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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分類:中央營建/法規/營建函釋/資訊新聞 (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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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河川區內或河川區域線內之水防道路可否指定建築線一節,建請依貴管法規本權責認定

有關河川區內或河川區域線內之水防道路可否指定建築線一節,建請依貴管法規本權責認定,請查照。
 建築管理組
最後更新日期:2012-09-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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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貴府函為土地所有權人取得土地前地上已領有使用執 照之農舍未經申辦拆除執照即拆除完竣,嗣後土地所有權人是否得申請解除套繪管制之疑義1案,復請查照。

建築管理組

最後更新日期:2023-10-31

內政部112.10.31國署建管字第1120508044號

一、復貴府112年7月28日府建管二字第1120063914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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選舉牛肉騙選票 專家:三招檢驗是否芭樂票

2023/07/27 13:18文/記者張瀞勻

北台灣還未動工的5大交通建設,今年陸續浮上檯面。

總統及立委大選已經開打,各方陣營與候選人紛紛把建設牛肉端上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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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造業缺工 林右昌:首波8千名移工 8月開放業者申請

營造業缺工 林右昌:首波8千名移工 8月開放業者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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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函彙編-建築法令、建築技術規則

解釋函彙編-建築法令、建築技術規則
 建築管理組
最後更新日期:2023-06-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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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物設置太陽光電等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三讀通過

報導:MyGoNews方暮晨 | 日期:2023-05-29

新聞摘要

在立法院與行政機關及各界共同合作下,「再生能源發展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於2023年5月29日三讀通過

建物設置太陽光電、地熱專章 再生能源發展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三讀通過 MyGoNews房地產新聞 市場快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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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主管機關同意農業用地變更使用審查作業要點

法規名稱: 農業主管機關同意農業用地變更使用審查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89 年 05 月 03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1 年 03 月 17 日
發文字號: 農企字第1110012296號 令
法規體系: 農業發展
立法理由:
圖表附件:

法規功能按鈕區

一、為執行農業發展條例第十條農業用地於劃定或變更為非農業使用時,
    應徵得主管機關同意之規定,據以辦理同意農業用地變更使用審查作
    業
,特訂定本要點。


二、農業用地變更使用,屬下列情形之一者,應徵得農業主管機關同意:
(一)依區域計畫法劃定為非都市土地特定農業區一般農業區變更為其
      他使用分區。
(二)依區域計畫法編定為非都市土地農牧用地養殖用地水利用地
      林業用地生態保護用地國土保安用地變更為其他使用地類別。
(三)都市計畫農業區保護區農業用地劃定或變更為非農業使用。
(四)依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規定,作非農業使用性質之容許使用或
      臨時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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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法令補充規定

法規名稱: 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法令補充規定
公發布日: 民國 81 年 05 月 30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09 年 04 月 09 日
發文字號: 台內地字第1090261393號 令
法規體系: 地政
立法理由:
圖表附件:

 

一、債務人怠於申請辦理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時,債權人得依法院確定
    判決代位申請。


二、共有建物所有人申辦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如他共有人經通知而不
    會同申請者,得代為申請。


三、夫妻聯合財產中,民國七十四年六月四日以前以妻名義為建物起造人
    而取得使用執照之未登記建物,於民國八十六年九月二十六日以前,
    夫或妻一方死亡或夫妻均死亡者,除為妻之原有或特有財產外,申請
    人應提出下列文件之一證明為夫所有,始得以夫或夫之繼承人之名義
    申請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
  (一)夫或妻一方死亡,其死亡登記之戶籍謄本,及生存一方與他方之全
      體繼承人同意認定為夫所有之文件。
  (二)夫妻均死亡,其死亡登記之戶籍謄本,及雙方之全體繼承人同意認
      定為夫所有之文件。
  (三)經法院確定判決或其他足資認定為夫所有之文件。
    前項第一款及第二款死亡登記之戶籍謄本,能以電腦處理達成查詢者
    ,得免提出;檢附同意認定為夫所有之文件時,當事人除符合土地登
    記規則第四十一條第二款、第五款至第八款及第十款規定之情形外,
    應親自到場,並依同規則第四十條規定程序辦理。


四、於實施建築管理後且在中華民國五十七年六月六日以前建築完成之建
    物,得憑建築執照申請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


五、建築同一樓層之夾層超過該層樓地板面積三分之一或一百平方公尺,
    並有獨立出入口與門牌者,得單獨編列建號登記。


六、建築工程部分完竣且可獨立使用,並經核發部分使用執照之建物,得
    申請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


七、以樑柱架高形成第一層建物與地面架空部分,得依使用執照之記載辦
    理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


