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建築法規趨嚴,近年建商推出的預售屋空設比動輒超過33、35%,實際使用坪效有限,由於公設計算複雜,比如說,車道面積應計算入停車位分攤坪數,若列入公設,不知情的消費者恐在支付房價時被扒兩層皮。
預售建案本該清楚說明公設比與實際使用坪效,但因建築項目過多,計算內容複雜,一般民眾不易了解,遑論得知建商於公設部分是否有重複計價。信義代銷指出,過去公設比計價爭議包括梯廳和停車位部分,契約內容都需載明清楚,對消費者才有所保障。
隨著建築法規趨嚴,近年建商推出的預售屋空設比動輒超過33、35%,實際使用坪效有限,由於公設計算複雜,比如說,車道面積應計算入停車位分攤坪數,若列入公設,不知情的消費者恐在支付房價時被扒兩層皮。
預售建案本該清楚說明公設比與實際使用坪效,但因建築項目過多,計算內容複雜,一般民眾不易了解,遑論得知建商於公設部分是否有重複計價。信義代銷指出,過去公設比計價爭議包括梯廳和停車位部分,契約內容都需載明清楚,對消費者才有所保障。
最近和朋友在咖啡廳閒扯,說到台北房價這麼貴,為什麼就沒有屋主願意便宜賣呢?其實,還真的是有,像老王的故事就是個標準的例子:
65歲的老王和62歲的弟弟,早在年輕結婚時便搬出家裡,各自在外買了房子。這兩年相繼母親離世之後,獨居老家的86歲父親,雖然有著外傭的照料,但身體狀況每況愈下。終於在今年年初,也隨著母親去了。
《土地法第34條之1》
※共有土地依土地法第34條之1規定處分者,申報人應負責繳清全部共有土地應納土地增值稅
【公布日期文號】
財政部71年4月9日台財稅字第32419號函
【要 旨】
經常睡覺「把手機放床頭」的人,小心身體會有6大問題!
手機現在是我們都離不開的通訊工具,有些人喜歡把手機拿上床玩,玩累了就睡覺了,手機自然而然就會放在床頭。那麼,晚上睡覺手機放床頭對大腦有傷害嗎?下面來和小編一起瞭解一下。
1、會導致睡眠質量下降、夢多、起床後仍感覺身體疲乏、記憶力和免疫力下降等不良症狀,更有甚者24小時手機不離身邊,充電也是在床頭,這樣對身體是很不好的,因為手機為了接受信號,會以固定頻率向外發出電磁波脈衝,這本身對人體是有輻射的。
2、手機產生的磁場會對身體和大腦的生物磁場有幹擾,長期會影響身體健康。據瞭解,經常攜帶和使用手機的男性的精子數目可減少多達30%。有醫學專家指出,手機若常掛在人體的腰部或腹部旁,其收發信號時產生的電磁波將輻射到人體內的精子或卵子,這可能會影響使用者的生育機能。英國的實驗報告指出,老鼠被手機微波輻射5分鐘,就會產生DNA病變;人類的精、卵子長時間受到手機微波輻射,也有可能產生DNA病變。
3、手機輻射對人的頭部危害較大,它會對人的中樞神經系統造成機能性障礙,引起頭痛、頭昏、失眠、多夢和脫髮等症狀,有的人面部還會有刺激感。在美國和日本,已有不少懷疑因手機輻射而導致腦瘤的案例
購入共有之自用住宅用地,不能申請重購退稅
臺北市政府日前作成1件有關土地增值稅事件之訴願決定,該案係某民眾出售所有之自用住宅土地後,又向配偶購入兩人共有之自用住宅用地持分,並向臺北市稅捐稽徵處申請就已納之土地增值稅額內,退還不足支付重購土地地價之稅額。經稅捐稽徵處查得,該民眾取得之重購土地僅增加自用住宅用地之持分,與土地稅法第35條立法意旨不符,乃否准其申請。該民眾不服,提起訴願,經臺北市訴願審議委員會審理後,駁回其訴願。
