照過來..房屋.土地...持分房地產買賣.請撥打:0912-913923 陳總
- Feb 05 Sat 2022 16:47
請求分割共有物 #共有土地#共有房屋#公設地#透天厝#0912-913923高仕陳總
- Feb 05 Sat 2022 15:32
☆請求分割共有物聲請撤銷訴訟繫屬許可登記#持分土地#持分房屋#透天厝#畸零地#0912-913923高仕陳總
☆請求分割共有物聲請撤銷訴訟繫屬許可登記
裁判字號: 最高法院 110 年度台抗字第 577 號 民事裁定
案由摘要: 請求分割共有物聲請撤銷訴訟繫屬許可登記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5 月 28 日
裁判要旨:
- Feb 02 Wed 2022 10:30
賣「畸零地」也要注意「眉角」#透天厝#畸零地#持分土地#持分房屋#0912-913923高仕陳總
- Feb 01 Tue 2022 16:31
免驚!成屋買賣是登記日期,不是簽約日期#透天厝#危老重建#持分不動產#0912-913923高仕陳總
- Jan 29 Sat 2022 11:45
提醒注意!替家人償還債務,贈與稅知多少#中古屋#透天厝#持分土地#持分房屋#0912-913923高仕陳總
- Jan 25 Tue 2022 11:39
★歷史建築所定著之土地為第三人所有之補償案#共有土地#共有房屋#透天厝#區段徵收#0912-913923高仕陳總
★歷史建築所定著之土地為第三人所有之補償案
- 解釋字號
- 釋字第813號【歷史建築所定著之土地為第三人所有之補償案】
- 解釋公布院令
- 中華民國 110年12月24日 院台大二字第1100036685號
- 解釋更正院令
- 110年12月28日院台大二字第1100037107號
公布本院大法官議決釋字第813號解釋更正意見書一份
- 解釋爭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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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文化資產保存法第9條第1項及第18條第1項有關歷史建築登錄之規定,於歷史建築所定著之土地為第三人所有之情形,未以取得土地所有人同意為要件,是否違憲?
- 2、同法第99條第2項及第100條第1項規定,於歷史建築所定著之土地為第三人所有之情形,未予土地所有人相當之補償,是否違憲?
- 解釋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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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資產保存法第9條第1項及第18條第1項關於歷史建築登錄部分規定,於歷史建築所定著之土地為第三人所有之情形,未以取得土地所有人同意為要件,尚難即認與憲法第15條保障人民財產權之意旨有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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惟上開情形之土地所有人,如因定著於其土地上之建造物及附屬設施,被登錄為歷史建築,致其就該土地原得行使之使用、收益、處分等權能受到限制,究其性質,屬國家依法行使公權力,致人民財產權遭受逾越其社會責任所應忍受範圍之損失,而形成個人之特別犧牲,國家應予相當補償。文化資產保存法第9條第1項及第18條第1項規定,構成對上開情形之土地所有人之特別犧牲者,同法第99條第2項及第100條第1項規定,未以金錢或其他適當方式給予上開土地所有人相當之補償,於此範圍內,不符憲法第15條保障人民財產權之意旨。有關機關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2年內,依本解釋意旨,修正文化資產保存法妥為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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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理由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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緣聲請人慈祐宮(媽祖宮)所有坐落於新北市土城區土地上之案外人普安堂寺廟所有建物,經新北市政府以中華民國105年8月17日新北府文資字第1051510226號公告(下稱原處分)登錄為歷史建築,聲請人不服原處分,提起行政救濟,遞經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6年度訴字第24號判決及最高行政法院109年度判字第70號確定終局判決駁回。聲請人認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文化資產保存法(下稱文資法)第9條第1項規定:「主管機關應尊重文化資產所有人之權益,並提供其專業諮詢。」(下稱系爭規定一)其中所定著之土地為第三人所有之情形,未以取得土地所有人同意為歷史建築之登錄要件,且原處分已剝奪聲請人本於上開土地所有權所有之自由利用、對無權占有者行使民法第767條規定之物上請求權等權能;暨同法第99條第2項規定:「私有歷史建築……所定著之土地,得在百分之五十範圍內減徵……地價稅……。」及第100條第1項規定:「私有……歷史建築……所定著之土地,因繼承而移轉者,免徵遺產稅。」(下併稱系爭規定二)分別對歷史建築所定著之土地所有人,給予減徵部分地價稅及繼承移轉時免徵遺產稅之優惠,於歷史建築所定著之土地為第三人所有之情形,對於如聲請人所受財產權限制之損失,相較於同法第41條給予古蹟所定著之土地所有人容積移轉權之規定,未給予土地所有人相當補償,系爭規定一及二均牴觸憲法第15條規定,有侵害財產權等疑義,向本院聲請解釋。