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法第34條之1》
※共有土地依土地法第34條之1規定處分者,申報人應負責繳清全部共有土地應納土地增值稅
【公布日期文號】
財政部71年4月9日台財稅字第32419號函
【要 旨】
共有土地依土地法第34條之1規定處分者,申報人應負責繳清全部共有土地應納土地增值稅
【內 容】
依土地法第34條之1第1項或第6項規定,由部分共有人或同意調解之共有人申報土地現值,稽徵機關應予受理。
惟申報人應負責繳清全部共有土地應納土地增值稅,始得據以辦理土地權利變更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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