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法第34條之1》

※共有土地依土地法第34條之1規定處分者,申報人應負責繳清全部共有土地應納土地增值稅

【公布日期文號】

財政部71年4月9日台財稅字第32419號函

【要  旨】

共有土地依土地法第34條之1規定處分者,申報人應負責繳清全部共有土地應納土地增值稅

【內  容】

依土地法第34條之1第1項或第6項規定,由部分共有人或同意調解之共有人申報土地現值,稽徵機關應予受理。

惟申報人應負責繳清全部共有土地應納土地增值稅,始得據以辦理土地權利變更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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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法34條之1

財政部函釋

土地增值稅

共有物處分(示意圖)

財政部土地稅法函釋(示意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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