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有土地三人,裁判分割為二筆地號,其中二人共有一筆地號,另一人上有建物,可否就分得土地點交予全體共有人?聲請是否得由共有人之一單獨為之?
會議次別: 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 113 年法律座談會民執類提案 第 13 號
會議日期: 民國 113 年 11 月 20 日
座談機關: 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
法律問題:
※共有土地三人,裁判分割為二筆地號,其中二人共有一筆地號,另一人上有建物,可否就分得土地點交予全體共有人?聲請是否得由共有人之一單獨為之?
會議次別: 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 113 年法律座談會民執類提案 第 13 號
會議日期: 民國 113 年 11 月 20 日
座談機關: 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
法律問題:
※未約定地租、無償使用土地,時效取得地上權,土地所有權人得否請求地上權人支付地租?
發文字號: (83)廳民一字第 22562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83 年 12 月 14 日
座談機關: 台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
法律問題:
會議次別: 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 106 年法律座談會民執類提案 第 14 號
會議日期: 民國 106 年 11 月 08 日
座談機關: 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
法律問題:
甲公司在其所有 A 地上建有未辦所有權第一次登記建物 B 屋,其後甲公司以 A 地設定抵押權予乙,作為其向乙借款之擔保。嗣甲公司因經營不善、負債過多經法院宣告破產,於破產程序中由丙買得 B 屋,且繼續使用 A 地但未支付任何對價予甲公司之破產管理人。乙為滿足其借款債權,乃於取得 A 地之抵押物拍賣裁定後旋即向執行法院對 A 地聲請強制執行,並由丁拍定。
塗銷登記及移轉登記之訴勝訴確定判決,據以聲明異議拆屋還地撤回執行未果,執行法院應如何處理 ?
會議次別: 司法院第三期司法業務研究會
會議日期: 民國 72年
座談機關: 司法院第三期司法業務研究會
法律問題:
債務人之土於查封後,遭第三人無權占用,拍定人依不當得利及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起訴請求無權占有人給付,按相當於租金計算之所受利益或損害金,有無理由?
發文字號: (84)廳民一字第 13341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84 年 07 月 07 日
座談機關: 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
法律問題:
★出賣未辦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之房屋(即俗稱保存登記之房屋 )並已移轉房屋之事實上處分權,惟買方嗣後起訴請求協同辦理房屋納稅義務人變更,應否允許?
會議次別: 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 96 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 第 16 號
會議日期: 民國 96 年 11 月 28 日
座談機關: 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
法律問題:
☆民法第426之1條法律問題
會議次別: 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 100 年法律座談會民執類提案第 7 號
會議日期: 民國 100 年 11 月 16 日
座談機關: 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
法律問題:
☆同意越界建築後,?受讓取得所有權人以無權占有為由,訴請拆屋交地為有無理由
發文字號: (75)廳民一字第 1405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75 年 07 月 10 日
座談機關: 臺灣高等法院
法律問題:
※公同共有土地拍賣應有部分何人得行使優先承買權?
會議次別: 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 104 年法律座談會民執類提案 第 15 號
會議日期: 民國 104 年 11 月 04 日
座談機關: 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
法律問題:
☆有關經辦理民事假扣押查封登記及刑事禁止處分限制土地,經判決共有物分割之登記疑義
發文單位: 司法院秘書長
發文字號: 秘台廳民二字第 1060017419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106 年 08 月 25 日
要旨: 有關經辦理民事假扣押查封登記及刑事禁止處分限制土地,經判決共有物分割之登記疑義
※債權人依民事訴訟法254條第5項規定,聲請裁定許可為訴訟繫屬事實之登記
債權人甲代位債務人乙對丙起訴,主張依民法第830條第2項準用第823條第1項規定,請求分割乙、丙因繼承取得之公同共有不動產。甲依民事訴訟法第254條第5項規定,聲請裁定許可為訴訟繫屬事實之登記,並提出證據釋明其本案請求。其此聲請應否准許?
