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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求分割共有物

裁判字號: 最高法院 111 年度台簡上字第 9 號 民事判決

案由摘要: 請求分割共有物

裁判日期: 民國 111 年 06 月 08 日

裁判要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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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求分割共有物

裁判字號: 最高法院 111 年度台簡上字第 9 號 民事判決

案由摘要: 請求分割共有物

裁判日期: 民國 111 年 06 月 0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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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有物分割訴訟進行中,共有人死亡,生前定有遺囑並有遺囑執行人,法院應裁定由何人承受訴訟

會議次別: 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 108 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 第 17 號

會議日期: 民國 108 年 11 月 20 日

座談機關: 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

法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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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有物分割訴訟進行中,共有人死亡,生前定有遺囑並有遺囑執行人,法院應裁定由何人承受訴訟

會議次別: 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 108 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 第 17 號

會議日期: 民國 108 年 11 月 20 日

座談機關: 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

法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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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北最凶大樓又奪一命 專家:包租公沒在怕

2023-03-23 12:37:11經濟日報 記者游智文/即時報導

 錦新大樓。記者游智文/攝影

錦新大樓。記者游智文/攝影

有台北最凶大樓之稱的「錦新大樓」近日又添憾事,一名女子疑從14樓頂樓墜樓,送醫不治。全球居不動產情報室總監陳炳辰表示,錦新大樓曾發生火警、墜樓、殉情,30年來鬧出至少25條人命,不過租售仍見佳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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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首筆200萬豪宅交易曝 這公司趕在法規上路前掃2戶

2023-03-22 12:32:12經濟日報 記者朱曼寧/台北即時報導

今年首筆單價破200萬元的豪宅交易出爐,據實價登錄,台灣電子材料零售商宸創國際趕在私法人購屋許可制上路前,一口氣在今年2月成交21樓兩戶「潤泰敦峰」,總價共4億820萬元,單價約212.1~215萬元。專家指出,平均地權條例衝擊豪宅市場,去年下半交易量驟減,不過北市高端住宅仍有相對保值、地段等優勢,因此也讓不少高資產族搶在法規上路前置產。

此外,今年1月也有其他法人交易,瑞寶興投資也買進的士林區「仰哲」13樓戶,總價1.7億元、拆算車位後單價約143.3萬元,對照前一手屋主於2020年以1億5,888萬元買進,持有近3年轉手增值1,112萬元。

台灣房屋集團趨勢中心執行長張旭嵐表示,截至目前為止,「潤泰敦峰」18樓以上都站穩單價200萬元的行情,2021年21樓其他戶別,單價落在207~210萬元,僅時隔2年,今年最新交易的同樓層,單價約212.1~215萬元,單坪還比過去略高5萬元,主要是今年成交的戶別臨市民大道四段,馬路面寬相較另一側戶別寬廣,且高樓層視野不受高架橋影響,擁有絕佳棟距和景觀,讓高端資產客願意買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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購屋糾紛頻傳 這問題最惱人

2023/03/21 17:13文/記者朱語蕎

購屋糾紛頻傳 這問題最惱人 #透天厝#電梯大廈#華廈#店面#

購買中古屋容易發生漏水問題,要格外小心。

雖然不動產相關法令日益完善,但購屋糾紛仍時常出現,根據內政部不動產資訊平台最新統計,2022年第四季房地產消費糾紛案件前5名依序是:房屋漏水問題終止委售或買賣契約施工瑕疵交屋延遲隱瞞重要資訊訂金返還(斡旋金轉成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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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訂定111年度個人出售房屋之財產交易所得計算規定

訂定111年度個人出售房屋之財產交易所得計算規定

財政部將於今(9)日訂定發布「111年度個人出售房屋之財產交易所得計算規定」。

財政部表示,我國自105年起實施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新制,個人交易之房地如屬新制課稅範圍,應以房地實際成交價格為基礎計算房地交易所得課稅;個人出售之房屋如非屬新制課稅範圍,應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7類規定適用舊制之財產交易所得稅制申報課稅。

財政部說明,個人出售適用舊制之房屋,依其提示證明文件核實計算所得;其未申報房屋交易所得、未提供交易時之實際成交金額或原始取得成本,或稽徵機關未查得交易時之實際成交金額或原始取得成本者,稽徵機關應按下列標準計算其所得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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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割共有物之確定判決除當事人外對訴訟繫屬後為當事人之繼受人者亦有效力

土地登記規則 《第 100 條》

公布日期文號內政部79年11月8日台內地字第848040號函
要旨分割共有物之確定判決除當事人外對訴訟繫屬後為當事人之繼受人者亦有效力
內容
一、案經本部函准司法院秘書長79年10月16日秘台廳(一)字第02162號函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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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分割共有物

裁判字號: 68 年台上字第 3247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68 年 10 月 29 日

資料來源:

最高法院判例要旨上冊(民國 16-77 年民事部分)第 798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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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決共有物(不動產)分割,無論就原物分配是否併判金錢補償,不生贈與稅問題

法院判決共有物(不動產)分割,無論就原物分配是否併判金錢補償,不生贈與稅問題

財政部表示,法院裁判分割共有物,依最高法院68年台上字第3247號民事判例及相關判決意旨,除應斟酌各共有人之利害關係及共有物之性質外,尚應斟酌共有物之價格、分割前之使用狀態、經濟效用、分得部分之利用價值及全體共有人之利益等,本諸職權公平決之,不受當事人主張之拘束。又司法院秘書長81年1月30日秘台廳(一)字第00855號函以,法院因以原物分配各共有人,共有人間受配部分,有較其應有部分計算者增多或減少情形,為顧及經濟上價值及維持公平,而命互為金錢補償,屬共有物分割方法之一種,並非係因當事人間有互負債務之約定而為同時提出金錢補償為條件之判決,故不生對待給付問題。爰法院判決分割不動產,無論就原物分配是否併判金錢補償,均不生贈與稅問題。

財政部提醒,有關法院判決分割不動產涉金錢補償部分,倘應受補償人嗣未收取補償金,逕免除補償義務人原應交付補償金之義務,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5條規定,應課徵贈與稅;又應受補償人倘於收取補償金前死亡,依同法第1條及第4條第1項規定,該補償金債權應列入其遺產申報遺產稅;至補償義務人倘於交付補償金前死亡,依同法第17條第1項第9款規定,該尚未交付之補償金,得列報為其生前之未償債務。

新聞稿聯絡人:蔡科長孟洙
聯絡電話:(02)2322-81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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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VID-19輕症3/20免隔離 新制內容一次掌握

2023/03/19 22:00

COVID-19輕症明起免通報、免隔離;示意圖。(圖取自photoA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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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次上稿 19: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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