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履約擔保機制項下不動產開發信託「專款專用」原則疑義(建商預售個案未委託不動產經紀業者銷售相關支出)。
(民國111年12月20日台內地字第1110277195號函)
內政部 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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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12月20日
發文字號:台內地字第1110277195號
速別:普通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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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主旨: 有關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履約擔保機制項下不動產開發信託「專款專用」原則疑義,復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公司111年12月12日總信產字第1112105803號書函。
二、按預售屋買賣履約擔保機制之「不動產開發信託」,係指由建商或起造人將建案土地及興建資金信託予某金融機構或經政府許可之信託業者執行履約管理;其興建資金應依工程進度專款專用。
是以,建商預售個案未委託不動產經紀業者銷售,而由其所屬集團員工辦理該預售個案銷售事務,所產生之零用金支出(如郵資、餐飲費、交通費、參訪伴手禮及其他庶務等支出)、建商為佈置預售個案接待中心或樣品屋,所購置辦公設備或家具之支出,及預售個案接待中心非坐落於該案興建基地,接待中心所坐落土地相關稅費之支出等,非屬該預售屋建案之興建工程費用。
為確保買受人之價金得以「專款專用」,以利建案之順利完工,保障消費者權益,上開款項不得由「買方所繳價金」信託專戶款項支用。
正本: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副本: 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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