) 營利事業出售土地之交易所得,依所得稅法第4條第16款規定,免納所得稅,惟該項盈餘分配予股東時,依同法第14條第1項第1類規定,屬營利所得,應由股東合併各類所得申報繳納綜合所得稅。(財政部75/12/08台財稅第7518357號函)

#土地#持分土地#畸零地#繼承不動產#持分不動產#公設保留地#0912-913923高仕陳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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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都市更新權利變換計畫案違章建築戶領取之補償金徵免所得稅規定
 
稅目 所得稅法
法令彙編版本 一O二年版
法規章節 第1章 總則
法條 第2條(綜合所得稅課稅範圍)
分類 釋示函令
釋示函令標題 土地都市更新權利變換計畫違章建築戶領取之補償金徵免所得稅規定
函釋內容(如文號,範例:09800554670)

主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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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買賣契約一方放棄承買而沒收之定金屬其他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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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個人興建房屋於辦理建物總登記前出售其財產交易所得課稅釋疑

 
稅目 所得稅法
法令彙編版本 一O六年版
法規章節 第2章 綜合所得稅
法條 第14條(各類所得之計算)
分類 釋示函令
釋示函令標題 個人興建房屋於辦理建物總登記前出售其財產交易所得課稅釋疑
函釋內容(如文號,範例:09800554670)

二、個人出資興建房屋,於辦理建物總登記(所有權第一次登記)前出售(含興建前預售興建中預售),出售後實際上仍由該興建房屋之個人繼續將房屋建造完工,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如經查明實際為全屋之買賣行為,應就查得事實,將財產交易所得歸併該出資建屋者之綜合所得總額,課徵綜合所得稅

(一)自始以本人名義登記為起造人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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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依財政部71年2月2日台財稅第30682號函規定,共有物租賃所得應按各共有人之應有部分計算,課徵綜合所得稅。

該局舉例說明:甲、乙二人共有房屋一棟,於106年度由甲君出面出租給A公司,A公司開立106年度租賃所得扣繳憑單時,將全部租賃所得開立予甲君。甲君亦據此申報106年度綜合所得稅,乙君則未申報。案經該局依據乙君持分比例及該地段租金標準予以核定租賃所得。惟乙君提出該筆租賃所得有重複課稅情事,遂請A公司更正甲、乙2人之扣繳憑單金額。

該局提醒,扣繳義務人承租共有物給付租金時,應正確按各共有人持有部分比例分別開立扣繳憑單,對於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補申報及更正申報如有疑義,歡迎撥打該局免付費電話0800-000-321洽詢。

文章來源:財政部高雄國稅局 / 前鎮稽徵所


#房地產買賣#持分房地產#公設地#危老重建#0912-913923高仕陳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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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行業務者受託執行業務之顧問費屬執行業務報酬

 

稅目 所得稅法
法令彙編版本 一O六年版
法規章節 第2章 綜合所得稅
法條 第14條(各類所得之計算)
分類 釋示函令
釋示函令標題 執行業務者受託執行業務之顧問費屬執行業務報酬
函釋內容(如文號,範例:09800554670) 執行業務者如係接受公司委託獨立執行業務,而非受公司僱用經常擔任公司所指定之工作,其自公司取得之顧問費,核屬執行業務之報酬。(財政部64/08/21台財稅第36108號函)

 

 


所得稅法第14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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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以勞務或信用出資取得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股權之課稅規定?

  • 發佈日期:2015-11-30
  •  
為規範個人以勞務或信用出資取得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股權之課稅,財政部於
104.11.05發布台財稅字第10400659120號令,對於個人以勞務或信用出資取得閉鎖性
股份有限公司股權之課稅時點及所得計算,有明確之規定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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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權人承受債務人土地時以實際受償之抵押利息核課

債權人承受債務人土地時以實際受償之抵押利息核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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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有人交易於變價分割拍賣程序中取得之房屋土地課徵所得稅規定

 

