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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徵贈與稅之列管農地,經拍賣須補徵贈與稅

報導:MyGoNews方暮晨 | 日期:2021-1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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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徵贈與稅之列管農地,經拍賣須補徵贈與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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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均地權條例第45條修正後第4項之適用範圍

平均地權條例 《第 45 條》

最新法規條文

1.作農業使用之農業用地,移轉與自然人時,得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

2.前項不課徵土地增值稅之土地承受人於其具有土地所有權之期間內,曾經有關機關查獲該土地未作農業使用且未在有關機關所令期限內恢復作農業使用,或雖在有關機關所令期限內已恢復作農業使用而再有未作農業使用情事者,於再移轉時應課徵土地增值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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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農舍之配合耕地是否可以交換以解除套繪管制疑義

 

類別 解釋函 發文日期 104/10/5
發文文號 營署建管字第1040063410號 發文機關 內政部營建署
主旨 有關農舍之配合耕地是否可以交換解除套繪管制疑義1案,復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府104年9月17日府商建字第1040195625號函。
二、依據內政部103年7月1日台內營字第1030806572號令示:「有關農業發展條例89年修正前,依原『臺灣省申請自用農舍補充注意事項』規定以10公里範圍內未毗鄰農業用地合併檢討興建農舍之案件辦理解除套繪,該農舍坐落之農業用地面積及其符合規定比例之多筆農業用地面積合計大於0.25公頃,其餘超出規定比例部分之農業用地得免經其他土地所有權人之同意,逕依變更使用執照程序解除套繪管制,且不論農舍坐落地號或提供興建農舍所有地號之土地所有權人,均得提出申請變更使用執照解除套繪管制。自即日生效。」
三、另有關農業發展條例89年修正前,依原「臺灣省申請自用農會補充注意事項」規定以10公里範圍內未毗鄰農業用地合併檢討興建農舍之案件,申請農舍原使用執照內附加註記之配合耕地地號之變更事宜,前經內政部99年9月21日內授營建管字第0990807865號、104年8月3日內授營建管字第1040426214號函、本署99年12月27日營署建管字第0990079931號、103年3月6日營署建管字第1030011157號函(如附件)示有案。本案農舍之配合耕地交換及解除套繪管制事宜,因涉個案事實認定,請本於權責依法認定核處。
正本 苗栗縣政府
副本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內政部地政司、營建署(綜合計畫組、建築管理組)
備註  
附加檔案 104_1040238984.tx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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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農業發展條例89年修正前,依原「臺灣省申請自用農舍補充注意事項」規定以10公里範圍內未毗鄰農業用地合併檢討興建農舍之案件,申請農舍原使用執照內附加註記之配合耕地地號之變更疑義

 

類別 解釋函 發文日期 104/8/3
發文文號 內授營建管字第1040426214號 發文機關 內政部
主旨 有關農業發展條例89年修正前,依原「臺灣省申請自用農舍補充注意事項」規定以10公里範圍內未毗鄰農業用地合併檢討興建農舍之案件,申請農舍原使用執照內附加註記之配合耕地地號之變更疑義1案,復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府104年7月14日府建管字第1040109304號函。
二、本部99年9月21日內授營建管字第0990807865號函示略以:「......該條例(農業發展條例)修正前,依原『臺灣省申請自用農舍補充注意事項』規定,以10公里範圍內之耕地合併申請興建農舍領得使用執照之案件......其申請農舍原使用執照內附加註記之配合耕地地號之變更......得依該農舍申請興建當時之法令依據及許可條件,以及現行申請變更使用執照程序,以其10公里範圍內之耕地檢討辦理......。」故有關農業發展條例89年修正前,依原「臺灣省申請自用農舍補充注意事項」規定以10公里範圍內未毗鄰農業用地合併檢討興建農舍之案件,申請農舍原使用執照內附加註記之配合耕地地號之變更,該用以交換之土地,應為農舍坐落土地之所有權人所有。
正本 宜蘭縣政府
副本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內政部地政司、營建署綜合計畫組、建築管理組
備註  
附加檔案 104_1040426214.txt 
104_1040426214.pdf 
會議紀錄 無會議紀錄
相關解釋函 無相關解釋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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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興建農舍之土地因合併,其取得時點認定

 

類別 解釋函 發文日期 110/3/8
發文機關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發文文號 農企字第 1100207444號
主旨 申請興建農舍之土地因合併,其取得時點認定
說明 一、復貴府 110年2月26日府農務字第 1100065338號函。
二、查「農舍」係與農業經營不可分離之建築物,讓有心經營農業者於該筆農地上作為放置農機具兼具居住之需求,與一般家居住宅性質不同;且於農業用地興建農舍係為許可之行為,應有積極農用之事實,並非擁有農業用地即可興建農舍,先予敘明。
三、依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第 2條第 1項第 3款規定:「申請興建農舍之該筆農業用地面積不得小於 0.25公頃。...」。所稱「該筆」,係指單一筆地號,且面積須超過 0.25公頃,並不得以多筆相毗鄰地號面積合併計算,併予敘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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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地遭人濫葬變成墓地使用,會被課徵地價稅?

