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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設計施工編:一般設計通則

第二章 一般設計通則

第一節 建築基地

第二條 (私設通路之寬度)基地應與建築線相連接,其連接部份之最小長度應在二公尺以上。基地內私設通路之寬度不得小於左列標準:
一、長度未滿十公尺者為二公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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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注意 未符合都計建管規定全面追蹤列管

報導:MyGoNews方暮晨 | 日期:2020-08-31

 

都計建管E化查詢系統使用踴躍 未符合都計建管規定全面追蹤列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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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有畸零地依建築法第45條第3項規定讓售者,其讓售金額之計算方式

土地法 《第 25 條》

公布日期文號

內政部營建署100年10月26日營署建管字第1002919395號函

要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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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建築法第30條及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4條法令執行疑義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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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貴局函詢2宗建築基地合併為1宗建築基地(涉及領有使用執照越界建築物)疑義1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建築管理組

最後更新日期:2022-09-06

內政部營建署111.09.06營署建管1110066380號函

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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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第12條之解釋令

 

法規名稱: 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第12條之解釋令
公發布日: 民國 105 年 04 月 27 日
發文字號: 台內營字第1050804906號
法規體系: 營建

 

 

有關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第十二條規定相關函釋之
處理如下,並自即日生效:
一、停止適用本部一百零三年四月二十九日台內營字第一0三0八0四五一
  一號函(如附件 )。

二、上開號函停止適用前,已興建農舍之農業用地,並經法院判決分割確
  定者,得檢附法院確定判決書,逕向地政機關申辦分割;惟其套繪及
  解除套繪管制
事項,仍應依本辦法第十二條第二項至第四項規定辦理
  。

附件

內政部函
中華民國 103 年 4 月 29 日台內營字第 1030804511 號
主  旨:有關已興建農舍之農業用地經法院判決共有物分割確定,申請
     人得檢附法院確定判決書,逕向地政機關申辦分割 1案,請查
     照。
說  明:
 一、依據屏東縣政府103年3月3日屏府地測字第10304418300號、臺中市
   政府地政局103年2月25日中市地籍一字第1030006565號及高雄市政
   府地政局103年1月13日高市地政測字第10330145700號函辦理。
 二、按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第12條第2項、第3項及第4項分別規定:
   「已申請興建農舍之農業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應
   於地籍套繪圖上,將已興建及未興建農舍之農業用地分別著色標示
   ,未經解除套繪管制不得辦理分割。」、「已申請興建農舍領有使
   用執照之農業用地經套繪管制,除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外,不得解
   除:一、農舍坐落之農業用地已變更為非農業用地。二、非屬農舍
   坐落之農業用地已變更為非農業用地。三、農舍用地面積與農業用
   地面積比例符合法令規定,經依變更使用執照程序申請解除套繪管
   制後,該農業用地面積仍達 0.25公頃以上。」、「前項第3款農舍
   坐落該筆農業用地面積大於0.25公頃,且二者面積比例符合法令規
   定,其餘超出規定比例部分之農業用地得免經其他土地所有權人之
   同意,逕依變更使用執照程序解除套繪管制。」先予敘明。
 三、次查本部74年 7月17日74台內營字第330722號函說明二所示:「按
   共有物之分割,經分割形成判決確定者,即生共有關係終止及各自
   取得分得部分所有權之效力,並不以登記為要件。此有最高法院43
   年台上字第1016號、51年台上字第2641號判例可稽。......」爰已
   興建農舍之農業用地經法院判決共有物分割確定,自得檢附法院確
   定判決書,逕向地政機關申辦分割,惟其套繪及解除套繪管制事項
   ,仍須依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第12條第2項至第4項規定辦理,以
   落實農業發展條例第18條第 4項「已申請興建農舍之農業用地不得
   重複申請」之查核管制規定,並避免產生農民於農舍施工中或領得
   使用執照後逕向地政單位申請分割為數筆地號,造成農舍與其坐落
   農地面積、比例不符法令規定等情形。

部  長 陳威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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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依原「山坡地開發建築管理辦法」申請取得之開發許可案,其規劃之道路用地是否為供不特定之公眾通行道路

 

主類別 區域計畫類
次類別 開發許可
子類別 山坡地開發
函令日期文號 營署綜字第1030022827號
函令公布日期 103/5/5
解釋函令要旨 有關依原「山坡地開發建築管理辦法」申請取得之開發許可案,其規劃之道路用地是否為供不特定之公眾通行道路疑義一案,請查照。
解釋函令內容
一、依據奉交下貴府103年4月10日北府城規字第1030584990號函辦理。
二、查貴府前以103年2月14日北工養字第1033068617號函請釋示依區域計畫法第15條之1申請核准開發計畫內道路系統完成變更編定為交通用地,是否屬市區道路條例所指「市區道路」,本部業以103年3月19日台內營字第1030801847號函(諒達)復在案,先予敘明。
三、按本部前揭函示說明三,有關依區域計畫法第15條之1申請核准之非都市土地開發計畫,係以同法第15條之2授權訂定之「非都市土地開發審議作業規範」為審查基準,依該規範住宅社區專編第16點規定:「閭鄰公園、社區道路應同意贈與鄉(鎮、市),污水處理場應贈與直轄市、縣(市)。」故依前開規範審議許可之社區道路既需辦理捐贈,應具公眾使用性質。
四、惟「景文工專學園區及社區開發建築計畫」係依原山坡地開發建築管理辦法提出申請,並經貴府於76年1月15日以76北府工建字第017209號函核准開發之案件,因非依前揭區域計畫法相關規定許可,其規劃之道路用地是否為供不特定之公眾通行道路疑義,按本部上開函說明三略以:「…查本部68年5月5日台內營字第015406號函略以:『建築物基地所留設之類似通路或私設通路,既尚未成為供公眾通行之道路,則並無公用地役關係存在…』」。
更新日期 2018-1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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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速老屋裝電梯 內政部修法放寬條件

