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買賣契約一方放棄承買而沒收之定金屬其他所得
稅目 | 所得稅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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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令彙編版本 | 一O六年版 |
法規章節 | 第2章 綜合所得稅 |
法條 | 第14條(各類所得之計算) |
分類 | 釋示函令 |
釋示函令標題 | 因買賣契約一方放棄承買而沒收之定金屬其他所得 |
函釋內容(如文號,範例:09800554670) | 與他人訂定土地買賣契約,因他方放棄承買,而沒收之定金,核屬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9類之其他所得,應合併該年度之所得,申報課稅。(財政部68/01/09台財稅第30131號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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