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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確認土地所有權不存在等

裁判字號: 最高法院 96 年度台上字第 1809 號 民事判決

案由摘要: 確認土地所有權不存在等

裁判日期: 民國 96 年 08 月 16 日

裁判要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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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求返還土地等

裁判字號: 最高法院 108 年度台上字第 2684 號 民事判決

案由摘要: 請求返還土地等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3 月 19 日

裁判要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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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台15大打炒房重災區出爐 看到房價好傻眼

2023-02-21 09:47 經濟日報/ 記者 游智文 /即時報導

交易跌幅第二名的台中梧棲,去化速度放緩。圖/591新建案提供

交易跌幅第二名的台中梧棲,去化速度放緩。圖/591新建案提供

在政府打炒房升息等利空籠罩下,投資客縮手,自住客也轉向觀望,591實價登錄統計指出,七都有15個行政區2022年交易量相較2021年出現腰斬狀況,其中又以新竹縣新埔鎮交易量下跌逾7成,全台最多。 不過房價並未隨交易量走跌,反而全數持續上揚,其中高雄市橋頭去年交易量縮53%,房價逆勢上漲43%,新竹新埔交易慘跌7成,房價也大漲39%,價量背離之嚴重,令人傻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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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一申報戶內扶養「非直系」親屬不得列舉扣除保險費

納稅義務人甲君來電詢問,申報110年度綜合所得稅時,列報未成年弟弟之人壽保險費新臺幣(下同)24,000元,為何遭國稅局剔除該筆保險費,予以補稅?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採用列舉扣除額,依據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第2目之2規定,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直系」親屬之人身保險、勞工保險、國民年金保險及軍、公、教保險之保險費,每人每年扣除數額以不超過24,000元為限,但全民健康保險之保險費不受金額限制。

故受扶養之旁系親屬(如:兄弟姊妹)或其他親屬(如:叔姪伯等),其保險費不符合前揭規定,則不得扣除。

該局進一步說明,納稅義務人申報綜合所得稅,如將受扶養兄弟姊妹的保險費一併申報扣除,因兄弟姊妹為旁系親屬,非直系親屬,依稅法規定不得列舉扣除其保險費(含全民健康保險費),將遭國稅局剔除該筆保險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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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售土地未辦妥移轉登記前死亡,應列入遺產課稅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日前接獲陳先生來電詢問,其父親今(112)年亡故,生前出售一筆土地,惟尚未辦妥所有權移轉登記,應如何申報遺產稅?

該局說明,依民法第758條規定,不動產物權依法律行為取得、設定、喪失及變更者,非經登記,不生效力。

被繼承人生前出售之土地,倘死亡時尚未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仍屬被繼承人之遺產,應按死亡時之土地公告現值列入遺產總額課稅;惟土地已簽約出售,須履行移轉登記義務予買受人,屬被繼承人生前未償債務,應同額列為未償債務,從遺產總額扣除,出售土地之應收未收之價款或已收取價款仍有結存餘額,亦須一併計入遺產總額。

該局舉例說明,甲君於112年1月以新臺幣(下同)400萬元出售一筆公告現值200萬元土地予乙君,甲君於辦理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前死亡,該筆交易甲君已收取350萬元存入銀行,尚有尾款50萬元未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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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將作農業使用的農地贈與姪女,要課徵贈與稅

王先生來電詢問,將作農業使用的農地贈與姪女是否應課徵贈與稅?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依遺產及贈與稅法(以下簡稱遺贈稅法)第20條第1項第5款規定,作農業使用之農業用地及其地上農作物,贈與民法第1138條所定繼承人(即配偶、直系血親卑親屬、父母、兄弟姊妹及祖父母),該農業用地及其地上農作物之價值不計入贈與總額不課徵贈與稅。但王先生將農地贈與姪女,因姪女非屬民法第1138條所定之繼承人,仍應依法課徵贈與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王先生於112年1月11日贈與姪女作農業使用之農地,為王先生112年第1次贈與,假設該農地公告土地現值新臺幣(下同)500萬元且無負擔之贈與,依遺贈稅法第10條及第12條之1規定,贈與總額500萬元,扣除當年度公告免稅額244萬元後之贈與淨額為256萬元,應納贈與稅為25.6萬元(贈與淨額256萬元*稅率10%)。

該局提醒,依遺贈稅法第24條第1項規定,贈與人在1年內贈與他人之財產總值超過贈與稅免稅額時,應於超過免稅額之贈與行為發生後30日內,向主管稽徵機關辦理贈與稅申報,以免受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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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法第 34 條之 1 處分實務(五)

申請登記檢附文件

1.土地登記申請書

1.備註欄

A.依土地法第 34 條之 1 第 1 項至第 3 項規定辦理,如有不實義務人願負法律責任(土地登記規則第 95 條、土地法第 34 條之 1 執行要點第 8 點(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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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法第 34 條之 1 處分實務(二)

