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利事業出售土地所得分配予股東屬營利所得

 
稅目 所得稅法
法令彙編版本 一O六年版
法規章節 第2章 綜合所得稅
法條 第14條(各類所得之計算)
分類 釋示函令
釋示函令標題 營利事業出售土地所得分配予股東屬營利所得
函釋內容(如文號,範例:09800554670) 營利事業出售土地之交易所得,依所得稅法第4條第16款規定,免納所得稅,惟該項盈餘分配予股東時,依同法第14條第1項第1類規定,屬營利所得,應由股東合併各類所得申報繳納綜合所得稅。(財政部75/12/08台財稅第7518357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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