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買賣契約一方放棄承買而沒收之定金屬其他所得

 
 
稅目 所得稅法
法令彙編版本 一O六年版
法規章節 第2章 綜合所得稅
法條 第14條(各類所得之計算)
分類 釋示函令
釋示函令標題 因買賣契約一方放棄承買而沒收之定金屬其他所得
函釋內容(如文號,範例:09800554670) 與他人訂定土地買賣契約,因他方放棄承買,而沒收之定金,核屬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9類其他所得,應合併該年度之所得,申報課稅。(財政部68/01/09台財稅第30131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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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所得稅法函釋(示意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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