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固定基礎之農業設施申辦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仍應依土地登記規則第79條規定檢附使用執照或主管建築機關核發依建築法等規定得免發使用執照之證件
公布內容
內政部112年7月13日台內地字第1120264439號函
一、按土地登記規則第79條第1項規定,申請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應提出使用執照或依法得免發使用執照之證件等文件,其中「依法得免發使用執照之證件」係指依建築法第98條及第99條規定,得免適用建築法全部或一部之建物,如其係得免發使用執照者,應提出主管建築機關核發之證件(90年9月14日土地登記規則第79條修正理由參照)。
二、次按農業發展條例第8條之1第2項、申請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審查辦法第32條及第33條規定,有固定基礎之農業設施取得同意容許使用後,除符合一定面積及層數條件者,得免申請建築執照外,原則應依法申請建築執照,地方政府主管機關應對取得容許使用之農業設施及其坐落農業用地造冊列管,並抽查是否依核定計畫使用;嗣因農民反映部分農業設施之建築構造及其使用屬性,得有檢討無須申請建築執照之必要,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基於簡政便民,爰以103年12月30日農企字第1030012942號函釋農業設施得免申請建築執照之審認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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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視為農地」如何不課土增稅?稅務局:符合4要件即可(本文出處請點擊)
2024/12/24 12:30文/記者朱語蕎

「視為農業用地」想要不課土地增值稅,需符合4要件。(本報資料照)
什麼是「視為農業用地」?如何才能不課土地增值稅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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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地課稅多寡 持續農業使用為重點 注意違規通報機制 人、地都將列管 (本文出處請點擊)
2024/11/20 17:48文/記者林耀文
目前不少地方稅局與農業用地主管機關有完善的通報機制,稅務局在接獲農業主管機關通報的農地違規案件後,均會對違規土地及土地所有權人進行列管。
農地課徵地價稅或田賦,作農業使用攸關稅負多寡。
稅務專家提醒,以買賣、贈與等方式移轉農業用地,並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者,新所有權人在持有期間需持續做農業使用,不能有違規使用的情形,再移轉時才可以繼續適用不課徵土地增值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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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售有農業使用證明書的農地 但是賣給這種對象 還是得繳房地合一稅(本文出處請點擊)
2024/10/16 10:28文/記者林耀文

