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持憑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公布施行前之法院判決,申辦移轉登記,仍應適用該條例第4條規定
土地登記規則 《第 93 條》
公布日期文號內政部87年10月13日台內地字第8796600號函
要旨
持憑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公布施行前之法院判決,申辦移轉登記,仍應適用該條例第4條規定
★持憑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公布施行前之法院判決,申辦移轉登記,仍應適用該條例第4條規定
土地登記規則 《第 93 條》
公布日期文號內政部87年10月13日台內地字第8796600號函
要旨
持憑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公布施行前之法院判決,申辦移轉登記,仍應適用該條例第4條規定
獨家》超會節稅!全國235戶年收逾200萬竟免繳稅
2022/07/01 08:00
2020年度有235戶綜合所得總額超過200萬元,但所得淨額卻是零,不用繳納綜所稅。(資料照)
〔記者鄭琪芳/台北報導〕根據2020年綜所稅申報資料,2020年度有235戶綜合所得總額超過200萬元,但所得淨額卻是零,不用繳納綜所稅;而且,其中有9戶年所得500萬元以上,包括2戶年所得1000萬至2000萬元,2戶年所得2000萬元以上,都不用繳稅。
★繼承房屋在未辦妥繼承登記前,房屋稅向誰課徵?
繼承房屋在未辦妥繼承登記前,房屋稅向誰課徵?
房屋稅條例第4條規定,房屋稅向房屋所有人徵收之。
民法第759條規定,因繼承而取得物權者,無須登記即發生取得效力。
同法第1151條規定,繼承人有數人時,在分割遺產前,各繼承人對於遺產全部為公同共有。
☆沒有建物所有權狀的房屋,所有權人死亡時,如何辦理變更房屋稅納稅義務人?
沒有建物所有權狀的房屋,所有權人死亡時,如何辦理變更房屋稅納稅義務人?
請繼承人填具申請書,並檢附下列證件,向房屋所在地稅捐分處申請變更房屋稅納稅義務人為繼承人名義:
1. 一般繼承時:
(1)遺產稅繳(免)納證明書
※有關私有畸零地擬依「新北市公有畸零地及公有裡地合併使用證明書核發基準」申請合併可單獨建築使用之公有土地
案例: 有關私有畸零地擬依「新北市公有畸零地及公有裡地合併使用證明書核發基準」申請合併可單獨建築使用之公有土地,是否與本局96年10月4日北府工建字第0960654840號函抵觸,得否核發。
依據: 97.05.28本局建照科建築法規研討會會議紀錄
編號: 03-02(109年版編號03-02)
處理原則:
房地合一稅,引喻失義,小心稅滿地
報導:MyGoNews蕭又安 | 日期:2022-06-03
新聞摘要
新制房地合一稅從2016年以後施行,稅率從45%、35%、20%、15%,若符合自用住宅優惠稅率,則有400萬元免稅額,以及10%的優惠稅率。
【MyGoNews蕭又安/綜合報導】新制房地合一稅從2016年以後施行,稅率從45%、35%、20%、15%,若符合自用住宅優惠稅率,則有400萬元免稅額,以及10%的優惠稅率。
央行宣布升息半碼 下調今年經濟成長率至3.75%
2022/06/16 17:14
央行升息半碼,並下調今年經濟成長率。(資料照)
〔記者陳梅英/台北報導〕為對抗40年來最嚴重通膨,聯準會於台灣時間16日凌晨宣布升息3碼(0.75%),為1994年、28年以來最大升息,我中央銀行繼3月升息1碼後,今日亦再度決議升息,調升重貼現率0.125個百分點,也就是半碼,搭配調升活期性與定期性存款準備率各0.25個百分點,以明確宣示央行採行緊縮貨幣政策立場。
問:有些住戶經常滯納管理費或公共基金,屢次催繳,總無法如願配合,應如何處理?
答: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1條規定:「區分所有權人或住戶積欠應繳納之公共基金或應分擔或其他應負擔之費用已逾二期或達相當金額,經定相當期間催告仍不給付者,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得訴請法院命其給付應繳之金額及遲延利息。」所稱催告,應以書面為之,例如郵政存証函或是法院認証函,以管理委員會主任委員之名義進行催告即可。
又第22條第1項規定:「住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促請其改善,於三個月內仍未改善者,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得依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訴請法院強制其遷離:一、積欠依本條例規定應分擔之費用,經強制執行後再度積欠金額達其區分所有權總價百分之一者。」
第22條第2項規定:「前項之住戶如為區分所有權人時,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得依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訴請法院命區分所有權人出讓其區分所有權及其基地所有權應有部分;於判決確定後三個月內不自行出讓並完成移轉登記手續者,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得聲請法院拍賣之。」
另第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區分所有權人或住戶違反第18條第1項第2款未繳納公共基金者,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處新臺幣4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鍰,依此規定可解決目前公寓大廈住戶拒繳管理費,而全體住戶又索求無門之窘況,立意甚佳。對於違反者課以強制其出讓所有權之處罰,民眾不可不慎。
☆不動產共有人將其應有部分之極少部分轉讓他人,由該受讓人提起分割共有物訴訟,訴訟標的價額如何核定?
一、提案機關: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二、法律問題:
甲與乙分別共有A土地,其應有部分各為二分之一。嗣甲於民國109年1月30日將其所有A土地之應有部分其中萬分之一,以夫妻贈與為原因,移轉登記為其妻丙所有。丙旋於同年2月5日以甲、乙為被告,提起分割共有物之訴,聲明A土地應按各二分之一之比例分割為編號1、編號2部分,編號1部分由甲、丙分得並按原應有部分比例維持共有,編號2部分則分由乙取得。試問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如何核定?
三、討論意見:
★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第12條之解釋令
法規名稱: | 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第12條之解釋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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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發布日: | 民國 105 年 04 月 27 日 |
發文字號: | 台內營字第1050804906號 令 |
法規體系: | 營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