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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設地解編【市地重劃住宅區】

新北市公設地解編→住宅區

基地千坪以上

有公文

歡迎建商高資產族投資客‥洽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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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積電進駐生變?龍科擴建案居民反彈 竹科宣布:調整部份用地範圍

2023/09/13 20:27文/記者朱語蕎

台積電進駐生變?龍科擴建案居民反彈 竹科宣布:調整部份用地範

龍科三期擴建計劃,影響當地生活甚劇,居民自組自救會抗爭。(記者李容萍攝)

龍潭科學園區第三期擴建案,是台積電1奈米晶圓廠預定地,但卻在當地受到強烈反彈,甚至組成自救會上凱道陳情,竹科管理局今回應表示,已於9月6確定排除南側密集住宅區,包含美的世界社區、宏福社區、巫氏公廳、馮輝岳故居及梅龍路396巷南側零星農舍等,另有關國際美語村部分,原已排除既有3棟校舍建築物,將不影響該校招生與師生權益,其他相關未開發土地,亦將研議縮小徵收範圍之可行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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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北桃重劃區新古屋 房價有優勢

2021-02-05 03:43:17聯合報 記者張瑞傑/專題報導

北北桃(台北市、新北市、桃園市)重劃區歷經多年發展,建築街廓成形、環境新穎綠帶多,加上擁有交通建設及捷運帶動下,幾乎是購屋族優先看屋的主要區段;包括板橋江翠北側重劃區、林口新市鎮以及桃園青埔特區,區內6年內的新古屋相較於新建案更具有價格優勢,買新古屋平均房價至少可省下60至100萬元,省下的預算可直接作為裝潢、家具家電購置費,一舉數得。

林口新市鎮地段位於台北市、桃園機場中間點,交通便利,成為不少跨區購屋族考量區段。...

林口新市鎮地段位於台北市、桃園機場中間點,交通便利,成為不少跨區購屋族考量區段。記者張瑞傑/攝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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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重劃後第1次移轉可享減稅優惠

報導:MyGoNews方暮晨 | 時間:2020-05-17

 

土地重劃後第1次移轉可享雙重土地增值稅減稅優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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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自辦市地重劃需徵求土地所有權人同意,其同意人數面積比例如何計算?及應載明事項?

 A:

平均地權條例第58條第3項規定,自辦市地重劃應由重劃區內私有土地所有權人半數以上,及其所有土地面積超過重劃區內私有土地總面積半數以上者之同意,並經主管機關核准後實施之。

獎勵土地所有權人辦理市地重劃辦法第26條第3項規定,籌備會核准成立之日起前一年至重劃會申請核准實施市地重劃之日前取得所有權之重劃範圍土地,除繼承取得者外,土地所有權人所有土地面積未達該範圍都市計畫規定最小建築基地面積者,不計入同意與不同意人數及土地面積比例;都市計畫未規定者,其所有土地面積未達該直轄市、縣(市)畸零地使用規則規定建築基地最小寬度及最小深度相乘之面積者,不計入同意與不同意人數及土地面積比例。

依上開辦法第1項及第2項規定,土地所有權人同意書應載明下列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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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自辦市地重劃之發起、申請及發起人數?

A:

依獎勵土地所有權人辦理市地重劃辦法第8條第1項及第2項規定,自辦市地重劃,應由擬辦重劃範圍土地所有權人發起成立籌備會,並由發起人檢附擬辦重劃範圍圖及其於該範圍土地所有權狀影本,向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申請核准成立籌備會;其申請書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擬辦重劃範圍土地所有權人總數

二、發起人姓名、住址,並檢附國民身分證影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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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北市重劃區(部份)土地地段座落

 

      新北市重劃區(部份)

       土地地段座落

 行政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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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入歷史 大柑園特定農業區,分區調整完成

報導:MyGoNews林湘慈 時間:2019-10-04

 

大柑園特定農業區走入歷史,分區調整完成最後一哩路(圖:新北市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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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版圖,「北士科技走廊」土地交易發燙

報導:MyGoNews蕭又安 時間:2019-09-19

 

台北科技走廊最後一塊版圖,北士科土地交易發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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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耕農地搖身一變為建地 蘆洲北側農地上看8字頭

2019/08/20 10:35 文/記者張瀞勻

廢耕農地搖身一變為建地 蘆洲北側農地上看8字頭 #區段徵收#

新北市政府日前啟動「蘆洲南北側農業區專案通盤檢討」案。(新北市政府提供)

新蘆線捷運蘆洲總站周邊大樓林立,但鄰近的南北側農業區現況多為廢耕狀態,目前多為違建鐵皮工廠,而新北市政府經過長期規劃檢討後,日前啟動「蘆洲南北側農業區專案通盤檢討」案,並安排於8月29日及9月5日向民眾說明草案的規劃方向,業者指出,一旦轉型為建地後,土地價格可望從2字頭上看8字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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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亮點 蘆洲南北側農業區專案通盤檢討案,啟動

報導:MyGoNews林湘慈

時間:2019-08-19

蘆洲新亮點-蘆洲南北側農業區專案通盤檢討案啟動公開展覽作業(圖:新北市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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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起 受理社子島地區剔除區段徵收申請

