風景區可供「農業及農業建築」之土地使用,有關「農業建築」之適用法令及其土地使用管制相關規定

 

貴府函請釋示「都市計畫法臺灣省施行細則」第25條第1項第7款規定風景區可供「農業及農業建築」之土地使用,有關「農業建築」之適用法令及其土地使用管制相關規定疑義乙案
中部辦公室
 
發布日期:2014-07-21
內政部103.7.21內授營中字第1030807872號函

一、查本部前於100年4月25日召開「研商都市計畫法臺灣省施行細則之風景區土地申請作農業建築使用疑義會議」並以100年5月4日內授營中字第1000803545號函檢送上開會議紀錄在案,合先敘明。

二、另查「申請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審查辦法」第3條於102年10月9日修正發布條文增列農業設施之種類增加「自然保育設施」及「綠能設施」。

風景區係為保育及開發自然風景而劃定,於風景區申請農業建築使用,如係屬上開二項設施,需經縣(市)政府審認其所申請類別暨許可使用細目之使用係配合地方觀光發展需求,並依照本部前開會議結論辦理。

最後更新日期:2014-07-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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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市計畫法台灣省施行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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