照過來..房屋.土地...持分房地產買賣.請撥打:0912-913923 陳總
20多年房地產實務經驗!台北/新北/桃園/房屋.土地.持分共有物出售.公設地出售.查封物件撤拍.不動產借款.建地合建.憑藉個人多年累積人脈!團隊資源.結合金主.建商.營造商.投資客.律師.專家.各行業精英...只要房地產都能貢獻一己之力!

目前分類:財政部所得稅法函釋 (44)

瀏覽方式: 標題列表 簡短摘要

★個人以營利為目的經營不動產買賣所出售土地之所得應否歸課個人營利所得釋疑

稅目 所得稅法
法令彙編版本 一O六年版
法規章節 第1章 總則
法條 第4條(免稅規定)
分類 釋示函令(廢)
釋示函令標題 個人以營利為目的經營不動產買賣所出售土地之所得應否歸課個人營利所得釋疑
函釋內容(如文號,範例:09800554670)

1、個人經常性、連續性以營利為目的從事買賣不動產之營業活動,參照本部95年12月29日台財稅字第09504564000號令(編者註:自106年6月7日起應依財政部106年6月7日台財稅字第10604591190號令辦理)規定應辦理營業登記。但其僅從事土地買賣者,得免辦營業登記,惟均屬所得稅法第11條第2項規定之營利事業。

2、獨資、合夥組織之營利事業或符合前開規定之營利事業,經營不動產買賣,其出售土地之所得,依所得稅法第4條第1項第16款規定,免納營利事業所得稅(編者註:自105年1月1日起應依所得稅法第4條之4及第4條之5規定徵免所得稅),惟該盈餘屬同法第14條第1項第1類規定之營利所得,應併計當年度綜合所得總額申報繳納綜合所得稅。(財政部103/03/31台財稅字第10200587900號函)

法規名稱: 核釋個人銷售房屋課徵營業稅相關規定
公發布日: 民國 106 年 06 月 07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字第10604591190號 令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一、 個人購屋(含法拍屋)或將持有之土地建屋(含拆除改建房屋及與營業人合建分屋)並銷售,如符合下列要件之一者,自本令發布日起,應依法課徵營業稅

文章標籤

房地產買賣陳總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6.jpg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臺東分局表示,邇來接獲民眾詢問個人如將自己的房屋無償借與本人及子女合夥的藥局使用,是否仍應參照當地一般租金情況,計算個人租賃收入,依法課徵所得稅?


該分局說明,依據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5類第4款規定,將財產借與他人使用,除經查明確係無償且非供營業或執行業務者使用外,應參照當地一般租金情況,計算租賃收入,繳納所得稅。該條文中所稱之「他人」,是指本人、配偶和直系親屬以外之個人或法人。


該分局進一步說明,個人將自己的房屋無償借與合夥事業使用,依照所得稅法規定,應先減除其自用部分後,就該房屋供其他合夥人使用部分計算房屋所有人之租賃收入。至上述所稱「自用部分」,稽徵機關得以其出資比例或約定分配盈餘之比例認定。如合夥事業係使用其負責人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之房屋,均可視同自用。是本案例個人將自己的房屋無償借與本人及子女合夥事業使用,可減除其全部本人及子女百分之百比例自用部分,且因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均非屬其他合夥人計算租賃收入的範疇,即免再計算租賃收入。惟如本人係無償借與本人及兄弟合夥事業,因兄弟非屬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視同自用範圍,故該借與兄弟的出資比例或約定分配盈餘之比例部分,仍應計算租賃收入。   

文章標籤

房地產買賣陳總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個人以勞務或信用出資取得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股權之課稅規定?

  • 發佈日期:2015-11-30
  •  
為規範個人以勞務或信用出資取得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股權之課稅,財政部於
104.11.05發布台財稅字第10400659120號令,對於個人以勞務或信用出資取得閉鎖性
股份有限公司股權之課稅時點及所得計算,有明確之規定如下:
文章標籤

房地產買賣陳總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分類: 補充保險費<租金收入>

 

標題:

 

將財產無償借予他人作營業使用或供執行業務者使用,依所得稅法規定須參照當地一般租金情況,計算出借人之租賃收入,這種情形扣費義務人要扣取補充保險費嗎?

 

文章標籤

高仕不動產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123
Close

您尚未登入,將以訪客身份留言。亦可以上方服務帳號登入留言

請輸入暱稱 ( 最多顯示 6 個中文字元 )

請輸入標題 ( 最多顯示 9 個中文字元 )

請輸入內容 ( 最多 140 個中文字元 )

reload

請輸入左方認證碼:

看不懂,換張圖

請輸入驗證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