共有物處分之適用

以有償讓與為限

土地法第 34 條之 1 所定處分,以有償讓與為限,不包括信託行為及共有物分割。(土地法第 34 條之 1 執行要點第 3 點)

祭祀公業調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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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教團體以自然人名義登記不動產處理暫行條例

 

法規名稱: 宗教團體以自然人名義登記不動產處理暫行條例
公發布日: 民國 111 年 06 月 08 日
發文字號: 華總一義字第11100048101號 令
法規體系: 民政
立法理由:

 

 

第 1 條 
為健全宗教團體發展,處理宗教團體以自然人名義登記不動產所有權之歸
屬,特制定本條例。

第 2 條 
本條例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內政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
市)為縣(市)政府。

第 3 條 
本條例所稱宗教團體,指符合下列規定之一者:
一、宗教財團法人宗教社團法人已完成寺廟登記之寺廟
二、未辦理寺廟登記之寺廟

前項第二款規定之寺廟,以籌備人三人以上組成寺廟籌備處,並於本條例
施行前,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為限:
一、已興建有供宗教活動使用之整幢建築物。
二、寺廟興辦事業計畫業經主管機關核准。
三、籌備處名稱經不動產登記機關依土地登記規則第一百零四條第二項規
    定註記。

第 4 條 
本條例所稱不動產,指本條例施行前有下列情形之一,而以自然人名義登
記者:
一、宗教團體以自有資金購買。
二、宗教團體受贈。
三、依契約或其他證明文件,足認為宗教團體所有。
不動產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適用本條例之規定:
一、依法禁止或不得登記為宗教團體所有。但耕地不在此限。
二、已依土地登記規則第一百零四條第二項規定辦理所有權註記。

第 5 條 
宗教團體得就前條第一項不動產,於本條例施行之日起二年內,向主管機
關申請權利歸屬審認,逾期不予受理。

第 6 條 
前條申請,應由宗教團體負責人或代表人為之,並應檢附下列文件或資料:
一、申請書。
二、寺廟登記證或法人登記證書;未辦理寺廟登記之寺廟,附寺廟籌備處
    全體籌備人協議書。
三、負責人或代表人之資格證明文件。
四、契約書、公(認)證書或其他足資認定不動產為宗教團體實質所有之
    文件或資料。
五、不動產清冊及地籍謄本。但地籍謄本能以電腦查詢者,得免提出。
六、不動產登記名義人或其全體繼承人同意書;其有數人者,應以共有人
    逾二分之一及其應有部分合計逾二分之一之同意行之,但其應有部分
    合計逾三分之二者,其人數不予計算。
七、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文件或資料。
前項第二款規定之協議書,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寺廟籌備處名稱。
二、全體籌備人姓名及其簽章。
三、全體籌備人公推之代表人。
四、籌備人及代表人死亡或變更時,繼任者之產生方式及程序。
五、耕地經限制登記者,其於籌備期間處分耕地之決議方式。
六、籌備處解散之條件、程序及其解散後不動產之處理方式。
依第一項第六款規定申請者,應另檢附載有被繼承人死亡記事之戶籍謄本
、全體繼承人現戶戶籍謄本及繼承系統表。

第 7 條 
主管機關受理申請後,認申請文件或資料有欠缺而得予補正者,應通知申
請人於三個月內補正。

第 8 條 
申請文件、資料經審查符合規定者,主管機關應予公告,並通知不動產登
記名義人或其全體繼承人。公告期間至少為一個月。
前項公告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不動產坐落之地號或建號。
二、符合第四條第一項各款規定之文件或資料。
三、公告期間。
四、其他應公告之事項。
第一項公告應揭示於主管機關之公告欄與網頁、不動產所在地鄉(鎮、市
、區)公所及宗教團體處所;必要時並得於其他適當處所或以其他適當方
式揭示。

第 9 條 
不動產登記名義人、其繼承人利害關係人於前條第一項公告期間內,得
檢具資格證明文件、異議書及相關證據資料,向主管機關提出異議。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異議不予受理:
一、未於前條第一項公告期間內提出異議。
二、前項之文件或資料有欠缺,經通知異議人於十日內補正,屆期未補正
    或補正仍不符規定。

第 10 條 
主管機關受理異議後,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於公告期滿之日起二十日內,將異議書送達申請人,並令申請人於送
    達之日起三個月內,以書面檢附證據資料提出回應意見。
二、於收受申請人回應意見之日起二十日內,將回應意見送達異議人,並
    令異議人於送達之日起一個月內表明是否仍有異議。
三、異議人於前款規定期間內表明仍有異議者,主管機關應通知申請人及
    異議人,於三個月內向法院提起訴訟。
申請人或異議人依前項第三款規定提起訴訟者,應於提起訴訟之日起十日
內,將起訴狀繕本及起訴證明文件影本送交主管機關。
申請人或異議人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提起訴訟,或不動產所有權歸屬爭議
於法院審理中者,主管機關應停止辦理不動產權利歸屬審認。
前項停止辦理事由消滅後,主管機關應續行辦理。

