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大陸地區來源所得及免稅額扣除額之申報規定

 
稅目 所得稅法
法令彙編版本 一O六年版
法規章節 第2章 綜合所得稅
法條 第17條(綜合所得淨額之計算)
分類 釋示函令
釋示函令標題 有關大陸地區來源所得及免稅額扣除額之申報規定
函釋內容(如文號,範例:09800554670)

納稅義務人有大陸地區來源所得、免稅額扣除額及扣抵稅額者,其相關之處理規定如次:

一、免稅額、扣除額及扣抵稅額證明文件應具備之內容:

(一)免稅額:

1.納稅義務人申報大陸地區配偶扶養親屬應檢具之證明文件:

(1)居民身份證影本。

(2)親屬關係證明:內容包括大陸地區配偶及受扶養親屬之姓名、性別、籍貫、職業、出生年月日、住址、居民身份證編號、與申報扶養人之關係、核發日期等項目。

2.納稅義務人及其配偶申報扶養之大陸地區子女、同胞兄弟姊妹係年滿20歲仍在校就學、身心殘障(編者註:現為身心障礙)或無謀生能力者,應檢具之證明文件:

(1)在學證明:內容包括學生姓名、出生年月日、住址、就讀學校名稱及期間等項目。

(2)身體傷殘、精神障礙、智能不足或重大疾病就醫療養尚未康復無法工作之證明;內容包括姓名、出生年月日、性別、殘障狀況(或病名)、期間(殘障或診療期間)及證明日期等項目。

(二)扣除額:納稅義務人申報大陸地區配偶及扶養親屬之扣除額,合於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第2目及第3目之規定者,應檢附足資證明之文件,以供稽徵機關核認。

(三)大陸地區來源所得在大陸地區完納所得稅額證明:內容包括納稅義務人姓名、住址、所得年度、所得類別、全年所得額、應納稅額及稅款繳納日期等項目。

二、右述各項大陸地區賦稅關係之文書,納稅義務人可檢具大陸地區公證處所核發之公證書予以證明。

五、大陸地區之受扶養親屬結算申報書扶養親屬之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欄之填寫方式:第1位填9,第2位至第7位填寫受扶養親屬西元出生年後兩位及月、日各兩位,第8位至第10位空白。(財政部82/02/27台財稅第821479312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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