報導:MyGoNews林湘慈 時間:2019-07-29

都市發展局公布社子島地區剔除區段徵收申請作業計畫,自2019年8月1日起受理社子島地區剔除區段徵收申請

新聞摘要 都市發展局公布社子島地區剔除區段徵收申請作業計畫,自2019年8月1日起受理社子島地區剔除區段徵收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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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稱: 臺北市臺北都會區大眾捷運系統開發所需土地協議價購優惠辦法
異動時間: 中華民國104年9月14日臺北市政府(104)府法綜字第10433058600號令修正發布全文十一條
 
第  一  條    本辦法依大眾捷運法第七條第四項規定訂定之。
 
 
第  二  條   本辦法之主管機關為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並得委任本府捷運

            工程局(以下簡稱捷運局)辦理。
 
 
第  三  條    依本辦法協議價購之土地,其土地改良物應一併價購。
             前項協議價購之土地,依市價協議之;土地改良物,依協議當期當地舉
             辦公共工程拆遷補償規定辦理。
             應發給之協議價購土地款及土地改良物各項拆遷補償費、拆遷處理費、
             獎勵金及遷移費等,於點交後一次付清,點交前之地價稅及房屋稅由原
             所有權人負擔。
             同意協議價購之原土地所有權人,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得申請以該基
             地開發完成本府取得之公有不動產抵付協議價購土地款;或領取協議價
             購土地款,申請優先承購、承租該基地開發完成本府取得之公有不動
             產:
             一  土地上無建築改良物(含違章建築)。
             二  土地上有建築改良物(含違章建築),於捷運局通知期限拆遷,且
                 該建築改良物所有權人自願放棄安置或其他代替安置之補償措施。
                 前項基地開發完成本府取得之公有不動產,經本府核定採統一經營
                 管理之方式者,原土地所有權人應配合辦理。
                 第二項所稱市價,指協議時市場正常交易價格。
 
 
第  四  條   依本辦法協議價購之土地,原土地所有權人依前條第四項規定提出申請
            者,應於捷運局書面徵求意願之日起二個月內以書面為之,逾期視為放
            棄權利。
 
 
第  五  條   原土地所有權人依第三條第四項規定提出申請者,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  申請抵付協議價購土地款者,按其原有土地協議價購之金額,占 
                開發基地依市價計算總金額之比例,乘以該基地開發完成本府取得
                之公有不動產價值,作為其應抵付權值;並依照本府所議定之各樓
                層區位價格,由原土地所有權人選定樓層、區位。土地上有建築物 
                者,則將其建築物所坐落土地之抵付權值加總後,再將各樓層分配
                權值予以加計後重新分算比例,乘以建築物所坐落土地之抵付權值
                總額,各樓層分配權值之加計原則如下:
                  (一)商業區建築物之一樓依法營業使用者,加計其權值一倍。
                  (二)商業區建築物之一樓作住宅使用或住宅區建築物之一樓依
                        法營業使用者,加計其權值0.五倍。
                  (三)住宅區建築物之一樓作住宅使用者,加計其權值0.二倍。
             二 領取協議價購土地款者,得優先承購、承租之不動產,不得超過依
                前款計算所取得權值之百分之五十。
                依前項規定申請抵付協議價購土地款,抵付權值已達一戶三分之二
                以上價格者,得申請增加承購至一戶;領取協議價購土地款,優先
                承購、承租之不動產已達一戶三分之二以上價格者,亦同。
                不符前項規定者,原土地所有權人僅得與公有土地以外之原土地所
                有權人以共同承購、承租或領取原協議價購土地款方式辦理。
                第一項第一款所稱之基地開發完成本府取得之公有不動產價值,除
                其他法令另有規定外,應扣除本府以主管機關身分所取得獎勵樓地
                板面積之房地價值
 
 
第  六  條    依前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申請抵付協議價購土地款所取得之不動產,
              於取得後第一次移轉時,應依土地稅法相關規定辦理。
 
 
第  七  條    申請抵付協議價購土地款並增加承購者,其增加承購之價格,以臺北
              市臺北都會區大眾捷運系統土地開發權益分配審議委員會審定,並與
              投資人協商後經本府核定之議定價格計算。
              領取協議價購土地款,並申請優先承購者,其優先及增加承購之價
              格,以本府市有財產審議委員會審議通過之價格計算。
 
 
第  八  條    優先承租之年租金底價,依臺北市大眾捷運系統土地開發公有不動產租
             售自治條例規定辦理。
 
 
第  九  條    基地開發完成本府取得之公有不動產,應先行抵付協議價購土地款後,
              始得辦理申請優先承購、承租。
             依本辦法或其他法規規定申請抵付協議價購土地款、優先承購或承租
             者,對於樓層、區位選擇相同時,以抽籤方式決定之。

             依前項規定抽籤未抽中者,得選擇尚未被選配及申請之樓層、區位。
 
 
第  十  條    開發用地屬單一土地所有權人,且依第五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辦理者,
             本府得准許其優先申請投資開發。
             前項申請案之核准條件、徵審文件內容及程序,由捷運局報本府核定
             之。
 
 
第 十一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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