2021/07/06 15:46文/記者張瀞勻

內政部指出,「建築技術規則」修正草案,將依法制作業程序,於近期發布施行。(圖/記者張瀞勻攝)

為推動既有建築物增設電梯,內政部通過「建築技術規則」修正草案,放寬全面無障礙化以前的既有建築物,增設電梯均得適用免計建蔽率、容積率等規定,同時在不影響人員避難前提下,放寬一樓出入口寬度,可有條件縮減為75公分,以提高增設電梯可行性,此外,5層以下原有住宅增設昇降設備補助金額上限,已由116萬元提高至216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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函 建造執照或雜項執照,申請變更起造人,如設計人、承、監造人拒絕會章,是否可准予辦理

歷史沿革

中華民國90年11月27日 台90內營字第9015165號

法規內文

主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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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私共有土地辦理共有物分割作業要點

法規名稱: 國私共有土地辦理共有物分割作業要點

發布日期: 民國 69 年 05 月 06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06 年 11 月 24 日

所有條文 條文檢索 條號查詢 修正條文 附件圖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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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老條例所訂合法建築物、簡化合法建築物認定或補領使用執照程序等疑義

解釋函 - 內政部107年06月12日內授營更字第1070032897號函

解釋條目

危老條例所訂合法建築物、簡化合法建築物認定或補領使用執照程序等疑義

重點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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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定建物強制耐震評估 違者最高開罰30萬

2019/10/03 18:38文/記者葉思含

特定建物強制耐震評估 違者最高開罰30萬 #房地產全方位服務

特定公眾使用建物應辦理耐震能力評估及檢查申報,逾期未辦理者將處6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之罰鍰。(資料照)

根據內政部公告,1999年、921之前領取建照的特定公眾使用建物,如電影院百貨公司小學教室老人福利機構等,使用樓地板面積累計達1000平方公尺以上,且同屬一所有權人或使用人之建築物,應辦理耐震能力評估及檢查申報,逾期未辦理者,將處6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之罰鍰,並得連續處罰,限期停止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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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依「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條例」申請重建之建築容積,得否不受「臺北市松山區都市計畫通盤檢討(細部計畫)案」內規定之各項容積獎勵上限之限制疑義一案

 

 

※有關依「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條例」申請重建之建築容積,得否不受「臺北市
  松山區都市計畫通盤檢討(細部計畫)案」內規定之各項容積獎勵上限之限制疑義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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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函彙編

★有關位屬山坡地範圍土地未經申請許可亦未擬具水土保持計畫擅自在農牧用地上興建建物、舖設水泥地面、水池、棚架、草坪等作為民宿使用,其違反行政法上之義務行為究應依水土保持法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抑或依區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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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建署 設立環境敏感地區單一窗口提升服務效能

作者:MyGoNews方暮晨 時間:2018-11-30

 

營建署 設立環境敏感地區單一窗口提升政府服務效能

新聞摘要 營建署 設立環境敏感地區單一窗口提升政府服務效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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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注意 捐贈樓地板面積作社宅使用者有「容積獎勵」

作者:MyGoNews方暮晨

時間:2018-07-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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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住宅使用者 得免計容積並給予容積獎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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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貴府函詢私有建築物法定空地範圍亦為供民眾通行之現有巷道,是否可受理捐贈一案,復請查照。

‧建築管理組

發布日期:2013-07-02

內政部函 102.07.02.台內營字第10208063893號

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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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院修《建築法》 危樓不補強或重建可罰30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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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來經耐震評估後構造安全不符規定的建築,應於一定期限內進行補強或重建,否則可依《建築法》處6萬以上30萬以下罰鍰,並可連續處罰。

2018/03/30 16:17 文/記者馮牧群

花蓮強震後建築施工品質再被社會重視,行政院拍板《建築法》修正草案,增訂一定規模以上建築物,由第三方專業團體完成施工勘驗及完工查驗合格後,才能繼續施工或核發使照,另也強制有耐震疑慮的建築物應進行補強或重建,違者最高罰30萬元,且可連續開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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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住宅區設置旅館並附設販賣店、賣場、餐廳、宴會廳 等,是否適用都市計畫法臺灣省施行細則第15條第1項第1 3款及第16條之規定疑義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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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規約是否得限制獎勵停車位之區分所有權人禁止使用電梯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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