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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分類:最高法院民事庭決議、裁定 (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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返還無權占有房屋

裁判字號: 最高法院 93 年度台上字第 4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93 年 01 月 09 日

裁判案由: 返還無權占有房屋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台上字第四五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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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處分事件聲請返還擔保金


裁判字號: 最高法院 86 年度台抗字第 628 號 民事裁定

案由摘要: 假處分事件聲請返還擔保金

裁判日期: 民國 86 年 12 月 19 日

裁判要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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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增列適用法條部分(三十則)

最高法院九十年四月十七日、九十年度第四次民事庭會議決議 民法部分

第四百二十五條之一 

土地及其土地上之房屋同屬一人所有,而僅將土地或僅將房屋所有權讓與他人,或將土地及房屋同時或先後讓與相異之人時,土地受讓人或房屋受讓人與讓與人間或房屋受讓人與土地受讓人間,推定在房屋得使用期限內,有租賃關係。其期限不受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規定之限制。 前項情形,其租金數額當事人不能協議時,得請求法院定之。

決議:民國八十八年四月公布新增條文,增列四十三年臺上字第六三九號、四十八年臺上字第一四五七號及六十四年臺上字第一一○號判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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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辦保存登記建物之回復請求權已罹於時效而消滅,可否請求自所占有「建物」之「基地」遷出,將「基地」交還? #持分房地產買賣#0912-913923高仕陳總


會議次別: 最高法院 83 年度第 7 次民事庭會議(一)

決議日期: 民國 83 年 06 月 07 日

決議: 採甲說(肯定說):

丑原係無權占有基地上之建物,自亦無權占有建物之基地。基地所有人即子對該建物之回復請求權縱罹於時效而消滅,然丑亦僅取得拒絕交還建物 之抗辯權,非謂其對基地之無權占有,即變為合法占有。其占有建物之時效利益,不能擴及於基地之占有,進而拒絕交還基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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屋頂尚未完全完工之房屋,能否謂為民法第六十六條第一項所稱土地之定著物?買受此種房屋之人,是否須辦理移轉登記,始能取得所有權?#共有土地#共有房屋#房地產產權瑕疵件#0912-913923高仕陳總


屋頂尚未完全完工之房屋,能否謂為民法第六十六條第一項所稱土地之定著物?買受此種房屋之人,是否須辦理移轉登記,始能取得所有權?

會議次別: 最高法院 63 年度第 6 次民庭庭推總會議決議(一)

決議日期: 民國 63 年 12 月 03 日

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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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割共有物強制執行

裁判字號: 最高法院 102 年度台抗字第 703 號 民事裁定

案由摘要: 分割共有物強制執行

裁判日期: 民國 102 年 08 月 22 日

裁判要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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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最高法院 108 年度台上大字第 1652 號)

裁判字號: 最高法院 108 年度台上大字第 1652 號 民事裁定

案由摘要: 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裁判日期: 民國 111 年 04 月 01 日

裁判要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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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攬人承攬之工作為房屋建築,除房屋外,是否亦包括該房屋之基地在內?

會議次別: 最高法院 87 年度第 2 次民事庭會議

決議日期: 民國 87 年 03 月 10 日

決議: 決議:採甲說

甲說:承攬人承攬之工作既為房屋建築,其就承攬關係所生之債權,僅對 「房屋」部分始有法定抵押權。至房屋之基地,因非屬承攬之工作 物,自不包括在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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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訴請求分割共有物,其訴訟標的對於共同訴訟之各人必須合一確定,從而,此種依法律之規定,視為上訴之情形 ,不應命該上訴人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

會議次別: 最高法院 91 年度第 4 次民事庭會議

決議日期: 民國 91 年 06 月 04 日

決議:

被上訴人對於甲、乙起訴請求分割共有物,其訴訟標的對於共同訴訟之各人必須合一確定,茲上訴人甲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提起第三審上訴既屬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前段之規定,其效力及於乙 ,雖視同上訴人之乙未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仍應認乙之上訴為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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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裁判字號: 最高法院 108 年度台上大字第 1652 號 民事裁定

案由摘要: 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裁判日期: 民國 111 年 04 月 01 日

裁判要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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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有土地經法院變價分割而由第三人拍定,共有人中有二人分別具狀聲明優先承買,執行法院應如何處理?