 
稅目 所得稅法
法令彙編版本 一一O年版
法規章節 第1章 總則
法條 第4之4條(房地合一稅制課稅範圍)
分類 釋示函令
釋示函令標題 共有人交易於變價分割拍賣程序中取得之房屋土地課徵所得稅規定
函釋內容(如文號,範例:09800554670)

一、共有房屋、土地經法院依民法第824條第2項第2款規定裁判變價分割,並由執行法院依強制執行法第131條第2項規定予以拍賣者,共有人應就其出售之應有部分,依所得稅法第4條之4(以下簡稱新制)或同法第4條第1項第16款、第14條第1項第7類及第24條(以下簡稱舊制)規定徵免所得稅。

二、前點共有人於拍賣程序中,因參與應買或聲明優先承買而取得房屋、土地,且其取得之權利範圍超出原應有部分之權利範圍(以下簡稱原權利範圍)者,應依下列規定辦理:(一)其屬出售原權利範圍並買回與原權利範圍相當之部分,其所得尚未實現,尚無課徵所得稅問題。嗣再行出售該部分時,應以共有人取得原共有房屋、土地之日為取得日,據以計算持有期間及認定應適用新制或舊制課稅,並按其取得原因認定原始取得成本,依所得稅法相關規定計算交易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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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客注意!「這個行為」會處罰房客喔

報導:MyGoNews方暮晨 | 日期:2021-12-12

房東忘記申報租賃所得,承租之營利事業反映為何罰房客不罰房東? MyGoNews房地產新聞 房地稅務

房東忘記申報租賃所得,承租之營利事業反映為何罰房客不罰房東?

新聞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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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設公司配合政策之建築開發案其土地取得日為契約簽訂日據以計算土地交易所得課稅

 

建設公司配合政策之建築開發案其土地取得日為契約簽訂日據以計算土地交易所得課稅
稅目 所得稅法
法令彙編版本 一O六年版
法規章節 第1章 總則
法條 第4之4條(房地合一稅制課稅範圍)
分類 釋示函令
釋示函令標題 建設公司配合政策之建築開發案其土地取得日為契約簽訂日據以計算土地交易所得課稅
函釋內容(如文號,範例:09800554670)

建設公司配合政府政策,依下列契約自政府或國營事業取得土地,以該契約簽訂之日為土地取得日,決定是否適用所得稅法第4條之4規定計算土地交易所得:

一、合宜住宅招商投資興建契約 政府為政策性供給合理價格之房屋,規劃興辦合宜住宅,行政院於99年4月22日核定「健全房屋市場方案」。內政部營建署為執行該政策,與建設公司簽訂合宜住宅招商投資興建契約,建設公司自政府取得之土地及自行興建之房屋,除契約約定之部分戶數,均應依政府規定價格及承購戶條件銷售,且建設公司須配合內政部營建署控管興建品質、時程,俟完成房屋興建及繳清買賣價金等合約要件後,內政部營建署始移轉土地者。二、國營事業合建分屋附買回條件契約 政府為整合規劃運用國公有、國營事業閒置或低度使用土地,行政院於98年12月2日成立「國有土地清理活化督導小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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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產交易損失於以後3年度如何扣抵交易所得釋疑

稅目 所得稅法
法令彙編版本 一O六年版
法規章節 第2章 綜合所得稅
法條 第17條(綜合所得淨額之計算)
分類 釋示函令
釋示函令標題 財產交易損失於以後3年度如何扣抵交易所得釋疑
函釋內容(如文號,範例:09800554670)

一、納稅義務人財產交易之損失,如當年度無財產交易所得可資扣除,或扣除不足者,得以以後3年度之財產交易所得扣除之;如其以後第1年度有財產交易所得,應儘先扣除該項財產交易損失;如扣除不足,始得以第2年度財產交易所得扣除;如仍扣除不足,始得再以第3年度之財產交易所得扣除。

二、納稅義務人結算申報有財產交易損失,嗣後因夫妻離婚或受撫養親屬成年而於以後年度獨立申報,不得申請更正為其妻或受撫養人之名義,憑以扣抵妻或受撫養人以後3年度之財產交易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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