報導:MyGoNews方暮晨 | 日期:2020-10-17

農地遭人濫葬變成墓地使用,會被課徵地價稅嗎? MyGoNews房地產新聞 房地稅務

農地遭人濫葬變成墓地使用,會被課徵地價稅嗎?

新聞摘要 農地遭人濫葬變成墓地使用,會被課徵地價稅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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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贈與已分管之共有農地持分予子女繼續經營者免課贈與稅

贈與已分管之共有農地持分予子女繼續經營者免課贈與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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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用證明書有2種。不可不知

報導:MyGoNews方暮晨 | 日期:2020-05-31

農用證明書有2種。不可不知 MyGoNews房地產新聞 房地稅務

農用證明書有2種。不可不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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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有的農舍已移轉他人,可否再興建農舍?

 問:  我原有的農舍已移轉他人,可否再興建農舍?

 答:「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第6條規定:申請興建農舍之申請人五年內曾取得個別農舍或集村農舍建造執照,如非屬「1.建造執照已撤銷或失效。2.所興建農舍因天然災害致全倒、或自行拆除、或滅失。」之情形,不予許可興建農舍。

#繼承不動產#共有物#平價住宅#0912-913923高仕陳總

農舍(示意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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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發展條例第18條第1項及第3項所謂無自用農舍之執行疑義,是否包含農地所有權人之配偶及未成年直系親屬亦應無自用農舍案

有關高雄縣政府函為農業發展條例第18條第1項及第3項所謂無自用農舍之執行疑義,是否包含農地所有權人之配偶未成年直系親屬亦應無自用農舍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建築管理組

發布日期:2001-01-03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 90.01.03.農輔字第89016771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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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地稅務 農地農用證明書如撤銷「須補稅」

報導:MyGoNews方暮晨 時間:2019-08-25

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如經撤銷,須補徵土地增值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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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如經撤銷,須補徵土地增值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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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管農地,經查獲未作農用,需留意「土增稅」

報導:MyGoNews方暮晨 時間:2020-04-04

經核准不課徵土增稅之列管農地,經查獲未作農用,攸關再移轉時應否課徵土增稅

經核准不課徵土增稅之列管農地,經查獲未作農用,攸關再移轉時應否課徵土增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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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舍注意,小心土地被恢復課徵地價稅

報導:MyGoNews方暮晨 時間:2019-10-06

 

農舍供作與農業經營不可分離使用者 如有營業商號 小心土地被恢復課徵地價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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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地稅務 個人售農地「這樣做」可免所得稅

報導:MyGoNews方暮晨 時間:2019-08-31

農地稅務 個人售農地「這樣做」可免所得稅#不動產節稅規劃#持

農地稅務 個人出售農地如何適用免納房地合一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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風景區可供「農業及農業建築」之土地使用,有關「農業建築」之適用法令及其土地使用管制相關規定

 

貴府函請釋示「都市計畫法臺灣省施行細則」第25條第1項第7款規定風景區可供「農業及農業建築」之土地使用,有關「農業建築」之適用法令及其土地使用管制相關規定疑義乙案
中部辦公室
 
發布日期:2014-07-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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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用地贈與配偶案件之處理原則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農業用地贈與配偶案件之處理原則
公發布日: 民國 95 年 08 月 22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字第09504544930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二、農業用地贈與配偶之案件,贈與人檢附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申請適用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0條第1項第5款規定並經核定免徵贈與稅者,如其於贈與後2年內死亡而受贈之配偶自受贈後仍繼續作農業使用,應依本部88年6月8日台財稅第881915685號函釋規定,免將該等農地併入贈與人之遺產總額課徵遺產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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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芝區 農會理事會會議建議放寬農地可放置貨櫃貯存農業生產用具,依農業發展條例第8條之1認屬無固定基礎設施一案。 

◎ 農企字第1020226011號

主旨:

有關貴府函為三芝區農會理事會會議建議放寬農地可放置貨櫃貯存農業生產用具, 依農業發展條例第8條之1認屬無固定基礎設施一案,復請查照。

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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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保解釋令-108年

1.有關以農保條例第7條第3款繼續參加農保之納保對象

核釋農民健康保險條例第7條第3款規定,已參加農民健康保險(以下簡稱農保)之被保險人,除農地所有權人外,其配偶、直系血親、翁姑或媳婦,以該被保險人所有農地參加農保,且符合該款其他規定者,亦得繼續參加農保,並自即日生效。
內政部98年9月25日台內社字第0980173771號函及100年2月23日台內社字第1000010749號函,自即日停止適用。
《摘錄行政院農業委員會108年2月13日農輔字第1080022223號令》


