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地稅務 農地農用證明書如撤銷「須補稅」

報導:MyGoNews方暮晨 時間:2019-08-25

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如經撤銷,須補徵土地增值稅

新聞摘要

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如經撤銷,須補徵土地增值稅

【MyGoNews方暮晨/綜合報導】農業用地經核准不課徵土地增值稅並辦妥移轉登記後,嗣經農業主管機關撤銷原核發之「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稅捐稽徵機關將向原土地所有權人補徵原不課徵之土地增值稅。

苗栗縣政府稅務局表示,作農業使用的農業用地移轉予自然人時,可檢附農業主管機關核發的「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向該局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

嗣後若該證明書經農業主管機關依法撤銷,表示該筆土地於移轉當時已不符合不課徵土地增值稅規定,該局將據以撤銷原核定不課徵土地增值稅之處分,並向原土地所有權人補徵稅款

該局進一步提醒民眾,農業用地移轉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時,一定要依法作農業使用,並取得「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以免日後遭致補稅而得不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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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稅農地(示意圖)

農地農用證明書(示意圖)

農地違規使用(示意圖)

農地非農用(示意圖)

農地移轉稅賦(示意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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