八、都市計畫公共設施保留地上之臨時建物,領有主管建築機關核發之臨
    時建築物使用許可證者,得申辦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登記時應於
    登記簿標示部其他登記事項欄及建物所有權狀內註明:「本建物為臨
    時建物,公共設施開闢時,應無條件拆除。」


九、下列建物得辦理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
   (一)無牆之鋼架建物。
   (二)游泳池。
   (三)加油站(亭)。
   (四)高架道路下里民活動中心。


十、區分所有建物地下層依法附建之防空避難設備或停車空間應為共有部
    分,其屬內政部中華民國八十年九月十八日台內營字第八○七一三三
    七號函釋前請領建造執照建築完成,經起造人或承受該所有權之人全
    體依法約定為專有部分,並領有戶政機關核發之所在地址證明者,得
    依土地登記規則第七十九條規定辦理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


十一、區分所有建物之騎樓,除依主管建築機關備查之圖說標示為專有部
      分者外,應以共有部分辦理登記。


十二、區分所有建物依主管建築機關備查之圖說標示為共用部分及約定專
      用部分,應以共有部分辦理
測量及登記。
      
前項共有部分之分類及項目如附表。
      第一項主管建築機關備查之圖說與前項附表所定分類及項目不符時
      ,應通知申請人釐清,如有變更、更正或備查必要時,應由申請人
      向該建築機關申請。
     

十三、申請實施建築管理前建築完成之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申請人與
      基地所有權人非同一人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免附基地所有權人
      同意使用之證明文件:
     (一)申請人為地上權人或典權人。
     (二)因法院拍賣移轉取得建物者。
     (三)日據時期已登記之建物。
     (四)占用基地經法院判決確定有使用權利者。
     (五)租用他人土地建築房屋且提出土地使用證明
           者。


十四、建物基地經辦理查封登記,仍得辦理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


十五、建物基地若經稅捐稽徵機關囑託辦竣禁止處分登記,於辦理建物所
      有權第一次登記公告時,應通知原囑託之稅捐稽徵機關。


十六、領有使用執照之建物,其建築面積與使用執照面積相符,惟部分占
      用基地相鄰之土地,該建物所有人得就未占用部分,申辦建物所有
      權第一次登記,公告時無須通知鄰地所有人。辦理登記時,應於登
      記簿標示部其他登記事項欄加註:「本合法建物尚有部分面積因使
      用鄰地未予以登記」之文字。


十七、實施建築管理前建造之建物部分占用鄰地,得比照前點規定,就未
      占用鄰地部分,申辦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


十八、共有人之一於實施建築管理前在共有土地興建完成之房屋,申請建
      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時,應檢附他共有人之土地使用同意書。但該
      建物為基地共有人區分所有者,免檢附他共有人之土地使用同意書
      。


十九、申請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有下列情形各依其規定辦理:
     (一)申請人與起造人不同係因權利移轉者,應提出權利移轉證明文
           件;其未檢附契稅收據者,登記機關於登記完畢後,應通報稅
           捐稽徵機關。
     (二)起造人為限制行為能力或無行為能力人者,無須檢附贈與稅繳
           (免)納證明文件。


二十、區分所有權人申請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時,依土地登記規則第八
      十三條規定應於申請書適當欄記明之基地權利種類,以所有權、地
      上權或典權為限。


二十一、已登記之建物在同一建號下就增建部分申請登記時,應以「增建
        」為登記原因,並以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方式辦理登記。登記
        時應於登記簿標示部其他登記事項欄註記:「第○次增建,增建
        建築完成日期:○年○月○日」,及顯示於建物所有權狀上;公
        告時並應分別列示增建前後之標示。
        前項建物增建部分以主管建築機關核發之他起造人增建使用執照
        申辦登記者,其所有權之權利範圍依權利人與增建前之建物所有
        權人之協議定之。


二十二、依第四點規定申請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者,其建築執照遺失且
        無法補發時,得由同一建築執照已登記之鄰屋所有權人出具證明
        書證明申請登記之建物確與其所有已登記之建物為同一建築執照
        。


二十三、法院囑託查封之未登記建物,在未塗銷查封以前,債務人得檢具
        使用執照申請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登記時應將原查封事項予
        以轉載,並將辦理情形函知原執行法院。
        前項登記前之勘測結果與查封面積不符時,其違建部分,應不予
        登記。


二十四、以法院核發之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申請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
        仍須公告,如有權利關係人提出異議,依土地法第五十九條規定
        處理。


二十五、依土地法第五十九條規定,於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公告期間提
        出異議之「權利關係人」,係指對公告之建物所有權有爭議之人
        。


二十六、申請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因不服調處結果訴請司法機關判決
        確定者,其登記免再公告。經提起訴訟復撤回者,視為未起訴,
        如另行起訴已逾調處起訴期限,均得依調處結果辦理。