2. 有關河川公地實際耕作農民申請參加農民健康保險辦理方式
按從事農業工作農民申請參加農民健康保險認定標準及資格審查辦法(以下簡稱農保審查辦法)第2條第1項第4款第2目之4規定「...四、依法從事農業工作,合於下列各目情形之一者:...4.合法使用政府機關、公立學校或公營事業機構之農業用地,林地平均每人面積0.4公頃以上、其餘農業用地平均每人面積0.2公頃以上,從事農業生產者。」,同辦法第3條第1項第6款規定,農民申請參加農民健康保險(以下稱農保),應填具申請表,並依第2條第1項各款資格條件檢具下列相關文件,親自向戶籍所在地之基層農會申請之:六、...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公營事業機構出具之農地合法使用及確有農業經營之證明文件。」依此,農民如合法使用政府機關之農地,並檢具該政府機關之農地合法使用及確有農業經營之證明文件且符合農保審查辦法其他相關規定者,得申請參加農保。先予敘明。
基於保障實際耕作農民參加農保之權益,依下列方式辦理持有河川公地種植許可書的農民申請參加農保:
(一)農民持河川公地種植許可書向戶籍所在地之農會申請參加農保,該農會應函請該土地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現況勘查事宜。
(二)直轄市、縣(市)政府應會同農會、申請人及土地坐落之公所,並得請經濟部水利署之相關河川局、本會各區農業改良場及農糧署各區分署派員協助辦理農地現況勘查相關事宜。
(三)直轄市、縣(市)政府將現況勘查結果函復農會,並副知申請人。投保農會依前述現況勘查結果及農保審查辦法相關規定辦理後續農保審查作業。
(四)依本方式申請參加農保者,符合農保審查辦法第6條第1項第1款但書,檢具第3條附件1所定其他機關出具可供證明有農業經營使用之文件,農會得免辦理現地勘查。
本會107年9月7日農輔字第1070023425號函自即日停止適用。
《摘錄行政院農業委員會108年3月13日農輔字第1080022536號函》

3. 有關持河川公地使用許可書農民申請參加農民健康保險資格認定疑義案
查104年9月15日「從事農業工作農民申請參加農民健康保險認定標準及資格審查辦法(下稱農保審查辦法)」增訂第2條第1項第4款第2目之4「合法使用政府機關、公立學校或公營事業機構之農業用地,...從事農業生產者」得申請參加農保。107年3月14日於同款增訂第3目及第4目「養蜂農民」及「實際耕作者」得申請參加農保,均基於農保屬職域性社會保險,其農地合法使用權限及持有飼養蜂箱均以本人為限,另依水利法第91條之2規定,第78條之1規定之河川區域使用人經轉讓他人使用者,廢止其核准或許可。
依此,持河川公地使用許可書申請參加農保者,依農保審查辦法第2條第1項第4款第2目之4之規定申請參加農保,以使用許可書之「被許可使用人」本人為限。
《摘錄行政院農業委員會108年4月24日農輔字第1080214329號函》

4.有關取得原住民保留地耕作權、地上權、農育權之原住民,其配偶、直系血親、翁姑或媳婦,得否持該土地設定之權利,準用自有農業用地之資格條件參加農保乙案
按從事農業工作農民申請參加農民健康保險認定標準及資格審查辦法(下稱農保審查辦法)第2條第3項規定,依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下稱山保條例)第37條規定取得耕作權、地上權之原住民,得準用第1項第4款第1目自有農業用地之資格條件規定參加農保。…依據法務部104年3月19日法律字第10403503020號函略以,山保條例所稱地上權內涵,解釋上包含民法修正後,以種植竹木為目的之農育權。是以,取得農育權之原住民,得依農保審查辦法第2條第3項規定參加農保。
至得依農保審查辦法第2條第3項規定參加農保之原住民,係因農保審查辦法為保障原住民參加農保之權益,在其未無償取得所有權前之階段,特增訂該項規定,使其得依自有農地面積之規定參加農保,故其配偶、直系血親、翁姑或媳婦,欲以該土地參加農保,亦須具備原住民身分,且其資格條件及農業用地面積尚須符合農保審查辦法第2條等相關規定,始得申請參加農保。
《摘錄行政院農業委員會108年6月19日農輔字第1080220872號函》

5.有關農民健康保險申請人之配偶、直系血親、翁姑或媳婦所有依法令核准設置之室內固定農業設施,得否供申請人參加農保案
依據從事農業工作農民申請參加農民健康保險認定標準及資格審查辦法第2條第1項第4款第1目規定,申請人如有實際從事農業生產之事實,且依法令核准設置之室內固定農業設施確為其配偶、直系血親、翁姑或媳婦所有,則應以該等室內固定農業設施使用執照之實際面積為基準計算,如其符合農保審查辦法第2條面積等相關規定者,自得依農保審查辦法第2條之規定,申請參加農保。
《摘錄行政院農業委員會108年6月27日農輔字第1080715417號函》
最後更新日期:2019-07-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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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君申請農業發展條例第38條之1土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疑義案。 

  ◎ 農企字第1010109853號

主旨:有關○○○君申請農業發展條例第38條之1土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疑義案,復請 查照。

說明:

一、復 貴府101年5月15日府農管字第1010112239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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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發展條例」第8條之1第2項規定,農業設施面積在45平方公尺,得免申請建築執照之農業設施執行疑義案。 

農企字第1010104052號

主旨:

有關 貴局函詢「農業發展條例」第8條之1第2項規定,農業設施面積在45平方公尺,得免申請建築執照之農業設施執行疑義案,復請 查 照。

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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