將農業用地出售與公司(非自然人),因不符合農業發展條例第37條第1項規定,因此須向所在地國稅局申報並繳納土地交易的房地合一所得稅。
老王最近打算出售鄰近橋頭科學園區且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的農業用地,老王也備妥農業使用證明書,但是出售對象為某建設公司,老王聽朋友說賣農地給公司,要先問清楚是否可以免納房地合一所得稅,因此趕緊前來稅捐機關洽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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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得「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於地政事務所登記移轉部分權利範圍後,再次移轉剩餘權利範圍時,須重新申請農用證明書。
更新日期:113-09-20
發佈單位: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大溪分局
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民眾詢問有效期間6個月之「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以下簡稱農用證明書),於該有效期間內,先移轉部分持分土地,後再移轉餘持分土地時,可否持原農用證明書向稽徵機關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
該局表示,土地所有權人持憑仍於有效期間內之農用證明書,於地政事務所登記移轉部分權利範圍後,再次移轉剩餘權利範圍時,仍須重新取得農用證明書,才得以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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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興建農舍之配合耕地,申請核發農用證明之審認原則
類別 |
解釋函 |
發文日期 |
112/6/8 |
發文文號 |
農企字第1120012752號 |
發文機關 |
農業部農村發展及水土保持署 |
案由摘要 |
提供興建農舍之配合耕地,申請核發農用證明之審認原則 |
內容 |
主旨:有關提供興建農舍之配合耕地,申請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審查疑義案,請貴府依說明事項辦理,並轉知所轄鄉(鎮、市、區)公所,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桃園市政府112年3月29日府農管字第1120080663號函辦理。
二、基於農舍係與農業經營不可分離之建築物,以及為避免徒有農舍卻無供農業經營用地之不合理現象,恐違背立法意旨因經營農業需要而興建農舍之需求,爰內政部業於104年6月23日以台內地字第10404176173號函,說明農業發展條例第18條第4項規定「農舍應與其坐落用地併同移轉或併同設定抵押權」所稱坐落用地不應僅指農舍所坐落之該筆農業用地,亦應包括提供興建農舍之農業用地。是以,農舍及其坐落用地之使用情形應整體視之,意即農舍應依申請興建農舍之核定內容及建築執照核發事項使用,對於其坐落用地(含配合耕地)均應符合積極農業使用之規定。
三、依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認定及核發證明辦法(以下簡稱農用證明辦法)第4條第3款規定:「農業用地符合下列情形,且無第5條所定情形者,認定為作農業使用:...三、農業用地上興建有農舍,並檢附農舍之建築執照。」;復依同辦法第5條第1款及第2款規定:「農業用地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得認定為作農業使用:一、農業設施或農舍之興建面積,超過核准使用面積或未依核定用途使用。二、本條例中華民國89年1月26日修正公布施行前,以多筆農業用地合併計算基地面積申請興建農舍,其原合併計算之農業用地部分或全部業已移轉他人,致農舍坐落之農業用地不符合原申請興建農舍之要件。」。
四、準此,農業發展條例89年1月26日修正施行前,以多筆農業用地合併計算基地面積申請興建農舍者,其農業用地申請核發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以下簡稱農用證明),審認原則如下:
(一)農舍坐落之該筆農業用地及其他配合耕地為同一所有權人時,應就農舍及其坐落用地(含配合耕地)整體審認,即農舍應符合建築執照核准之使用面積(包括核准農舍興建要件之建築基地面積、樓層高度及總樓地板面積)與用途使用,且坐落之該筆農業用地及其他配合耕地皆應符合積極從事農業使用認定基準,始得就農舍坐落之該筆農業用
地及其他配合耕地核發農用證明。是以,倘若農舍有未依核准面積或用途使用,或其坐落用地(含配合耕地)有未符合積極農業使用之情形者,則就農舍坐落之該筆農業用
地及其他配合耕地均不得核發農用證明。
(二)倘配合耕地已有部分或全部已移轉他人時,農舍坐落之該筆農業用地及其他未移轉他人之配合耕地,因不符合原申請興建農舍之要件,依農用證明辦法第5條第2款規定,不得認定為作農業使用。又,已移轉他人之配合耕地,考量該配合耕地所有權人已非農舍所有權人,無法執行農業發展條例第18條第4項農舍應與其坐落農業用地併同移轉或
併同設定抵押權之規定,倘該配合耕地符合農業使用認定基準,得核發農用證明;惟該移轉他人之配合耕地已提供興建農舍,依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第2條第1項第5款及
第12條第2項規定,於未解除套繪管制前,不得再申請興建農舍或辦理分割。
五、本會91年4月17日農企字第0910010047號函、92年2月17日農企字第0920108240號函、93年5月12日農企字第0930122644號函、96年5月9日農企字第0960124685號函、98年11月25日農企字第0980173390號函,以及與前開意旨未符之相關函釋,自即日停止適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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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地買賣-高仕不動產
#農地#區段徵收農地#都市計畫農業區#共有不動產#0912-913923高仕陳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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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露營場管理要點」規定,辦理露營場業務涉及農業主管機關會審之疑義
類別 |
解釋函 |
發文日期 |
112/6/26 |
發文文號 |
農企字第1120713624號 |
發文機關 |
農業部農村發展及水土保持署 |
案由摘要 |
通釋依據「露營場管理要點」規定,辦理露營場業務涉及農業主管機關會審之疑義案 |
內容 |
主旨:有關貴府依據「露營場管理要點」規定,辦理露營場業務涉及農業主管機關會審之疑義案,復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府112年5月31日府農務字第1120126014號函。
二、查交通部觀光局於112年2月4日觀技字第1124000174號函檢送修正「露營場申請執行疑義-常見問答FQA」項次三十四、說明略以:農牧用地或林業用土地面積超過1公頃者,「得於使用計畫書上明確劃定露營場申請範圍進行申請」,至於土地是否分割宜由申請人依其需求評估,並建議以1地號同意1場露營場設置方式進行管制有案。是以,依露營場管理要點規定,於非都市土地農牧用地或林業用地申請容許使用作為露營相關設施,得以某筆地號土地之部分範圍作為申請標的,並應明確劃定於土地使用計畫書。合先敘明。
三、綜上,非都市土地農牧用地或林業用地涉及作露營場使用範圍之座落地號,均應納入土地使用計畫書內予以明列,惟其中某筆地號倘係以部分土地範圍進行申請,應經貴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確認為露營場土地使用計畫書之劃定範圍;惟該筆地號所餘之部分土地,如已存在既有設施物,應由貴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先就該既有設施物,是否為露營場之關聯性使用,予以認定是否應納入露營場土地使用計畫書之申請範圍內整體規劃,以一併審認是否符合露營場管理要點之規定。
四、又經貴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審查確認露營場申請案件得以部分土地範圍進行申請,則農業主管機關除就該露營場土地使用計畫之劃定範圍部分土地予以審查外,並得就所餘之部分土地,是否致造成農地坵塊零碎、夾雜妨礙周遭農業使用等事宜,表示審查意見。
五、副本抄送交通部觀光局,敬請轉知各直轄市、縣(市)政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釐清及確認露營場之申請範圍,並將前開處理原則更新納入「露營場申請執行疑義-常見問答FQA」。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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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坡地買賣-高仕不動產
#農地#山坡地#持分土地#持分房屋#公設地#0912-913923高仕陳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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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當「城市農夫」險破局 耕地無法分割買 專家教「這招」解套 (本文出處請點擊)
2024/06/07 11:23文/記者朱語蕎