核其聲請,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5條第1項第2款所定要件相符,爰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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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文資法第18條第1項規定:「歷史建築……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審查登錄後,辦理公告,並報中央主管機關備查。」(下稱系爭規定三)固不在聲請人所明列之聲請釋憲客體範圍,惟因系爭規定三係歷史建築登錄之重要程序規定,就本件聲請案之判斷言,與系爭規定一密切相關,且其復為原處分之法律上直接依據,暨為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故應認為系爭規定三與本件聲請具重要關聯性,爰將其併列入本件審查範圍,並作成本解釋,理由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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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第15條規定人民財產權應予保障,旨在確保個人依財產之存續狀態,行使其自由使用、收益及處分之權能,並免於遭受公權力或第三人之侵害,俾能實現個人自由、發展人格及維護尊嚴(本院釋字第400號、第709號及第732號解釋參照)。憲法上財產權保障之範圍,不限於人民對財產之所有權遭國家剝奪之情形。國家雖未剝奪人民之土地所有權,但限制其使用、收益或處分已逾其社會責任所應忍受之範圍,形成個人之特別犧牲者,國家亦應予土地所有人相當之補償,始符合憲法保障人民財產權之意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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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依憲法第166條規定,國家應保護有關歷史、文化、藝術之古蹟、古物係基本國策。國家為保存及活用文化資產,充實國民精神生活、發揚多元文化,特制定文資法(文資法第1條規定參照),以保存、維護具有歷史、藝術、科學等文化價值並經指定或登錄之有形及無形文化資產,其中有形文化資產部分,除古蹟外,亦包括本件爭議相關之歷史建築等(文資法第3條規定參照)。是系爭規定一及三關於歷史建築登錄之規定,其目的係為正當公益。按歷史建築又不能離其所定著之土地而存在,是歷史建築所定著之土地為第三人所有之情形,則依文資法相關規定,土地所有人即同受有相應承擔,因歷史建築登錄所生不能自由利用、不能對歷史建築所有人行使民法第767條規定之物上請求權等財產權能之社會責任及限制。上開對土地所有人財產權之限制,就歷史建築登錄所欲達成之充實國民精神生活、發揚多元文化之目的言,自屬必要,不因土地所有人是否同意而有不同。從而系爭規定一及三就歷史建築所定著之土地為第三人所有之情形,未以得土地所有人同意為要件,尚難即認與憲法第15條保障人民財產權之意旨有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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惟查上述定著於第三人所有土地上之建造物及附屬設施,經登錄為歷史建築後,該第三人使用、管理、處分該土地之權能因文資法相關規定受限制(文資法第34條第1項、第42條及第106條第1項第7款等規定參照),已逾其所應忍受之社會責任範圍,而形成其財產權之特別犧牲者,上開歷史建築所定著之土地所有人自應享有受相當補償之權利,始符憲法第15條保障人民財產權之意旨。至以金錢或其他適當方式給予上開土地所有人相當之補償,立法者自有形成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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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系爭規定二中,文資法第99條第2項規定,僅就歷史建築所定著之土地得在百分之五十範圍內減徵地價稅;另同法第100條第1項則規定就因繼承而移轉者有免徵遺產稅之優惠。然此等規定,或屬量能課稅原則之具體呈現,或縱具稅捐優惠之性質,均難謂係相當之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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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上,系爭規定一及三關於歷史建築登錄部分規定,其中所定著之土地為第三人所有之情形,未以經土地所有人同意為歷史建築登錄要件,尚難即認與憲法第15條保障人民財產權之意旨有違。惟上開情形之土地所有人,如因定著於其土地上之建造物及附屬設施,被登錄為歷史建築,致其就該土地原得行使之使用、收益、處分等權能受到限制,究其性質,屬國家依法行使公權力,致人民財產權遭受逾越其社會責任所應忍受範圍之損失,而形成個人之特別犧牲,國家應予相當補償。系爭規定一及三構成對上開情形之土地所有人之特別犧牲者,系爭規定二未以金錢或其他適當方式給予上開土地所有人相當之補償,於此範圍內,不符憲法第15條保障人民財產權之意旨。有關機關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2年內,依本解釋意旨,修正文資法妥為規定。
大法官會議主席大法官許宗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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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Jan 25 Tue 2022 10:01
※徵收地上權之土地,無需先塗銷原設定抵押權後始得發放補償費 #區段徵收#重劃土地#公設地#持分土地#透天厝#中古屋#0912-913923高仕陳總
※徵收地上權之土地,無需先塗銷原設定抵押權後始得發放補償費
土地徵收條例 《第 36 條》
公布日期文號內政部100年11月4日台內地字第1000216245號函
要旨
徵收地上權之土地,無需先塗銷原設定抵押權後始得發放補償費
