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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分類:土地法及土地登記規則函釋 (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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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公同共有關係未終止前,縱經全體公同共有人會同辦理,部分公同共有人仍不得處分其潛在應有部分

土地登記規則 《第 93 條》解釋函令

公布日期文號

內政部95年2月24日內授中辦地字第0950041281號函

要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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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登記規則第155之1條

法規名稱: 土地登記規則 

修正日期: 民國 107 年 11 月 16 日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地政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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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登記罰鍰怎麼計算?

 

土地權利變更登記,應於土地權利變更後一個月內為之。其係繼承登記者,得自繼承開始之日起,六個月內為之。

聲請逾期者,每逾一個月得處應納登記費額一倍之罰鍰。但最高不得超過二十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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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同共有地上權,共有人單獨拋棄其公同共有權利,如不影響他人權益,得申請塗銷其地上權登記

歸屬法條:土地登記規則第143條

【日期文號】內政部103年7月11日內授中辦地字第1036651476號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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