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設施保留地或私設巷道課稅及抵繳遺產稅規定大不同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近日民眾來電詢問,遺產稅繳納有困難,可否以被繼承人死亡時遺留私設巷道既成道路土地抵繳遺產稅?

該局表示,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30條規定,遺產稅應納稅額在30萬元以上,繳納現金確有困難,得於納稅期限內,就現金不足部分申請以在中華民國境內之課徵標的物或納稅義務人所有易於變價及保管之實物一次抵繳。

稽徵機關在受理抵繳遺產稅案件時,常發生納稅義務人以遺產中之道路土地來申請抵繳,因道路土地分兩種,一種係都市計畫法劃定之公共設施保留地;另一種係遺產及贈與法第16條第12款所稱之「無償供公眾通行之道路土地」。

該局進一步就前揭二種土地課稅及抵繳規定,分別說明如下:

一、都市計畫法第50條之1之公共設施保留地,因繼承移轉時,免徵遺產稅。

依遺產及贈與稅法施行細則第44條規定,得以該公共設施保留地之價值占全部遺產總額比例計算之應納稅額為限額抵繳遺產稅,但公共設施保留地於都市計畫變更前,已為被繼承人所有,或為被繼承人之祖先或配偶所有因繼承或再轉繼承移轉予被繼承人所有者,則不受上述限額抵繳之規定。

二、遺產及贈與法第16條第12款所稱之「無償供公眾通行之道路土地」,俗稱「私設巷道」,依規定不計入遺產總額內課稅即非屬「課徵標的物」,且不符合「易於變價或保管之實物」,所以私設巷道或既成道路無法抵繳遺產稅。

國稅局提醒,納稅義務人對遺產土地抵繳遺產稅,如有任何疑問,可撥打該局免費服務專線0800-000-321洽詢,以維護自身權益。

提供單位:綜合規劃科

聯絡人:陳淑美科長 聯絡電話:(07) 7256600 分機:7700

撰稿人:許金汶 聯絡電話:(07) 7256600 分機:7778

發布單位:財政部高雄國稅局 發布日期:2022-10-21 更新日期:2022-10-20 

 


#不動產節稅規劃-高仕不動產

#公設地#共有土地#共有房屋#0912-913923高仕陳總

實物抵繳遺產稅贈與稅(示意圖)

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6條8至13款

出入通路

道路用地(示意圖)
公共設施保留地(示意圖)

易於變價保管(示意圖)

arrow
arrow

    房地產買賣陳總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