耕地未達0.25公頃者不得分割,但只要雙方同意,可辦理分管登記,不影響另外共有人的權益。(資料照、記者謝武雄攝)
在寸土寸金的大台北地區,有塊農地當個快樂農夫,好不快活!有民眾看上一塊400坪耕地,但偏偏整筆土地面積是800坪,無法辦理土地分割,不知該如何是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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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售農地符合這條件 可申請調高原地價 居然可省上百萬土增稅 (本文出處請點擊)
2024/04/30 20:30文/記者林耀文

農地在土地稅法89年1月28日修正公布生效時,符合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規定,就可以申請將原地價調整為89年1月28日當期的公告土地現值,減少漲價總數額,大幅節省土地增值稅。
老陳近日出售一筆農業用地,因鋪設水泥供做停車場使用無法取得「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所以無法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但地方稅務局細查後發現,農地是在89年以前取得,且在89年當時符合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規定,主動輔導老陳申請調高原地價,居然可替老陳省下250多萬元的土地增值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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變更為非農用地仍作農業使用 有「這條件」秒省400萬稅額(本文出處請點擊)
2024/04/01 11:04文/記者朱語蕎

非農用地作農業使用,符合規定仍可免徵遺產稅及贈與稅。(資料照)
農業用地變更為「非農業用地」後,仍作為農業使用,是否依然可免徵遺產稅和贈與稅。 對此,台北國稅局表示,農業用地經依法律變更為非農業用地,仍作農業使用且符合條件者,可依遺產及贈稅法第17條第1項第6款規定免徵遺產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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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公體貼孫子蓋間農舍當結婚新房 沒想到這樣做就要繳高額地價稅 (本文出處請點擊)
2024/03/20 21:18文/記者林耀文

興建鐵皮屋、鋪設水泥地、提供停車、庭園造景、步道或其他非關農業使用的設施等,就不符合農地農用的規定,應自變更使用的次年期起改按一般用地稅率(10‰~55‰)課徵地價稅。
在鄉下世代務農的老陳,為了要給長孫子結婚有新房子可住,2年前在自己耕種多年的3分農地上建了一間透天厝,並於周圍鋪設水泥方便通行與停放車輛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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閒置農地擅改民宿與停車場 注意非農使用將追繳地價稅與3倍罰鍰 #中古屋#透天厝#共有不動產#0912-913923高仕陳總
閒置農地擅改民宿與停車場 注意非農使用將追繳地價稅與3倍罰鍰 (本文出處請點擊)
2023/10/18 20:29文/記者林耀文

農地若已擅自變更為非農業使用,應自「實際變更使用」之次年起開始課徵地價稅,如已變更非農業使用多年,依稅捐稽徵法規定將追繳5年地價稅款,並處3倍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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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農地5年交易件數大漲68% 專家:三大族群進場
2023/07/18 15:41文/記者張瀞勻