臺北市訴願審議委員會審議認為,依土地稅法第35條第1項第1款規定,土地所有權人於出售土地後,自完成移轉登記之日起2年內,重購自用住宅用地者,得申請就其已納土地增值稅額內,退還其不足支付重購土地地價之數額,立法意旨係因考量土地所有權人因住所遷移等需要,必須出售原有自用住宅用地,而另於他處購買自用住宅用地,為避免因課徵土地增值稅,降低其重購土地之能力,乃准予退還已繳納之土地增值稅。本案該民眾購入重購土地僅增加原自用住宅用地之權利範圍,並無土地稅法第35條重購退稅規定之適用。稅捐稽徵處否准其退稅申請,並無違誤。
法務局提醒民眾應注意重購退稅相關法規規定及其立法意旨,以保障自身權益。
來源:臺北市政府法務局
※共有人出賣其應有部分時,依土地法第三十四條之一第四項規定,他共有人固得以同一價格優先承購。惟此僅有債權效力。
※共有人出賣其應有部分時,依土地法第三十四條之一第四項規定,他共有人固得以同一價格優先承購。惟此僅有債權效力。
裁判字號: 68 年台上字第 3141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68 年 10 月 17 日
資料來源:
老屋喜訊!整維得來速套餐ABC補助「建築回春」
報導:MyGoNews林湘慈 時間:2019-04-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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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摘要
台北市信義計畫區是締造國內房市最多「最貴紀錄」的黃金區域,現又出現一塊基地逾千坪的「最貴回收場」,去年底由房產開發商砸近16億元,買進博愛國小對面近400坪土地,費時逾20年,完成整合最後一哩路;依目前鄰近豪宅案每坪成交單價約200萬元推算,「最貴回收場」有望變身為總價破億元的新豪宅。
根據實價網最新揭露,去年12月,信義計畫區內的信義段三小段43、43之1、43之2等3筆地號,被安廷、連雲建設聯手以近15.66億元買下約391.44坪土地,拆算每坪實價約400萬元,是信義計畫區第三高總價揭露紀錄。
逾千坪土地 費時20年完成整合
連雲建設高層證實,除揭露的3筆土地外,緊鄰的43之3等其它3筆地號都是同開發商在整合,合計土地面積約1054坪,已全數整合完成。
近幾年台北市西區、中山區陸續傳出單坪千萬元的土地成交資訊,反而是信義計畫區從缺;關鍵在於容積率,信義計畫區容積率限制相當嚴格,臨信義路5段兩側僅400%,不若西門町第4種商業區的800%,連第3種商業區的560%都不及。
房地產業者分析,近幾年單坪千萬元土地成交紀錄,包括2013年8月新加坡不動產基金首峰資金管理,以每坪1147.5萬元買進北市中華路、忠孝西路口約215.68坪土地,創下地王紀錄;因土地使用分區屬於第4種商業區,容積率達800%,不計任何容積移轉與容積獎勵,每坪土地容積單價約143萬元。
再來是今年3月初拿下「地后」寶座的大同復北土地;興富發以每坪1119.8萬元取得,使用分區屬於商三特,部分為第2種商業區及第3種住宅區,標售時已包括容積移轉與容積獎勵,整體容積率達614.43%,換算每坪土地容積單價約182萬元。
遺產中的道路用地可以抵繳遺產税嗎?
