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公同共有關係未終止前,縱經全體公同共有人會同辦理,部分公同共有人仍不得處分其潛在應有部分
土地登記規則 《第 93 條》解釋函令
公布日期文號
內政部95年2月24日內授中辦地字第0950041281號函
要旨
※在公同共有關係未終止前,縱經全體公同共有人會同辦理,部分公同共有人仍不得處分其潛在應有部分
土地登記規則 《第 93 條》解釋函令
公布日期文號
內政部95年2月24日內授中辦地字第0950041281號函
要旨
土地登記罰鍰怎麼計算?
公同共有地上權,共有人單獨拋棄其公同共有權利,如不影響他人權益,得申請塗銷其地上權登記
歸屬法條:土地登記規則第143條
【日期文號】內政部103年7月11日內授中辦地字第1036651476號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