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產稅可以實物抵繳,更可以多數決

報導:MyGoNews蕭又安 | 日期:2022-08-07

新聞摘要

正業地政士聯合事務所表示,遺產案件的繼承,依照遺產及贈與稅法第8條的規定:遺產稅未繳清前,不得分割遺產、交付遺贈或辦理移轉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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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產稅可以實物抵繳,更可以多數決

【MyGoNews蕭又安/綜合報導】紙張薄,人情更薄!傳統的大家庭已經不存在,工商社會各自忙碌,遇到繼承案件時,真金白銀,男女平權,錙銖必較。以前的繼承案件,男生說的算,女生旁邊站;現在的繼承案件,男生站一端,女生站一端,隨時會開戰!

正業地政士聯合事務所表示,遺產案件的繼承,依照遺產及贈與稅法第8條的規定:遺產稅未繳清前,不得分割遺產、交付遺贈或辦理移轉登記。重點來了,最常遇到的問題是繼承人間,經濟能力有別,總希望遺產稅有人繳納,扣除之後,再分配給他。

如此的想法,和遺產及贈與稅第8條不符,該怎麼辦? 實務上,總會有一位經濟能力比較強的繼承人,先行代繳遺產稅,等繳納後,分配遺產時再回收代墊款,領回結案。

但是,按照遺產及贈與稅法第30條第4項規定:遺產稅或是贈與稅應納稅額在30萬元以上,納稅義務人確有困難,不能一次繳納現金時,得於納稅期限內,就現金不足繳納部分申請以在中華民國境內之課徵標的物或納稅義務人所有易於變價及保管之實物一次抵繳。

所以,如果繼承人間有類似這種,“繳遺產稅沒錢,該分給我的一毛都別少時”,或是您可以參考上開法條,達到專款專用的目的。

案例中,被繼承人有金融機構的定存單,偏偏繼承人都不想先墊款繳納遺產稅,讓後續的不動產可以辦理分割登記,所以就以該被繼承人的定存單申請代繳遺產稅,很快的國稅局同意後,就繳清遺產稅,並辦理不動產分割登記,完成了遺產分配。

另外,如果無法全體同意實物抵繳時,該法條規定,得由繼承人過半數及其應繼分合計過半數之同意,或繼承人之應繼分合計逾三分之二之同意提出申請,不受民法第八百二十八條第三項限制。

如果,繼承人彼此間誰也不讓誰,誰也不想幫誰代墊遺產稅時,或許這也是繳納繳納遺產稅,辦理繼承登記的好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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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產及贈與稅法第30條第4項

遺產稅或贈與稅應納稅額在三十萬元以上,納稅義務人確有困難,不能一次繳納現金時,得於納稅期限內,就現金不足繳納部分申請以在中華民國境內之課徵標的物或納稅義務人所有易於變價及保管之實物一次抵繳。中華民國境內之課徵標的物屬不易變價或保管,或申請抵繳日之時價較死亡或贈與日之時價為低者,其得抵繳之稅額,以該項財產價值占全部課徵標的物價值比例計算之應納稅額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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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產稅.(示意圖)

實物抵繳遺產稅贈與稅(示意圖)

民法第828條(共有)

遺產及贈與稅法第30條1至4項(110年1月20日)

遺產及贈與稅法第30條5~7項(110年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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