桃園市近幾年農地交易確實熱絡,以蘆竹區來說,成交量最大範圍都集中在捷運綠線沿線。(圖/台灣房屋提供)
根據桃園市不動產交易e指通資料,統計桃園都市區農業區土地交易狀況發現,2022年桃園市農地交易件數達1532筆,較2018年的912筆,五年來增加了68%,各區中又以蘆竹區交易件數增幅最大,自2018年的88筆增加至2022年的279筆,動能增加最多達217%,其他包括觀音區、桃園區、大園區、楊梅區的交易件數5年來都超過1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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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農業設施之稻穀集貨加工場,申請建築執照是否為供公眾使用之建築物等疑義
有關農業設施之稻穀集貨加工場,申請建築執照是否為供公眾使用之建築物等疑義1案,請查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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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售農地,注意相關房地合一稅,當心遭補稅處罰
報導:MyGoNews方暮晨 | 日期:2022-12-18
新聞摘要
農地出售給公司法人,誤認已取得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即不用課徵房地合一稅,致未依規定申報個人房屋土地交易所得而遭補稅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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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市計畫農業區土地所有權人申請興建農舍疑義
類別 |
解釋函 |
發文日期 |
109/3/9 |
發文文號 |
農企字第1090705697號 |
發文機關 |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
案由摘要 |
都市計畫農業區土地所有權人申請興建農舍疑義 |
內容 |
一、復貴事務所109年2月26日許建師2020022601號函。
二、查「農舍」係與農業經營不可分離之建築物,提供有心經營農業者於該農地上興建具有放置農機具兼具居住之需求,與一般家居住宅性質不同;且於農業用地興建農舍係為許可之行為,應有積極農用之事實,並非擁有農業用地即可興建農舍,先予敘明。
三、按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3款已定義農民指直接從事農業生產之自然人,申請興建農舍雖不以職業別作為審查原則,惟明示需以直接從事農業生產為要件,即以農業為專職,故倘係興建農舍之申請人,除應符合上開直接從事農業生產外,其農民資格等相關認定,於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第2條規定已有規範,並依據該辦法第3條之1規定:「農民之認定,由
農民於申請興建農舍時,檢附農業生產相關佐證資料,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會同專家、學者會勘後認定之。但屬農民健康保險被保險人或全民健康保險第三類被保險人者,不在此限。」,另須依同辦法第2條規定提出經營計畫書,以審查該筆農業用地確供農業使用與不影響農業生產及農村發展。
四、復查「申請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審查辦法」第13條附表一,基於農舍可涵蓋農業資材室與管理室等2種農業設施之功能,故應儘量維持百分之九十之農業用地農業經營生產面積完整性,爰規定坐落之農業用地已興建農舍者,不得申請興建農業資材室與管理室。又農業設施係為輔助農業生產或經營,於農業用地申請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須有農業生產之事實,且應與該坐落用地之生產使用行為相連結,具相容使用之性質,始可設置。基於農舍可涵蓋農業設施之功能,以及維護百分之九十農業經營用地面積之完整性,應確依農業用地之實際經營使用需求,整體規劃農舍使用空間(得含農業資材與管理空間)及其相關附屬設施,並配置於百分之十之農舍用地面積內。
五、基於農舍之個案審查係屬直轄市、縣(市)政府之權責,倘有任何疑義,宜請洽所在地直轄市、縣(市)政府提供協處。 |
正本 |
OOO建築師事務所 |
副本 |
本會企劃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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繳納前手出售農地申請不課徵其持有期間應負擔之土地增值稅,可做為費用減除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南投分局表示,個人房地合一新制課稅所得,係以房、地成交價減除原始取得成本、相關必要費用及依土地稅法規定計算之土地漲價總數額為之計算。
因已減除土地增值稅稅基之土地漲價總數額,故不得再行減除土地增值稅。
該分局進一步說明,個人交易新制土地如前次移轉屬農業使用之農業用地,並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而本次移轉已未作農業使用且應課徵土地增值稅者,其計算新制房地交易所得時,應以該個人持有本次交易土地之期間依土地稅法規定計算之土地漲價總數額,自房地交易所得中減除;至其本次交易未自房地交易所得減除之土地漲價總數額部分所繳納之土地增值稅,得再於計算該房屋、土地交易所得或損失時列為費用減除。
而該得減除之土地增值稅金額,應以本次交易依土地稅法規定繳納之全部土地增值稅,按其未自房地課稅所得減除之土地漲價數額占本次交易之全部漲價總數額之比例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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