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以勞務或信用出資取得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股權之課稅規定?

  • 發佈日期:2015-1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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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規範個人以勞務或信用出資取得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股權之課稅,財政部於
104.11.05發布台財稅字第10400659120號令,對於個人以勞務或信用出資取得閉鎖性
股份有限公司股權之課稅時點及所得計算,有明確之規定如下:
 
1. 股東以勞務或信用抵充出資取得之股權,核屬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10類規定之其他所得
 
2. 若該股權依公司章程規定於一定期間內不得轉讓者,得適用緩課,以該一定期間屆滿翌日之可處分日每股時
       價計算股東之所得,課徵所得稅。所稱之「時價」,為可處分日之前一年內最近一期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財
       務報告每股淨值,該日之前一年內無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財務報告者,為依該日公司資產淨值核算之每股淨
       值。
 
3. 若該股權依公司章程並未限制一定期間不得轉讓者,無緩課之適用,以取得股權日為可處分日,以公司章程
       所載抵充之金額,計算股東之所得,課徵所得稅
 
4. 公司於股東以勞務或信用抵充出資取得股權時免予扣繳,但應於可處分日次年一月底前依所得稅法第89條第3
       項規定列單申報主管稽徵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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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所得稅法函釋(示意圖) - 各類函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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