《前言》
為了減輕納稅義務人的負擔,及兼顧課稅的公平性,只要遺產稅的應納稅額在三十萬元以上,且納税義務人確有困難,不能一次繳納現金時,是可以申請以課徵標的物或其他易於變價或保管之實物抵繳遺產稅。至於抵繳價值的計算,是以該項財產核課遺產税的價值為準,因此納稅義務人顯少以市價高於課税價值之財產來申請抵繳,而多半是以市價低於課稅價值,或是根本沒有使用收益效用的財產來抵繳,實務上申請抵繳的財產則以道路用地較為常見。
《都市計劃地區道路用地與非都市計劃地區道路用地之區別》
依據都市計劃法第五十條之一的規定,公共設施保留地因繼承或因配偶、直系血親間之贈與而移轉者,免徵遺產税或贈與税;復依遺產及贈與税法﹝以下簡稱遺贈稅法﹞施行細則第四十四條的規定,被繼承人遺產中依都市計劃法第五十條之一免徵遺產税之公共設施保留地,納稅義務人得以該項財產申請抵繳遺產税。是以,前述法令已明確指出,只要是都市計劃地區,經編定為公共設施用地? 犒D路用地土地,是免徴遺產稅並可申請抵繳的。而一般納稅人較易混淆的是,如果係為非都市計劃地區的道路用地,雖亦為不課徵遺產稅,但是否可以申請抵繳呢?簡單來說,該都市計劃地區外的道路用地,因其並不適用都市計劃法第五十條之一與遺贈稅法施行細則四十四條之規定,而是符合遺贈稅法第十六條第十二款的規定,因係經政府闢為公眾通行道路之土地或其他無償供公眾通行之道路土地,經主管機關證明者,是屬不計入遺產總額的財產不課徵遺產稅,但是因其屬不計入遺產總額的財產,並不是課徵標的物,所以必須符合易於變價或保管的條件才可以申請抵繳。至於是否易於變價或保管係由稽徵機關為主觀上的認定,現行實務上大多被國稅局以因不易於變價保管,而不准抵繳。
《既成道路亦不准抵繳》
既成道路係無償供公眾通行之道路土地,不論其為都市計劃區域內或是區域外的土地,只要經認定屬不計入遺產總額的財產,則因其不易於變價或保管之理由,稽徵機關多不准抵繳。
《結論》
申請實物抵繳遺產稅對於納稅人來說可減輕不少負擔,現行亦有當事人為免屆時繼承發! 生需繳納高額的遺產稅,而在生前先行購入道路用地以便將來用以抵繳。不過,因抵繳遺產稅有一定條件的限制,在做相關稅務規劃時,應先審慎評估本身的財產狀況是否符合抵繳的規定,以免發生購入道路用地後卻又不能抵繳的情形。
來源:文 / 王彥琳
#房地產買賣#持分房地產#公設地#危老重建#0912-913923高仕陳總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臺東分局表示,邇來接獲民眾詢問個人如將自己的房屋無償借與本人及子女合夥的藥局使用,是否仍應參照當地一般租金情況,計算個人租賃收入,依法課徵所得稅?
該分局說明,依據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5類第4款規定,將財產借與他人使用,除經查明確係無償且非供營業或執行業務者使用外,應參照當地一般租金情況,計算租賃收入,繳納所得稅。該條文中所稱之「他人」,是指本人、配偶和直系親屬以外之個人或法人。
該分局進一步說明,個人將自己的房屋無償借與合夥事業使用,依照所得稅法規定,應先減除其自用部分後,就該房屋供其他合夥人使用部分計算房屋所有人之租賃收入。至上述所稱「自用部分」,稽徵機關得以其出資比例或約定分配盈餘之比例認定。如合夥事業係使用其負責人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之房屋,均可視同自用。是本案例個人將自己的房屋無償借與本人及子女合夥事業使用,可減除其全部本人及子女百分之百比例自用部分,且因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均非屬其他合夥人計算租賃收入的範疇,即免再計算租賃收入。惟如本人係無償借與本人及兄弟合夥事業,因兄弟非屬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視同自用範圍,故該借與兄弟的出資比例或約定分配盈餘之比例部分,仍應計算租賃收入。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7條第1項第6款規定自遺產總額中扣除,免徵遺產稅之農業用地,繼承人於繼承之日起5年內移轉他人,應追繳原免徵之遺產稅,但如移轉予其他同為繼承之人並繼續經營農業生產,因該農業用地仍屬同一被繼承人之繼承人所有且繼續經營農業生產,免追繳遺產稅,但仍應繼續列管。