第 11 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應敘明理由駁回申請:
一、申請文件或資料未能補正;經依第七條規定通知限期補正,屆期未補
    正或補正仍不符規定。
二、有事實足認第六條規定之文件、資料或前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之證據
    資料,係偽造、變造或虛偽不實。
三、申請人未依前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提出回應意見。
四、申請人、異議人均未依前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提起訴訟,或申請人提
    起訴訟後撤回。
五、經法院確定判決或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之文書,認定申請人未具取
    得不動產所有權之法律上原因。

第 12 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列冊囑託不動產登記機關辦理更名登記或限
制登記:
一、申請案件於第八條第一項公告期滿,無人提出異議。
二、異議人未依第十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表明仍有異議。
三、異議人依第十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提起訴訟後撤回。
四、經法院確定判決或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之文書,認定申請人具取得
    不動產所有權之法律上原因。
主管機關依前項規定囑託時,應通知申請人及不動產登記名義人或其全體
繼承人。

第 13 條 
前條第一項囑託更名登記或限制登記,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囑託更名登記:申請人為宗教財團法人、宗教社團法人或已完成寺廟
    登記之寺廟,並已以其他自然人名義登記為所有權人且無依法不得承
    受該不動產之情形,更名登記為申請人所有。
二、囑託限制登記:申請人為未辦理寺廟登記之寺廟或有不動產為耕地、
    購買或受贈之不動產未辦理移轉登記之情形,為限制登記並註明權利
    歸屬審認之宗教團體。
前項第二款限制登記事項,自本條例施行期間屆滿失效。主管機關應於屆
滿時列冊囑託該不動產登記機關塗銷限制登記。
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辦理限制登記之不動產,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宗教
團體得向不動產登記機關辦理下列登記:
一、寺廟籌備處購買或受贈不動產時以其他自然人名義登記為所有權人,
    且無依法不得承受該不動產之情形,於完成寺廟登記後,檢具寺廟
    登記證辦理更名登記為寺廟所有。
二、依法移轉登記為限制登記所註明權利歸屬審認之宗教團體所有。

第 14 條 
經依前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辦理限制登記之不動產,其所有權禁止移轉,
並不得設定地上權、農育權、不動產役權、抵押權及典權。但下列情形不
受所有權禁止移轉之限制:
一、耕地經登記名義人與限制登記所註明權利歸屬審認之宗教團體同意,
    出售或與他人互易為依法得登記為宗教團體所有之土地。
二、依法辦理徵收、區段徵收或協議價購。
三、繼承。
宗教團體依前項第一款規定向不動產登記機關辦理移轉登記前,應報請主
管機關囑託塗銷限制登記。

第 15 條 
不動產經更名登記或限制登記後,主管機關發現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囑
託不動產登記機關塗銷更名登記或限制登記:
一、有事實足認申請文件或資料係偽造、變造或虛偽不實。
二、經法院確定判決或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之文書,認定申請人未具取
    得不動產所有權之法律上原因。

第 16 條 
本條例自公布日施行,施行期間十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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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教不動產暫行條例限期2年

報導:MyGoNews方暮晨 | 日期:2023-02-16

新聞摘要

內政部表示,2022年公布的暫行條例,明定宗教團體在條例施行前取得的不動產,因故以牧師、住持、教友、信徒等自然人名義登記者,於2024年6月11日前可提出所有權歸屬審認申請,以保障宗教團體不動產不會被任意處分。

宗教不動產暫行條例限期2年 呼籲宗教團體儘早提出申請(圖/內政部) MyGoNews房地產新聞 市場快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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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貸補貼每戶發3萬 快看你符不符合4大資格

2023/02/16 12:17文/記者張瀞勻

房貸補貼每戶發3萬 快看你符不符合4大資格 #區段徵收#公設

內政部16日拍板定案「減輕民眾負擔,多元支持方案」,提供每戶3萬元的房貸利息定額支持,預估全國約可嘉惠55萬貸款戶。(圖/內政部提供)

針對近期討論度極高的房貸補貼,內政部16日拍板定案「減輕民眾負擔,多元支持方案」,將針對110年每戶家庭可支配所得120萬元以下,僅有一間房子而且是屬於有自用住宅者,提供每戶3萬元的定額支持,預估全國約可嘉惠55萬貸款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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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院拍板設雙門檻 房貸補貼每戶3萬元

行政院今天拍板房貸補貼,申請核定後一次撥付,每戶3萬元。(圖由行政院提供)

行政院今天拍板房貸補貼,申請核定後一次撥付,每戶3萬元。(圖由行政院提供)

2023/02/16 12:03 首次上稿11:27 更新時間12:03

〔記者鍾麗華/台北報導〕行政院今天拍板房貸補貼,對於僅有1筆自用性質購置住宅貸款,名下持有房屋1戶以內,110年家戶所得合計於120萬元以內,原始核貸金額台北市850萬元(總價約1200萬元)以下,其他縣市700萬元(總價約1000萬元)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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