二十七、公告文貼於公告揭示處後意外毀損,不影響公告效力。


二十八、中華民國八十五年六月四日前領得建造執照之建物,得依修正前
        之規定辦理所有權第一次登記。
        中華民國一百年六月十五日前領得建造執照之建物,使用執照竣
        工平面圖已將附屬建物計入樓地板面積者,得辦理所有權第一次
        登記。

        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四月九日前領得建造執照之建物,其共有部
        分之登記,得依一百零九年四月九日修正前之第十二點規定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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容許使用之農業設施可否免受實施區域計畫地區 建築管理辦法第4條之1規定之限制

 

貴府函為容許使用之農業設施可否免受實施區域計畫地區建築管理辦法第4條之1規定之限制1案,復請查照
 建築管理組
最後更新日期:2022-1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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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年12月22日「建築法」修正公布前、「都市計畫」公布前、「實施都市計畫以外地區建築管理辦法」公布前之舊有合法房屋以及未實施建築管理地區建築物完工證明申請相關工廠、補習班、診所、長期照護等,未具有使用執照,擬申請變更使用相關疑義

有關貴府函詢民眾利用60年12月22日「建築法」修正公布前、「都市計畫」公布前、「實施都市計畫以外地區建築管理辦法」公布前之舊有合法房屋以及未實施建築管理地區建築物完工證明申請相關工廠、補習班、診所、長期照護等,未具有使用執照,擬申請變更使用相關疑義1案,詳如說明,請查照。

建築管理組

最後更新日期:2022-08-29

內政部111.08.29營署建管1111179062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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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新北市政府工務局函詢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8條第1項與第2項執行疑義及公寓大廈規約範本建議1案,復請查照。

建築管理組

最後更新日期:2022-07-29

內政部111.07.26營署建管字第1110055090號函

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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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市計畫取得特定工廠登記土地變更處理原則

 

都市計畫取得特定工廠登記土地變更處理原則
 都市計畫組
最後更新日期:2022-04-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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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

法規名稱: 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

修正日期: 民國 106 年 04 月 18 日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營建目

第 一 章 總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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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

法規名稱: 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

修正日期: 民國 106 年 04 月 18 日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營建目

第 一 章 總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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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會通過「建築法」第77條之1修正案

報導:MyGoNews方暮晨 | 日期:2022-02-10

新聞摘要

內政部表示,為強化既有建築物耐震安全,這次修法將既有建築物的「構造」安全納入應改善項目,若不符現行規定,並經耐震評估檢查應予改善,將強制要求改善及補強,若屆期未改善者,可處6萬至30萬元罰鍰,並得連續處罰,以確保國人居住安全。

【MyGoNews方暮晨/綜合報導】行政院會2022年2月10日通過「建築法」第77條之1修正草案,將送請立法院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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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類別 區域計畫類
次類別 開發許可
子類別 管制規則
函令日期文號 內授營綜字第1040412466號
函令公布日期 104/4/24
解釋函令要旨 有關非都市土地取得開發許可案件於完成異動登記後,其土地經移轉至他人,其後續變更開發計畫等事宜須否由原申請人辦理疑義一案
解釋函令內容
一、復貴府104年4月8日新北府城規字第1040553914號函。二、有關首揭函說明二所詢事項,經查本部前以103年11月24日台內營字第1030813139號函釋有案(副本諒達)即依區域計畫法第15條之1所賦予該土地之權利或義務處分係屬非高度屬人性之對物處分,於發生繼受之法律原因,得移轉由繼受人承受。爰此,依上開函釋及本部100年11月7日內授營綜字第1000809607號函送「非都市土地開發案件經主管機關許可後續開發管理執行疑義」研商會議紀錄案由四結論,取得開發許可後土地經移轉予他人其變更開發計畫之申請並無須經原申請人同意,並得於申請變更開發計畫時併同變更申請人。
更新日期 2019-01-29
點閱數 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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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設計施工編:一般設計通則

第二章 一般設計通則

 

 

第一節 建築基地

第二條 (私設通路之寬度)基地應與建築線相連接,其連接部份之最小長度應在二公尺以上。基地內私設通路之寬度不得小於左列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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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貴局函詢2宗建築基地合併為1宗建築基地(涉及領有使用執照越界建築物)疑義1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建築管理組

最後更新日期:2022-09-06

內政部營建署111.09.06營署建管1110066380號函

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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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第12條之解釋令

 

法規名稱: 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第12條之解釋令
公發布日: 民國 105 年 04 月 27 日
發文字號: 台內營字第1050804906號
法規體系: 營建

 

 