該局舉例說明,被繼承人甲之繼承人為子女乙、丙、丁等3人,乙於繼承2年後欲將遺產稅免稅列管的農地無償移轉給丙,丙並繼續作農業經營使用,因丙亦為被繼承人甲的繼承人且該農地繼續作農業使用,可免追繳遺產稅,惟仍應自繼承日(被繼承人甲死亡之日)起繼續列管5年;倘繼承人丙未繼續將該農地繼續作農業使用,則須追繳原免徵之遺產稅。
該局提醒納稅義務人,遺產稅申報若有疑義或不諳稅法規定者,可電洽各地區國稅局免費服務專線0800-000321,以維護自身權益。
來源:財政部南區國稅局
法拍流標變搶標 原因竟是神明說「祂是我老師…」
行政執行署查封欠稅、欠費義務人動產、不動產法拍,物品五花八門,從高價的超跑名車,到日常用品鍋碗瓢盆都有;最讓執行官稱奇的是神像、水晶球等被民間視為蘊含無形力量的物品,通常乏人問津,但若有「神的指示」就有人登門競標,且勢在必得,不得不信邪。
2019年5月報稅季將至,今年標準扣除額從9萬元調高到12萬元,薪資特別扣除額則從12.8萬元一口氣調高到20萬元,KPMG安侯建業聯合會計師事務所指出,以所得稅率5%為例,兩項扣除額可讓小資族少繳5,100元。
安侯建業聯合會計師事務所楊華妃協理則提醒參與除權息的存股族,今年股利所得申報是採二擇一的申報方式,對大部分適用所得稅率在20%以下的族群而言,可以享有上限8萬元的可扣抵稅額上限;至於對於綜合所得稅申報適用稅率在30%或40%的人,建議可採分開計稅28%較划算。
少子化來襲,明星學區宅不僅沒退燒、還更加搶手,如金華、博愛、敦化國中小等明星學區,許多家長租屋寄戶籍多年,孩子仍無法錄取,尤其敦化、金華國中小,位屬高房價的超級蛋黃區,在該區自購住宅設籍,套房總價擠破千萬元,換句話說,想入學幾乎是富人專利。
一名在敦化國小學區內居住20餘年的家長透露,學校太搶手,買房直接入學區,還是最有保障。「曾聽過有人從小孩一出生就設籍租屋處,但最後還是沒能入學,輸給花2000萬元買套房的人,因此有錢還是萬能。」
根據《台北市新生入學資訊網》的資料顯示,去年台北市設籍學區內學生數、超過學校可容納人數的學校,共有26所。其中,房價最高的大安、信義區,知名滿額學校如金華、博愛國小,學區內住宅平均房價,前者超過每坪90萬元、後者約每坪77萬元;至於得設籍6年以上,才「有機會」入學的松山區敦化國小,學區平均房價每坪則來到79萬元。
台灣房屋智庫資深分析師陳炳辰表示,不少明星國小周邊還有明星國中加持,成為優質雙學區,更讓父母設籍搶破頭,增添區域房市優勢,像是敦化國小、敦化國中形成的雙敦學區,區域平均單價已逼近8字頭,年漲幅達5.1%,若以12坪的套房產品來看,總價逼近千萬元。
中信房屋行銷企劃副理江龍名指出,敦化國小學區住宅環境,屬捷運小巨蛋生活圈,原本就是敦北林蔭大道黃金區塊,除設籍因素,居住機能佳也成為自住首選,像台視中崙附近,或是南京東路三、四段巷弄等都是當地交易熱區,「另外,受到周圍豪宅案如『華固名鋳』的帶動,房價近2年也有相當程度的攀升。」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業人將購買預售屋之權利義務讓與他人所取得之收入,屬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第3條第2項規定所稱之銷售勞務,應開立應稅統一發票,並課徵營業稅。
該局說明,營業人購買預售屋,在尚未繳清價款亦未取得預售屋產權前,將其購屋之權利義務讓與第三人,係為「權利讓與」,按財政部81年9月2日台財稅第810824931號函釋規定,應依讓與價格(房屋及土地款)開立應稅統一發票。
該局舉例,甲公司於103年間向乙建設公司預購房屋1戶及車位1位,在尚未繳清價款亦未取得預售屋產權前,於104年將其預售屋權利義務讓與第三人丙,讓與價格3,000萬餘元(含房屋、土地及車位),未依法開立統一發票並漏報銷售額,經查獲後,按讓與價格核定漏開立統一發票及漏報銷售額,補徵營業稅額近150萬餘元,另按營業稅法第51條與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就所漏稅額處5倍以下罰鍰及未依法給與他人憑證金額處5%罰鍰,擇一從重處罰。
