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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分類:財政部所得稅法函釋 (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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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釋所得稅第17條之2所稱「自用住宅之房屋」之認定原則

法律依據:

1. 所得稅法第十七條之二

關係法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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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出售房地未劃分價格者其房屋交易損益之計算

 
稅目 所得稅法
法令彙編版本 一O六年版
法規章節 第2章 綜合所得稅
法條 第14條(各類所得之計算)
分類 釋示函令
釋示函令標題 個人出售房地未劃分價格者其房屋交易損益之計算
函釋內容(如文號,範例:09800554670)

主旨:個人出售房地,其原始取得成本及出售價格之金額,如經稽徵機關查核明確,惟因未劃分或僅劃分買進或賣出房地之各別價格者,應以房地買進總額及賣出總額之差價,按出售時之房屋評定現值土地公告現值及房屋評定現值之比例計算房屋之財產交易損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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購屋借款之利息支出得列為租金收入之必要費用

稅目

所得稅法

法令彙編版本

一O六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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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得稅法第四條之四

所得稅法

    第四條之四
       個人及營利事業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一月一日起交易房屋、房屋及其坐落基地或依法得核發建造執照之土地(以下合稱房屋、土地),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其交易所得應依第十四條之四至第十四條之八及第二十四條之五規定課徵所得稅:
  一、交易之房屋、土地係於一百零三年一月一日之次日以後取得,且持有期間在二年以內。
  二、交易之房屋、土地係於一百零五年一月一日以後取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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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向保險公司借款購屋之利息可依法列舉扣除

 
稅目 所得稅法
法令彙編版本 一O六年版
法規章節 第2章 綜合所得稅
法條 第17條(綜合所得淨額之計算)
分類 釋示函令
釋示函令標題 向保險公司借款購屋之利息可依法列舉扣除
函釋內容(如文號,範例:09800554670)

主旨:納稅義務人購買自用住宅,向保險公司借款所支付之利息,於申報綜合所得稅時,可依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規定列舉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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繼承人等捐贈之財產不計入遺產總額者不得再列報捐贈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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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房屋被法院拍賣時財產交易所得之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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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讓與土地使用權取得之權利金應課所得稅

 
稅目 所得稅法
法令彙編版本 一O六年版
法規章節 第2章 綜合所得稅
法條 第14條(各類所得之計算)
分類 釋示函令
釋示函令標題 讓與土地使用權取得之權利金應課所得稅
函釋內容(如文號,範例:09800554670) 土地使用權之讓與,非契稅條例課稅範圍,其取得之權利金,無需併同地上房屋買賣契價課徵契稅,惟應將該項資料通報歸戶課徵所得稅。(財政部62/11/02台財稅第38207號函)

#閒置土地規劃開發#持分土地#持分建物#0912-913923高仕不動產陳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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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關大陸地區來源所得及免稅額扣除額之申報規定

 
稅目 所得稅法
法令彙編版本 一O六年版
法規章節 第2章 綜合所得稅
法條 第17條(綜合所得淨額之計算)
分類 釋示函令
釋示函令標題 有關大陸地區來源所得及免稅額扣除額之申報規定
函釋內容(如文號,範例:09800554670)

納稅義務人有大陸地區來源所得、免稅額扣除額及扣抵稅額者,其相關之處理規定如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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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都市更新權利變換計畫案違章建築戶領取之補償金徵免所得稅規定
 
稅目 所得稅法
法令彙編版本 一O二年版
法規章節 第1章 總則
法條 第2條(綜合所得稅課稅範圍)
分類 釋示函令
釋示函令標題 土地都市更新權利變換計畫違章建築戶領取之補償金徵免所得稅規定
函釋內容(如文號,範例:09800554670)

主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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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買賣契約一方放棄承買而沒收之定金屬其他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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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個人興建房屋於辦理建物總登記前出售其財產交易所得課稅釋疑

 
稅目 所得稅法
法令彙編版本 一O六年版
法規章節 第2章 綜合所得稅
法條 第14條(各類所得之計算)
分類 釋示函令
釋示函令標題 個人興建房屋於辦理建物總登記前出售其財產交易所得課稅釋疑
函釋內容(如文號,範例:09800554670)

二、個人出資興建房屋,於辦理建物總登記(所有權第一次登記)前出售(含興建前預售興建中預售),出售後實際上仍由該興建房屋之個人繼續將房屋建造完工,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如經查明實際為全屋之買賣行為,應就查得事實,將財產交易所得歸併該出資建屋者之綜合所得總額,課徵綜合所得稅

(一)自始以本人名義登記為起造人者。

(二)自始以他人名義登記為起造人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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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出售房地未劃分價格者其房屋交易損益之計算

 
稅目 所得稅法
法令彙編版本 一O六年版
法規章節 第2章 綜合所得稅
法條 第14條(各類所得之計算)
分類 釋示函令
釋示函令標題 個人出售房地未劃分價格者其房屋交易損益之計算
函釋內容(如文號,範例:09800554670)

主旨:個人出售房地,其原始取得成本及出售價格之金額,如經稽徵機關查核明確,惟因未劃分或僅劃分買進或賣出房地之各別價格者,應以房地買進總額及賣出總額之差價,按出售時之房屋評定現值占土地公告現值及房屋評定現值之比例計算房屋之財產交易損益。