討論意見:
甲說:否定說。
(一)按訴訟標的基於物權關係,且其權利或標的物之取得、設定、喪失或變更,依法應登記者,於事實審言詞辯論終結前,原告得聲請受訴法院以裁定許可為訴訟繫屬事實之登記,民事訴訟法第254條第5項定有明文。準此,法院裁定許可為訴訟繫屬事實之登記,以原告之訴訟標的係基於物權關係,且其權利或標的物之取得、設定、喪失或變更,依法應登記者為限。次按因繼承、強制執行、徵收、法院之判決或其他非因法律行為,於登記前已取得不動產物權者,應經登記,始得處分其物權,民法第759條亦有明文。前開規定之判決,僅指依其宣告足生物權法上取得某不動產物權效果之力,恆有拘束第三人之必要,而對於當事人以外之一切第三人亦有效力者而言,惟形成判決(例如分割共有物之判決)始足當之,不包含其他判決在內。而共有物之分割,經分割形成判決確定者,即生共有關係終止及各自取得分得部分所有權之效力(最高法院43年台上字第1016號、51年台上字第2641號判例意旨參照)。又繼承人有數人時,在分割遺產前,各繼承人對於遺產全部為公同共有(民法第1151條)。民法第827條第1項基於公同關係而共有一物者,依同條第3項之規定,各公同共有人之權利,及於公同共有物之全部,故各該公同共有人並無應有部分存在,通說認為公同共有人之應有部分係屬潛在者,與分別共有人之應有部分為顯在者不同,是繼承人就繼承財產之應繼分(即潛在之應有部分),在公同關係存續期間內,不得自由處分,此觀諸同法第819條第1項、第828條第2項之規定自明。而公同關係存續中,各公同共有人,不得請求分割其公同共有物(同法第829條)。是繼承之遺產於分割前,繼承人就繼承財產之應繼分,不得自由處分,其經法院判決分割者,各共有人就其分配取得之不動產應有部分,在未經登記前,亦同。
☆請求不當得利
1_建商甲所有A地未面臨馬路,為興建房屋出售,乃徵得毗鄰臨路之B地所有權人乙之同意,無償提供B地部分土地開設道路以供A地通行,乙乃出具土地使用同意書以供建商申請建築執照,嗣甲在A地上興建透天房屋10棟出售。數年後乙將B地出賣予知情之丁(丁明知B地係供10棟房屋通行使用),乃對該棟房屋所有權人請求使用B地之不當得利,請問其請求有無理由?
一、提案機關: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二、法律問題:
建商甲所有A地未面臨馬路,為興建房屋出售,乃徵得毗鄰臨路之B地所有權人乙之同意,無償提供B地部分土地開設道路以供A地通行,乙乃出具土地使用同意書以供建商申請建築執照,嗣甲在A地上興建透天房屋10棟出售。數年後乙將B地出賣予知情之丁(丁明知B地係供10棟房屋通行使用),乃對該棟房屋所有權人請求使用B地之不當得利,請問其請求有無理由?
★袋地,因與公路無適宜之聯絡,乃依民法第七百八十七條袋地通行權之法律關係,對於乙所有之周圍地B地之現占有人丙,請求拆除其地上建物,通行以至公路,應否准許?
發文字號: (83)廳民一字第 22562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83 年 12 月 14 日
座談機關: 台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
法律問題:
拍賣抵押物執行法院於執行時,發現該土地上另設有於民國四十年借款一百元,期限二年之第一順位抵押權登記,試問應否通知丙行使抵押權 ?
發文字號: (75)廳民二字第 1248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75 年 04 月 29 日
座談機關: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法律問題:
釋示有關耕地借名登記契約作成公證書相關疑義
發文單位: 司法院秘書長
發文字號: 秘台廳民三字第 1080000279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108 年 01 月 03 日
要旨: 釋示有關耕地借名登記契約作成公證書相關疑義
※債權人聲請拍賣債務人所有土地,土地上有未保存登記建物,未保存登記建物非屬債務人所有時如何處理?
會議次別: 司法院 94 年第 4 期民事業務研究會-強制執行專題 第 16 則
會議日期: 民國 94 年 10 月
座談機關: 司法院
法律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