該局呼籲,營業人將購買預售屋之權利義務讓與他人而取得之收入,如未依法開立統一發票並申報營業稅者,在未經檢舉及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請儘速依法補報繳營業稅,以免受罰而影響自身權益。
蝦咪!? 法院認定的凶宅 跟你想的不一樣
花了畢生積蓄購屋,誰想買到凶宅? 大多數的人聽到凶宅總會心生畏懼,且如果不小心買到,未來想轉手也不容易。因此在選購中古屋時,想避開凶宅,看清契約並多方打聽、多做功課等事前作業是必須,不過在實務上因為”法院認定的凶宅”與”一般民眾認定的凶宅”有些出入,所以也不能完全保證你買到凶宅的機率是0,不得不慎。
「阿彌陀佛」~ 對一般民眾來說,其實只要房屋內有死過人,又或是靈異事件頻傳的建築物、社區,都會被認為是凶宅,而且相當忌諱。
不過,根據內政部早期函釋,凶宅指的是賣方產權持有期間,在建築物專有部分(主建物、附屬建物)所發生,且限於發生凶殺或自殺而死亡之事實,但不包括自然死亡之情形;若為自殺死亡,只需要自殺行為發生於專有部分,不需陳屍於專有部分;但若是他殺,則需要陳屍於專有部分,定義較狹隘。
然而,內政部的函釋只是認定房屋是否為凶宅的參考因素之一,並非唯一標準,大成台灣律師事務所律師連世昌表示,根據以往的經驗,法院在認定是否為凶宅時,除會參考非自然死亡、限定專有等條件,還會著重第一,買方是否在意凶宅(不過這點較沒有疑慮,因為多數人都會在意凶宅,除非有特殊的宗教信仰)。
物價、房價雙高,少子化與不婚主義下,去年全台出生率千分之7.70,持續創歷年新低,結婚率千分之5.74則是2009年金融海嘯以外的歷年次低,不過桃園去年的出生率及結婚率連續第四年超越雙北市,在六都居冠。
據內政部統計,去年桃園出生率千分之10.24,自升格以後連續第四年超過千分之10,以往出生率超過千分之10的台北市、新竹縣市,近二年則是陸續跌破千分之10。在結婚率方面,桃園千分之6.6,也是連續第四年居六都之冠,超越過去高結婚率的雙北,去年在全台僅次於離島的連江縣。
萬年稅務函令該檢修了
2019-03-08 02:21
經濟日報 黃士洲
《納稅者權利保護法》第9條規定,財政部應每四年檢視稅務解釋函令有無違反法律之規定、意旨,或增加法律所無之納稅義務,並得委託外部研究單位辦理。
查閱財政部各稅函釋彙編與新頒函釋系統,現有拘束力的稅務函令超過九千則之多,民國80年代以前約占了三分之二。
都更後能夠拿到多少坪數?是民眾最關心的話題,一樓和頂加,這些都更常發生爭議的地方,到底如何去公平估價?如何決定分配比例?專家一一來說明。
都更後的房地,比例到底該如何分配?目前都更有二種做法,一種叫協議合建,由建商直接和地主協調,一種是權利變換,由估價師評估來決定分配比例。
不動產估價師蕭麗敏指出,「不是看坪數,是看我們更新後的一個總價值,所以我今天原來更新前我是一樓,其實我也不必然一定要分一樓,因為我得到一個比較高的價值,一個金額,我也可以往上選住宅,也就是說如果今天假設一樓店面叫100萬,樓上住宅叫50萬,那我一樣的總金額,我選到樓上的面積是一樓的兩倍,那當然如果我今天我有做店面的使用需求,我還是選擇店面,那也許我覺得我想要換一個好的住宅,那我就可以換到更多的坪數。」
都更後分配的關鍵,在於原房地佔總價值的比例,並非單純依照坪數分配;另外,都更過程中,「頂加違建」能否參與都更分配,也常成為爭執不下的焦點。
蕭麗敏表示,「簡單來講,你有沒有產權登記,你手上有沒有權狀,有權狀那權狀寫10坪就是10坪,我們不會說我自己幫你隨便去加,或者是說明明它不是合法的,我們還要去給你加價,如果今天沒有相對公平,有時候我們會開玩笑,頂樓增建叫作懲罰守法的地主,你有蓋所以你比較多,我奉公守法我都不敢增建,結果我吃虧,那其實這樣子也是不合理的。」
分配攸關都更成敗,必須以公平性來做最高原則。保障合法產權,才能夠讓都更推動不會進退失據。
文章來源:民視新聞 綜合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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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傳教人員住宿用地可否減免地價稅
某寺廟負責人周先生來電詢問,該寺供佈道及傳教人員住宿之用地是否得免徵地價稅?
