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農業發展條例89年修正前,依原「臺灣省申請自用農舍補充注意事項」規定以10公里範圍內未毗鄰農業用地合併檢討興建農舍之案件,申請農舍原使用執照內附加註記之配合耕地地號之變更疑義

 

類別 解釋函 發文日期 104/8/3
發文文號 內授營建管字第1040426214號 發文機關 內政部
主旨 有關農業發展條例89年修正前,依原「臺灣省申請自用農舍補充注意事項」規定以10公里範圍內未毗鄰農業用地合併檢討興建農舍之案件,申請農舍原使用執照內附加註記之配合耕地地號之變更疑義1案,復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府104年7月14日府建管字第1040109304號函。
二、本部99年9月21日內授營建管字第0990807865號函示略以:「......該條例(農業發展條例)修正前,依原『臺灣省申請自用農舍補充注意事項』規定,以10公里範圍內之耕地合併申請興建農舍領得使用執照之案件......其申請農舍原使用執照內附加註記之配合耕地地號之變更......得依該農舍申請興建當時之法令依據及許可條件,以及現行申請變更使用執照程序,以其10公里範圍內之耕地檢討辦理......。」故有關農業發展條例89年修正前,依原「臺灣省申請自用農舍補充注意事項」規定以10公里範圍內未毗鄰農業用地合併檢討興建農舍之案件,申請農舍原使用執照內附加註記之配合耕地地號之變更,該用以交換之土地,應為農舍坐落土地之所有權人所有。
正本 宜蘭縣政府
副本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內政部地政司、營建署綜合計畫組、建築管理組
備註  
附加檔案 104_1040426214.txt 
104_1040426214.pdf 
會議紀錄 無會議紀錄
相關解釋函 無相關解釋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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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營建署函釋(示意照)

農舍(示意圖)

農地建築套繪(示意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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