有關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第十二條規定相關函釋之
處理如下,並自即日生效:
一、停止適用本部一百零三年四月二十九日台內營字第一0三0八0四五一
  一號函(如附件 )。

二、上開號函停止適用前,已興建農舍之農業用地,並經法院判決分割確
  定者,得檢附法院確定判決書,逕向地政機關申辦分割;惟其套繪及
  解除套繪管制
事項,仍應依本辦法第十二條第二項至第四項規定辦理
  。

附件

內政部函
中華民國 103 年 4 月 29 日台內營字第 1030804511 號
主  旨:有關已興建農舍之農業用地經法院判決共有物分割確定,申請
     人得檢附法院確定判決書,逕向地政機關申辦分割 1案,請查
     照。
說  明:
 一、依據屏東縣政府103年3月3日屏府地測字第10304418300號、臺中市
   政府地政局103年2月25日中市地籍一字第1030006565號及高雄市政
   府地政局103年1月13日高市地政測字第10330145700號函辦理。
 二、按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第12條第2項、第3項及第4項分別規定:
   「已申請興建農舍之農業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應
   於地籍套繪圖上,將已興建及未興建農舍之農業用地分別著色標示
   ,未經解除套繪管制不得辦理分割。」、「已申請興建農舍領有使
   用執照之農業用地經套繪管制,除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外,不得解
   除:一、農舍坐落之農業用地已變更為非農業用地。二、非屬農舍
   坐落之農業用地已變更為非農業用地。三、農舍用地面積與農業用
   地面積比例符合法令規定,經依變更使用執照程序申請解除套繪管
   制後,該農業用地面積仍達 0.25公頃以上。」、「前項第3款農舍
   坐落該筆農業用地面積大於0.25公頃,且二者面積比例符合法令規
   定,其餘超出規定比例部分之農業用地得免經其他土地所有權人之
   同意,逕依變更使用執照程序解除套繪管制。」先予敘明。
 三、次查本部74年 7月17日74台內營字第330722號函說明二所示:「按
   共有物之分割,經分割形成判決確定者,即生共有關係終止及各自
   取得分得部分所有權之效力,並不以登記為要件。此有最高法院43
   年台上字第1016號、51年台上字第2641號判例可稽。......」爰已
   興建農舍之農業用地經法院判決共有物分割確定,自得檢附法院確
   定判決書,逕向地政機關申辦分割,惟其套繪及解除套繪管制事項
   ,仍須依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第12條第2項至第4項規定辦理,以
   落實農業發展條例第18條第 4項「已申請興建農舍之農業用地不得
   重複申請」之查核管制規定,並避免產生農民於農舍施工中或領得
   使用執照後逕向地政單位申請分割為數筆地號,造成農舍與其坐落
   農地面積、比例不符法令規定等情形。

部  長 陳威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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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依原「山坡地開發建築管理辦法」申請取得之開發許可案,其規劃之道路用地是否為供不特定之公眾通行道路

 

主類別 區域計畫類
次類別 開發許可
子類別 山坡地開發
函令日期文號 營署綜字第1030022827號
函令公布日期 103/5/5
解釋函令要旨 有關依原「山坡地開發建築管理辦法」申請取得之開發許可案,其規劃之道路用地是否為供不特定之公眾通行道路疑義一案,請查照。
解釋函令內容
一、依據奉交下貴府103年4月10日北府城規字第1030584990號函辦理。
二、查貴府前以103年2月14日北工養字第1033068617號函請釋示依區域計畫法第15條之1申請核准開發計畫內道路系統完成變更編定為交通用地,是否屬市區道路條例所指「市區道路」,本部業以103年3月19日台內營字第1030801847號函(諒達)復在案,先予敘明。
三、按本部前揭函示說明三,有關依區域計畫法第15條之1申請核准之非都市土地開發計畫,係以同法第15條之2授權訂定之「非都市土地開發審議作業規範」為審查基準,依該規範住宅社區專編第16點規定:「閭鄰公園、社區道路應同意贈與鄉(鎮、市),污水處理場應贈與直轄市、縣(市)。」故依前開規範審議許可之社區道路既需辦理捐贈,應具公眾使用性質。
四、惟「景文工專學園區及社區開發建築計畫」係依原山坡地開發建築管理辦法提出申請,並經貴府於76年1月15日以76北府工建字第017209號函核准開發之案件,因非依前揭區域計畫法相關規定許可,其規劃之道路用地是否為供不特定之公眾通行道路疑義,按本部上開函說明三略以:「…查本部68年5月5日台內營字第015406號函略以:『建築物基地所留設之類似通路或私設通路,既尚未成為供公眾通行之道路,則並無公用地役關係存在…』」。
更新日期 2018-1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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