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經辦妥財團法人或寺廟登記之宗教團體,其專供公開傳教佈道之教堂、寺廟用地免徵地價稅,而與其相連或同一範圍內並以同一所有權人登記供傳教人員之宿舍用地也可減免地價稅。
該處進一步提醒,申請減免地價稅者,應於每年地價稅開徵40日前(即9月22日前)提出申請,逾期申請者自次年起減免。
南區國稅局表示,農地經依法辦理自益信託登記後,若受益人死亡,其所遺留之財產為享有全部信託利益之權利,即遺產標的為「權利」而非土地,縱該信託標的農地實際仍作農業使用,亦無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7條規定農地扣除額之適用。
該局於近日查核遺產稅案件,查得委託人甲君(被繼承人)生前於100年3月25日與受託人乙君(即甲君之長子)簽訂自益信託契約,並將農地信託登記予乙君所有,約定信託期間自民國100年3月25日起至120年3月24日止,信託關係存續期間,由乙君管理耕作該農地。嗣甲君於107年6月1日意外死亡,繼承人如期申報遺產稅,列報農業用地扣除額840萬元,經國稅局依遺產及贈與稅法及信託法規定,以被繼承人甲君死亡時,就該信託契約所遺留之遺產標的為權利而非農地,乃否准認列農地扣除額。乙君不服,主張該自益信託農地確實有作農業使用,應自遺產總額中減除該農地之價值,申經復查,未獲變更,並經確定在案。
南區國稅局指出,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7條第1項第6款明定符合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及由繼承人或受遺贈人承受者等3要件,被繼承人所遺留之土地才能免徵遺產稅。本件被繼承人死亡時,農地仍登記在受託人乙君名下,由受託人管理處分該信託財產,繼承人所繼承之財產為被繼承人基於信託契約所享有之信託利益,其遺產標的為「權利」,與前揭法條規定之遺產標的為「土地」(農業用地)之情形明顯不同,不符合免徵遺產稅要件之規定,因此無法適用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扣除額之優惠,特別提醒納稅義務人注意。
桃園市政府近年大力推動休閒農業區(簡稱休區)拚農業觀光休閒,至今全市成立5大休區,另3大休區通過行政院農委會審查。觀音、大園經營休閒農業農民昨天說,去年一紙農委會轉內政部的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限制休閒農業區的特定農業區土地申辦休閒農場提供住宿、餐飲等設施,將打擊休閒農業區休閒農場經營,「這樣將玩不下去」。
市府農業局表示,這項管制規則去年3月21日修正生效,規範申辦休閒農場在特定農業區土地,不能做住宿、餐飲、農產加工廠及農產品展示(售)設施,桃園通過的5大休區,觀音蓮花園、大園溪海、大溪月眉3大休區涉及特農區土地申辦休閒農場使用將受限。
農業局接到農民反映,多次向中央請示,農委會以保護優良農地為由不放寬,在此規定下,休區牽涉特農區土地申辦休閒農場做住宿、餐飲等設施,該局審核亦將「不准」。
高雄一名趙姓女子缺錢花用,知道胞弟長期在國外,印章委由她保管,有機可趁,竟向地政事務所謊稱弟弟的不動產權狀遺失,申請補發,再以補發的權狀設定抵押向人借款90萬元花用,趙弟返國要賣房產才發現被人設定抵押借款,提告查出胞姐涉案,高雄地院將趙女依偽造有價證券罪判刑1年10月。可上訴。
判決指出,趙姓男子因長期在國外工作,未成年子女仍在國內就學,乃委託胞姊趙女代為照料,並授權趙女得以趙男之名義,辦理就學或就醫等一切必要行為,將其印章交予趙女保管使用。
未料,趙女因急需金錢周轉,竟將胞弟所有、坐落高雄市的房產所有權狀,向不知情的鹽埕地政事務所申辦遺失補發得手,並持以向張姓男子謊稱弟弟要借錢,辦理設定抵押120萬元,自己充當連帶保證人,盜蓋胞弟印章,借款90萬元花用。
全案直到趙男返國,欲委託仲介出售房產時,始發現已遭人設定抵押權,而知悉上情。
高雄地院一審將趙女依偽造有價證券罪,判刑1年10月。可上訴。
文章來源:自由時報 [記者黃建華/高雄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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