- Jan 24 Mon 2022 17:31
既有頂樓違建也會拆除 擅自裝修北市將優先報拆 #透天厝#電梯華廈#持分房屋#持分土地#公設地#0912-913923高仕陳總
既有頂樓違建也會拆除 擅自裝修北市將優先報拆
2022/01/21 17:00文/記者朱語蕎
台北市建管處為加強管理頂樓既存違建,對於屋頂既存違建涉及裝修行為,須申請報備並經核准始得施工,否則將予以查報拆除。
- Jan 24 Mon 2022 16:37
★有關依原「山坡地開發建築管理辦法」申請取得之開發許可案,其規劃之道路用地是否為供不特定之公眾通行道路
★有關依原「山坡地開發建築管理辦法」申請取得之開發許可案,其規劃之道路用地是否為供不特定之公眾通行道路
主類別 | 區域計畫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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次類別 | 開發許可 |
子類別 | 山坡地開發 |
函令日期文號 | 營署綜字第1030022827號 |
函令公布日期 | 103/5/5 |
解釋函令要旨 | 有關依原「山坡地開發建築管理辦法」申請取得之開發許可案,其規劃之道路用地是否為供不特定之公眾通行道路疑義一案,請查照。 |
解釋函令內容 |
一、依據奉交下貴府103年4月10日北府城規字第1030584990號函辦理。
二、查貴府前以103年2月14日北工養字第1033068617號函請釋示依區域計畫法第15條之1申請核准開發計畫內道路系統完成變更編定為交通用地,是否屬市區道路條例所指「市區道路」,本部業以103年3月19日台內營字第1030801847號函(諒達)復在案,先予敘明。
三、按本部前揭函示說明三,有關依區域計畫法第15條之1申請核准之非都市土地開發計畫,係以同法第15條之2授權訂定之「非都市土地開發審議作業規範」為審查基準,依該規範住宅社區專編第16點規定:「閭鄰公園、社區道路應同意贈與鄉(鎮、市),污水處理場應贈與直轄市、縣(市)。」故依前開規範審議許可之社區道路既需辦理捐贈,應具公眾使用性質。
四、惟「景文工專學園區及社區開發建築計畫」係依原山坡地開發建築管理辦法提出申請,並經貴府於76年1月15日以76北府工建字第017209號函核准開發之案件,因非依前揭區域計畫法相關規定許可,其規劃之道路用地是否為供不特定之公眾通行道路疑義,按本部上開函說明三略以:「…查本部68年5月5日台內營字第015406號函略以:『建築物基地所留設之類似通路或私設通路,既尚未成為供公眾通行之道路,則並無公用地役關係存在…』」。 |
更新日期 | 2018-12-07 |
附件下載 |
- Jan 18 Tue 2022 10:00
個人依基本稅額條例自其證券交易所得中扣除交易損失之適用疑義#中古屋#透天厝#公設地#持分不動產#0912-913923高仕陳總
個人依基本稅額條例自其證券交易所得中扣除交易損失之適用疑義
稅目 | 所得基本稅額條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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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令彙編版本 | 一一O年版 |
法規章節 | 第3章 個人基本稅額之計算 |
法條 | 第12條(應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之項目及其計算規定) |
分類 | 釋示函令 |
釋示函令標題 | 個人依基本稅額條例自其證券交易所得中扣除交易損失之適用疑義 |
函釋內容(如文號,範例:09800554670) |
二、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12條第3項(編者註:現為第2項)規定,有價證券交易損失得自當年度交易所得中扣除;當年度無交易所得可資扣除,或扣除不足者,得於發生年度之次年度起3年內,自其交易所得中扣除。但以損失及申報扣除年度均以實際成交價格及原始取得成本計算損益,並經稽徵機關核實認定者為限。依此,納稅義務人同一年度如有數筆有價證券交易,僅有以實際成交價格及原始取得成本計算之有價證券交易損益始能相抵,當年度損益相抵後仍有損失者,自以後3年度之交易所得中扣除時,該交易所得仍以實際成交價格及原始取得成本計算者為限。 三、以案例說明,納稅義務人95年度以實際成交價格及原始取得成本計算之有價證券交易損益有3筆,分別為4,368,800元、-7,107,500元及2,343,750元,另有1筆無法提供原始取得成本,依有價證券交易所得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查核辦法第14條(編者註:現為個人有價證券交易所得或損失查核辦法第14條)規定計算所得額600,000元。是納稅義務人95年度應申報有價證券交易所得600,000元,至於交易損失394,950元(4,368,800-7,107,500+2,343,750)須俟次年度起3年內,其交易所得中屬於以實際成交價格及原始取得成本計算者,方得扣除。(財政部96/09/17台財稅字第09604541290號函) |
- Jan 16 Sun 2022 20:36
新北住都中心加速《公證法》修法,清理社宅「租霸」#持分不動產#公設地#市區建地#0912-913923高仕陳總
新北住都中心加速《公證法》修法,清理社宅「租霸」
報導:MyGoNews蕭又安 | 日期:2022-01-13
新聞摘要
新北住都中心率全國之先,與公證人公會全國聯合會合力推動《公證法》修法,未來在簽約公證後,新北市社會住宅的租客即使租期未屆滿,只要欠租達兩個月或租賃雙方協議終止租約,租客未依約返還租賃標的物時,中心可依公證書聲請強制執行。
- Jan 14 Fri 2022 14:54
★農地重劃條例第 5 條「重劃區內耕地」是否適用於農地重劃條例制定公布施行前辦竣之農地重劃區耕地#持分土地#持分房屋#公設地#0912-913923高仕陳總
★農地重劃條例第 5 條「重劃區內耕地」是否適用於農地重劃條例制定公布施行前辦竣之農地重劃區耕地
發文單位: 法務部
發文字號: 法律字第 1000005277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100 年 07 月 22 日
要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