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築設計施工編:一般設計通則
第二章 一般設計通則
第一節 建築基地
第二條 (私設通路之寬度)基地應與建築線相連接,其連接部份之最小長度應在二公尺以上。基地內私設通路之寬度不得小於左列標準:
一、長度未滿十公尺者為二公尺。
※建築設計施工編:一般設計通則
第二章 一般設計通則
第一節 建築基地
第二條 (私設通路之寬度)基地應與建築線相連接,其連接部份之最小長度應在二公尺以上。基地內私設通路之寬度不得小於左列標準:
一、長度未滿十公尺者為二公尺。
★公有畸零地依建築法第45條第3項規定讓售者,其讓售金額之計算方式
土地法 《第 25 條》
公布日期文號
內政部營建署100年10月26日營署建管字第1002919395號函
要旨
有關建築法第30條及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4條法令執行疑義一案 |
有關貴局函詢2宗建築基地合併為1宗建築基地(涉及領有使用執照越界建築物)疑義1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建築管理組
最後更新日期:2022-09-06
內政部營建署111.09.06營署建管1110066380號函
說明:
★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第12條之解釋令
法規名稱: | 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第12條之解釋令 |
---|---|
公發布日: | 民國 105 年 04 月 27 日 |
發文字號: | 台內營字第1050804906號 令 |
法規體系: | 營建 |
★有關依原「山坡地開發建築管理辦法」申請取得之開發許可案,其規劃之道路用地是否為供不特定之公眾通行道路
主類別 | 區域計畫類 |
---|---|
次類別 | 開發許可 |
子類別 | 山坡地開發 |
函令日期文號 | 營署綜字第1030022827號 |
函令公布日期 | 103/5/5 |
解釋函令要旨 | 有關依原「山坡地開發建築管理辦法」申請取得之開發許可案,其規劃之道路用地是否為供不特定之公眾通行道路疑義一案,請查照。 |
解釋函令內容 |
一、依據奉交下貴府103年4月10日北府城規字第1030584990號函辦理。
二、查貴府前以103年2月14日北工養字第1033068617號函請釋示依區域計畫法第15條之1申請核准開發計畫內道路系統完成變更編定為交通用地,是否屬市區道路條例所指「市區道路」,本部業以103年3月19日台內營字第1030801847號函(諒達)復在案,先予敘明。
三、按本部前揭函示說明三,有關依區域計畫法第15條之1申請核准之非都市土地開發計畫,係以同法第15條之2授權訂定之「非都市土地開發審議作業規範」為審查基準,依該規範住宅社區專編第16點規定:「閭鄰公園、社區道路應同意贈與鄉(鎮、市),污水處理場應贈與直轄市、縣(市)。」故依前開規範審議許可之社區道路既需辦理捐贈,應具公眾使用性質。
四、惟「景文工專學園區及社區開發建築計畫」係依原山坡地開發建築管理辦法提出申請,並經貴府於76年1月15日以76北府工建字第017209號函核准開發之案件,因非依前揭區域計畫法相關規定許可,其規劃之道路用地是否為供不特定之公眾通行道路疑義,按本部上開函說明三略以:「…查本部68年5月5日台內營字第015406號函略以:『建築物基地所留設之類似通路或私設通路,既尚未成為供公眾通行之道路,則並無公用地役關係存在…』」。 |
更新日期 | 2018-12-07 |
附件下載 |
加速老屋裝電梯 內政部修法放寬條件
2021/07/06 15:46文/記者張瀞勻
內政部指出,「建築技術規則」修正草案,將依法制作業程序,於近期發布施行。(圖/記者張瀞勻攝)
為推動既有建築物增設電梯,內政部通過「建築技術規則」修正草案,放寬全面無障礙化以前的既有建築物,增設電梯均得適用免計建蔽率、容積率等規定,同時在不影響人員避難前提下,放寬一樓出入口寬度,可有條件縮減為75公分,以提高增設電梯可行性,此外,5層以下原有住宅增設昇降設備補助金額上限,已由116萬元提高至216萬。
※危老條例所訂合法建築物、簡化合法建築物認定或補領使用執照程序等疑義
解釋函 - 內政部107年06月12日內授營更字第1070032897號函
解釋條目
危老條例所訂合法建築物、簡化合法建築物認定或補領使用執照程序等疑義
重點摘要
特定建物強制耐震評估 違者最高開罰30萬
2019/10/03 18:38文/記者葉思含
特定公眾使用建物應辦理耐震能力評估及檢查申報,逾期未辦理者將處6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之罰鍰。(資料照)
根據內政部公告,1999年、921之前領取建照的特定公眾使用建物,如電影院、百貨公司、小學教室、老人福利機構等,使用樓地板面積累計達1000平方公尺以上,且同屬一所有權人或使用人之建築物,應辦理耐震能力評估及檢查申報,逾期未辦理者,將處6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之罰鍰,並得連續處罰,限期停止使用。
營建署 設立環境敏感地區單一窗口提升服務效能
作者:MyGoNews方暮晨 時間:2018-11-30
營建署 設立環境敏感地區單一窗口提升政府服務效能
新聞摘要 營建署 設立環境敏感地區單一窗口提升政府服務效能
有關貴府函詢私有建築物法定空地範圍亦為供民眾通行之現有巷道,是否可受理捐贈一案,復請查照。
‧建築管理組
發布日期:2013-07-02
內政部函 102.07.02.台內營字第10208063893號
說明:
政院修《建築法》 危樓不補強或重建可罰30萬
未來經耐震評估後構造安全不符規定的建築,應於一定期限內進行補強或重建,否則可依《建築法》處6萬以上30萬以下罰鍰,並可連續處罰。
2018/03/30 16:17 文/記者馮牧群
花蓮強震後建築施工品質再被社會重視,行政院拍板《建築法》修正草案,增訂一定規模以上建築物,由第三方專業團體完成施工勘驗及完工查驗合格後,才能繼續施工或核發使照,另也強制有耐震疑慮的建築物應進行補強或重建,違者最高罰30萬元,且可連續開罰。
有關住宅區設置旅館並附設販賣店、賣場、餐廳、宴會廳 等,是否適用都市計畫法臺灣省施行細則第15條第1項第1 3款及第16條之規定疑義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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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規約是否得限制獎勵停車位之區分所有權人禁止使用電梯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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