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短漏報遺產稅 免罰標準由3.5萬提高至6萬!

2020/11/17 16:39

短漏報遺產稅 免罰標準由3.5萬提高至6萬! #繼承不動產#

財政部近日修正發布「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記者巫其倫攝)

〔記者巫其倫/台北報導〕為使稅務違章案件之裁罰更具允當性,財政部近日修正發布「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針對短漏報遺產稅免罰標準,自3.5萬元提高到6萬元,贈與稅免罰標準則由4000元提高到1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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繼承人申請以被繼承人存放於金融機構之存款繳納遺產稅,可比照多數決規定提出申請

日期:107-01-25

資料來源:財政部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財政部106年12月6日發布台財稅字第10600631250號令釋明,繼承人申請以被繼承人存放於金融機構之存款繳納遺產稅,准比照遺產及贈與稅法第30條第7項規定,由繼承人過半數及其應繼分合計過半數之同意,或繼承人之應繼分合計逾2/3之同意提出申請。   

該局進一步說明,稅款繳納應以現金為原則,遺產中之存款自應優先用以繳納遺產稅,惟倘未能取具全體繼承人同意致無法以繼承存款繳納,經移送強制執行時,行政執行分署可就遺產中存款扣押取償,致繼承人須額外負擔加徵之滯納金及滯納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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爸爸想送子女台北大安區不動產,價值3.3億,四種方式試算贈與稅:這樣至少節稅1,000萬

2020-05-20 07:45任性出版 節稅的布局

圖片來源:pixaba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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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人房子也有技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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筆記起來 「這類狀況」撤銷契稅大不同!

報導:MyGoNews方暮晨 | 時間:2020-05-10  文章取自:MyGoNews

筆記起來 受贈人或贈與人死亡,撤銷契稅大不同!

筆記起來 受贈人或贈與人死亡,撤銷契稅大不同!

【MyGoNews方暮晨/綜合報導】小王詢問,贈與房屋在未辦竣移轉登記前,受贈人或贈與人死亡,是否可以由生存一方單獨申請撤銷贈與契稅申報?
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贈與房屋在未移轉登記前,如受贈人死亡,依民法第420條規定:「贈與之撤銷權,因受贈人之死亡而消滅」及民法1148條規定:「繼承人自繼承開始時,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承受被繼承人財產上之一切權利義務」,受贈人之繼承人可請求贈與人就該贈與房屋辦理移轉登記,故贈與人不得單獨撤銷贈與契稅申報,應由贈與人與受贈人之繼承人雙方合意共同申請撤銷申報;但若是贈與人死亡,受贈人如免除贈與人之繼承人移轉不動產之債務,則贈與人與受贈人間因贈與所生之債權債務關係消滅,受贈人自可單獨撤銷契稅申報
稅務局舉例說明,甲將名下房屋贈與給乙,在申報贈與契稅後未辦竣移轉登記前,贈與人甲死亡,受贈人乙可單獨申請撤銷契稅申報;若受贈人乙死亡,則應由贈與人甲及受贈人乙之繼承人共同申請撤銷契稅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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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個月起 遺產稅符合條件案件「可這麼做」

報導:MyGoNews方暮晨 時間:2019-11-24

 

自2019年12月1日起,符合條件之遺產稅案件,民眾可就近至全國任一國稅局臨櫃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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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醒注意 「這類」剩餘財產差額分配,會被追稅

報導:MyGoNews方暮晨 時間:2019-10-06

 

未於規定期限內足額給付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金額之財產予被繼承人配偶者,應追繳遺產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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拋棄繼承,由次親繼承「這個門檻」要注意

報導:MyGoNews方暮晨 時間:2019-09-29

 

 

繼承遺產的直系血親卑親屬如均拋棄繼承,另由次親等卑親屬繼承者,扣除額仍以拋棄繼承前原得扣除之數額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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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令 「這項所得」可自遺產總額中扣除