會議次別: 最高法院 98 年度第 6 次民事庭會議(二)

決議日期: 民國 98 年 07 月 07 日

決議:

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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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同共有債權人之權利行使

會議次別: 最高法院 104 年度第 3 次民事庭會議(一)

決議日期: 民國 104 年 02 月 03 日

決議: 採乙說,文字修正如下:

公同共有債權人起訴請求債務人履行債務,係公同共有債權之權利行使, 非屬回復公同共有債權之請求,尚無民法第八百二十一條規定之準用;而應依同法第八百三十一條準用第八百二十八條第三項規定,除法律另有規定外,須得其他公同共有人全體之同意,或由公同共有人全體為原告,其當事人之適格始無欠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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購地付清價金並交地惟未過戶,賣方死亡,繼承人辦理繼承登記,買方所有權移轉登記請求權,消滅時效完成後,繼承人能否訴請買方交還占有土地?

會議次別: 最高法院 69 年度第 4 次民事庭會議決議(一)

決議日期: 民國 69 年 02 月 23 日

決議:

甲向乙購買土地並已付清價款,乙亦將土地交付甲管有,惟未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嗣乙死亡,由其繼承人丙、丁辦妥繼承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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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 95 年度第 16 次民事庭會議

會議次別: 最高法院 95 年度第 16 次民事庭會議

決議日期: 民國 95 年 11 月 14 日

決議:

壹、九十五年民議字第四號提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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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 95 年度第 16 次民事庭會議

會議次別: 最高法院 95 年度第 16 次民事庭會議

決議日期: 民國 95 年 11 月 14 日

決議:

壹、九十五年民議字第四號提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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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

裁判字號: 最高法院 101 年度台抗字第 722 號 民事裁定

案由摘要: 請求拆屋還地等

裁判日期: 民國 101 年 09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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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章建築之讓與,雖因不能為移轉登記而不能為不動產所有權之讓與,但受讓人與讓與人間如無相反之約定,應認為讓與人已將該違章建築之事實上處分權讓與受讓人

會議次別: 最高法院 67 年度第 2 次民事庭庭長會議決定(一)

決議日期: 民國 67 年 02 月 21 日

決議:

違章建築讓與,雖因不能為移轉登記而不能為不動產所有權之讓與,但受讓人讓與人間如無相反之約定,應認為讓與人已將該違章建築之事實上處分權讓與受讓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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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執行名義係變賣繼承財產或共有物,以價金分配於各繼承人或各共有人者,依強制執行法第一百三十一條第二項之規定,執行法院得予以拍賣, 並分配其價金,其拍賣程序,準用關於動產或不動產之規定。

裁判字號: 最高法院 105 年度台抗字第 554 號 民事裁定

案由摘要: 聲明異議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08 月 25 日

裁判要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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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變賣共有物時,除買受人為共有人外,共有人有依相同條件優先承買之權,有二人以上願優先承買者,以抽籤定之

會議次別: 最高法院 98 年度第 6 次民事庭會議(二)

決議日期: 民國 98 年 07 月 07 日

決議:

一、按民法物權編部分條文於九十八年一月二十三日修正公布,同年七月 二十三日施行(民法物權編施行法第二十四條第二項規定參照)。依增訂之民法第八百二十四條第七項規定,「變賣共有物時,除買受人為共有人外,共有人有依相同條件優先承買之權,有二人以上願優先承買者,以抽籤定之。」。題示情形,執行法院依變價分割拍賣共有物,由第三人得標買受,依上開規定,各共有人均有優先承買權,執行法院應通知共有人是否願優先承買,如有二人以上願優先承買者, 由執行法院以抽籤定之,於法律增訂施行後,已無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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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依據共有土地協議分割契約,請求被告就各人分得部分,協同辦理分割登記,法院應如何判決﹖

會議次別: 最高法院 90 年度第 11 次民事庭會議

決議日期: 民國 90 年 10 月 16 日

決議:

共有物協議分割,係以消滅各共有人就共有物之共有關係為目的,因之各共有人起訴請求他共有人履行協議分割契約,所為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應為命各共有人 (包括原告及被告全體) ,依協議分割契約所訂分割方法協同辦理分割登記。題示情形,原告之請求,足以消滅各共有人間之共有關係,應予准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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