說明:二、個人出售房地,如能提示買進及賣出該房地之買賣契約書,且該契約書附有收、付價款之紀錄或另有收、付價款之憑證,經稽徵機關查明屬實者,除可分別提示買賣時房屋、土地之各別價格,以憑核實計算財產交易所得外,餘均依主旨規定辦理;其如有財產交易損失者,並得依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第3目第1小目之規定,自當年度及以後3年度之財產交易所得扣除。(財政部83/01/26台財稅第831581093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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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出售房屋其財產交易所得歸屬年度

 
稅目 所得稅法
法令彙編版本 一O六年版
法規章節 第2章 綜合所得稅
法條 第14條(各類所得之計算)
分類 釋示函令
釋示函令標題 個人出售房屋其財產交易所得歸屬年度
函釋內容(如文號,範例:09800554670) 個人出售已登記所有權之房屋財產交易所得歸屬年度之認定,以房屋所有權移轉登記日所屬年度為準。(財政部73/05/28台財稅第53875號函)

 


所得稅法第14條

1.個人之綜合所得總額,以其全年下列各類所得合併計算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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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房屋交換公司房屋之增益屬財產交易所得

 
稅目 所得稅法
法令彙編版本 一O六年版
法規章節 第2章 綜合所得稅
法條 第14條(各類所得之計算)
分類 釋示函令
釋示函令標題 個人房屋交換公司房屋之增益屬財產交易所得
函釋內容(如文號,範例:09800554670)

公司以其所有之房屋交換甲君所有之房屋,甲君因房屋交換而發生之增益,係屬所得稅法第14條第7類所指財產交易所得,應併計個人綜合所得總額計課所得稅。

至公司因交換而發生之損失,得依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查核準則第100條規定,列為處分資產損失。(財政部67/11/03台財稅第37356號函)

 


所得稅法第14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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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移轉土地容積權益以收入之100%計算成本費用之適用對象

 

(財政部95/07/24台財稅字第09504538850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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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稽徵機關對個人出售房屋有關財產交易所得調查及核定之方式

 

(財政部賦稅署80/11/07台稅一發第800740665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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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賃所得設算核定案件有異議時應比較鄰近租金以為依據

 

財政部綜合所得稅函釋:財政部賦稅署77/11/09台稅一發第770665851號函

稅目 所得稅法
法令彙編版本 一O六年版
法規章節 第2章 綜合所得稅
法條 第14條(各類所得之計算)
分類 釋示函令
釋示函令標題 租賃所得設算核定案件有異議時應比較鄰近租金以為依據
函釋內容(如文號,範例:09800554670) 綜合所得稅租賃所得設算核定案件,納稅義務人如有異議時,稽徵機關應實地調查鄰近房屋之租金作為核課之依據,即將設算租金與鄰近租金比較,高時改課,低時維持原核定。(財政部賦稅署77/11/09台稅一發第770665851號函)

 #房地產買賣#投資#節稅#持分房地產#0912-913923高仕不動產陳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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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設定抵押無利息或利率記載者如無收取利息之證據不得核稅

 
稅目 所得稅法
法令彙編版本 一O六年版
法規章節 第2章 綜合所得稅
法條 第14條(各類所得之計算)
分類 釋示函令
釋示函令標題 設定抵押無利息或利率記載者如無收取利息之證據不得核稅
函釋內容(如文號,範例:09800554670) 債務人提供不動產向地政機關辦理抵押權設定登記,其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僅載明借貸關係,而無約定利息或利率之記載者,除稽徵機關蒐集有其他收取利息之資料或證據外,不得依據設定登記資料逕行核定利息所得,而核課綜合所得稅。(財政部72/09/12台財稅第36472號書函)

 #房地產買賣#持分房地產#公設地#危老重建#查封撤封#0912-913923高仕不動產陳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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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樓都市更新會將出售土地之價款分配予會員徵免所得稅釋疑

(財政部103/09/23台財稅字第10304032680號函)
 
稅目 所得稅法
法令彙編版本 一O六年版
法規章節 第1章 總則
法條 第4條(免稅規定)
分類 釋示函令
釋示函令標題 大樓都市更新會將出售土地之價款分配予會員徵免所得稅釋疑
函釋內容(如文號,範例:09800554670) 二、依所得稅法第4條第1項第16款規定,個人及營利事業出售土地之交易所得,免納所得稅。次依都市更新條例第15條規定,逾7人之土地及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自行實施都市更新事業時,應組織都市更新團體。有關更新團體之運作,應依都市更新團體設立管理及解散辦法規定辦理。三、○○大樓都市更新會(以下簡稱都更會)係由該大樓區分所有權人依前揭規定組成,會員均為原區分所有權人,其會員依更新權值比例換算提撥而增建之房屋(含土地),以都更會名義出售,出售價款減除營建工程相關支出費用後,將結餘款按上開權值比例分配予會員,如都更會取得及處分系爭不動產之行為,係代會員為之,相關房屋建築成本係由會員自行負擔,該土地持分亦由會員自其原有部分撥付,都更會未支付任何對價,亦未享有權利及承擔義務者,以都更會名義處分土地,得核實認定為會員對土地之處分行為,土地交易所得可依所得稅法第4條第1項第16款規定,免納所得稅。(財政部103/09/23台財稅字第10304032680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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