報導:MyGoNews方暮晨 時間:2019-08-23

解釋令 「這項所得」可自遺產總額中扣除

新聞摘要 解釋令 「這項所得」可自遺產總額中扣除

【MyGoNews方暮晨/綜合報導】財政部於2019年8月23日發布解釋令,被繼承人死亡年度及以前年度之所得,以生存配偶為納稅義務人,其於被繼承人死亡日後繳納之綜合所得稅,屬被繼承人所得部分,依所定公式計算之被繼承人死亡前應納未納之綜合所得稅,可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7條第1項第8款規定自遺產總額中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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奪回父生前登記他人名下土地 被查到補稅罰款共90萬元

2019-08-16 10:36經濟日報 記者徐碧華╱即時報導

父親生前借用他人名義買地,上一代都過世後,下一代不認帳,在父親過世後透過法院判決拿回了土地,台北國稅局竟知道了,補課遺產稅,並認為繼承人漏報,處罰鍰,補稅約50萬元,罰0.8倍,罰鍰約40萬元。

台北國稅局官員表示,地政機關很盡責,在法院將判決結果通知地政機關後,地政機關就通知國稅局了。

官員透露,父親遺留下來的屬於「土地登記請求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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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什麼方法不讓她繼承遺產?」栽培女兒到美國工作...一位70歲母親的心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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坐在我面前的陳阿姨,年約70歲,身體看起來還算健康,舉止也很有氣質。她是自己打電話進來預約法律諮詢的,在電話中只簡單跟我講,想瞭解有關「繼承」方面的事。

70歲的人,通常是想對於自己的遺產分配,先做安排,但也可能有繼承自己父母親的遺產問題。答案是什麼?就讓她今天自己來告訴我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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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學的房屋節稅秘笈-Part3贈與稅

2019-04-26 #理財

房地合一稅」開始實施後,房地產開始走向「實價課稅」。

房地合一稅新制是0%~45%、贈與稅稅率是10%~20%,用現金贈與給子女再以子女名字用市價購買不動產,或購買不動產後贈與給子女適用不同稅率,可評估自身情形選擇。

不動產轉移與相關稅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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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少繳遺產稅 這四大地雷千萬別踩到

2018-10-24 11:00聯合報 記者孫中英/台北報導

想少繳遺產稅 這四大地雷千萬別踩到 #房地產#持分房地產#資

當夫妻一方過世,生存配偶可主張「配偶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可節省遺產稅。 圖/聯合報系資料照片

很多子女怕被課到高額遺產稅,當年邁的爸媽開始生病或檢查出重症時,就使出「五鬼搬運法」,不是自帳戶搬錢,就是大賣爸媽名下股票、房地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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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醒注意!遺產稅申報不能以未收到報通知書為由而免責

作者:MyGoNews方暮晨

時間:2018-07-28

遺產稅納稅義務人應於期限內完成遺產稅申報,不能以未收到遺產稅申(催)報通知書為由而免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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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充解釋土地登記規則第119條有關父母與未成年子女同為繼承人,依法定應繼分申請為分別共有繼承登記,仍應依民法第1086條第2項規定選任特別代理人

  一、按民法第1086條第2項所定「依法不得代理」係採廣義,包括民法第106條禁止自己代理或雙方代理之情形,以及其他一切因利益衝突,法律上禁止代理之情形。

又法院實務見解認為,父母與其未成年子女協議遺產分割,因雙方利益相反(臺灣高等法院94年度重家上字第6號、101年度重上字第270號判決參照),基於禁止自己代理原則,父母依法不得代理未成年子女同意該協議,應由特別代理人代理之(98年11月11日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九八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1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家聲字第55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家聲字第109號裁定參照)。

二、至於父母與未成年子女同為繼承人時,除遺產繼承登記為公同共有,無利益相反或依法不得代理之情形外,縱以法定應繼分代理未成年子女申請為分別共有之繼承登記,因將遺產之公同共有關係終止改為分別共有關係,性質上亦屬分割遺產方法之一(最高法院82年度台上字第748號、臺灣高等法院94年度家上字第234號判決參照),其以應繼分分割遺產之結果是否確實有利於該未成年人有欠明瞭,難遽認未成年子女係純獲法律上利益,爰仍應依民法第1086條第2項規定,為未成年子女選任特定代理人,以維護其權益。

 公布日期 2014/5/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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