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地政法令彙編內之各項解釋函,其性質非屬法令,是否正確?又該解釋函是否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所稱之行政規則。
A:
一、按行政程序法第150條第1項所稱之「法規命令」,係指行政機關基於法律授權,對多數不特定人民就一般事項所作抽象之對外發生法律效果之規定;同法第159條第1項所稱之「行政規則」,係指上級機關對下級機關,或長官對屬官,依其權限或職責為規範機關內部秩序級運作,所為非直接對外發生法規範效力之一般、抽象規定。
又第159條第2項第1款之行政規則,係屬行政機關內部秩序之規定,第2款則涉及行政行為,且其解釋性規定及裁量基準,因行政機關內部遵照之結果,將間接拘束外部一般人民;故「行政規則」之下達或發布,應視其性質分別依該法第160條之規定以「函」或「令」方式辦理之(法務部90年5月2日法律字第015511號函、91年6月11日法規字第0910600461號函及91年9月24日法律字第0910035506號函參照)。
二、內政部編印之「地政法令彙編」係收錄本部或相關機關陸續就地政相關法規適用疑義所為之各項解釋函令,俾利各機關之人員查閱參考,惟適用時仍應視具體個案內容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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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益信託之委託人於信託關係存續中死亡,得由部分繼承人會同受託人辦理受益人變更為全體繼承人公同共有
公布內容內政部107年5月28日台內地字第1071303617號函
按自益信託之委託人死亡,如信託關係並未終止,應由其繼承人依法繳納遺產稅後,由全體繼承人會同受託人依土地登記規則第133條規定申辦信託內容變更登記,為本部93年7月26日內授中辦地字第0930010200號函釋有案。惟查信託關係之委託人於信託關係存續中死亡,其基於信託關係所生之權利,由其繼承人概括承受。是倘繼承人為辦理信託關係之受益人變更登記,乃係維持現有權利關係,其性質為保存行為,故依民法第831條規定準用第828條第2項規定,並準用同法第820條第5項規定,得由部分繼承人會同受託人辦理受益人變更為全體繼承人公同共有,爰補充上開本部解釋如主旨。
公布日期2018/05/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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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廠管理輔導法施行細則
法規名稱: |
工廠管理輔導法施行細則 |
修正日期: |
民國 100 年 02 月 09 日 |
法規類別: |
行政 > 經濟部 > 工業目 |
本細則依工廠管理輔導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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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土地徵收條例第57條規定,申請徵收都市計畫內土地之區分地上權案件,其徵收地上權計畫書檢附有無妨礙都市計畫證明書,參照「大眾捷運系統工程使用土地上空或地下處理及審核辦法」第8條第2項規定辦理
公布內容
內政部108年4月18日台內地字第1080271993號函
按「需用土地人因興辦第3條規定之事業,需穿越私有土地之上空或地下,得就需用之空間範圍協議取得地上權,協議不成時,準用徵收規定取得地上權。」、「都市計畫範圍內,各級政府徵收私有土地或撥用公有土地,不得妨礙當地都市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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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價網新增「淨坪價」 全台房價瞬間「膨風」
2019-05-27 06:50

近幾年新屋公設比越拉越高,造成淨坪價差、淨坪比差越大。圖為一處建案一樓公設規劃視聽包廂。(資料照)
只計算主建物單價 公設等不納入計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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