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稅大改革!取消按月計徵 買賣過戶漏了這細節恐當冤大頭
※本文觀點:
房屋稅2.0也就算了,連房屋買賣房屋稅分算也從按月計算改成按年計算,單一戶跟多戶的房屋稅率不同,買賣方因持有房屋戶數不同,或是自用與非自用稅率不同,在房屋稅找補方面,恐會造成一方權益受損。
※以下節錄自財政部房屋稅常見問答
問題1.︰什麼是「全國歸戶」及「全數累進」?
房屋稅新制就非自住住家用房屋進行「全國歸戶」,也就是以房屋所有人國內持有該等房屋戶數計算總持有戶數,並非以各縣市轄內持有戶數計算;至於「全數累進」是指按持有非自住住家用房屋戶數計算適用稅率時,超過一定戶數則全部適用較高稅率,並非分別適用各級距稅率課徵。
【舉例】房屋所有人「全國」持有8戶非自住住家用房屋,假設房屋分別坐落於臺北市3戶、臺中市3戶及新北市2戶,依財政部公告差別稅率基準〔詳Q7直轄市稅率級距〕,2戶以內稅率3.2%,3-4戶稅率3.8%,5-6戶稅率4.2%,7戶以上4.8%,則該8戶一律按最高稅率4.8%課稅。
問題2.︰自住住家用房屋應符合什麼要件?
(一)依房屋稅條例第5條及住家用房屋供自住及公益出租人出租使用認定標準第2條規定,房屋所有人或以土地設定地上權之房屋使用權人為個人之住家用房屋應符合下列3要件,屬供自住使用,稅率1.2%:
房屋無出租或供營業情形。
供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實際居住使用,且應於該屋辦竣戶籍登記。
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全國合計3戶以內。
(二)房屋稅新制增訂全國單一自住房屋規定,除符合房屋無出租或供營業情形,及供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實際居住使用且於該屋辦竣戶籍登記以外,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如全國僅持有1戶房屋且房屋現值在房屋所在地之地方政府所訂一定金額標準以下者,稅率降至1%。
問題3.︰為何房屋稅新制增訂自住住家用房屋須辦竣戶籍登記?
(一)房屋稅新制就自住住家用房屋要件增訂「辦竣戶籍登記」,是參據土地稅法第9條「自用住宅用地」應符合本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辦竣戶籍登記之規定,俾使同一房地的房屋稅及地價稅自住認定要件趨於一致,減少徵納爭議,簡化稅政。
(二)房屋如符合自住住家用要件〔詳Q3〕,納稅義務人應於房屋稅開徵40日(即3月22日)以前向房屋所在地稽徵機關申報按自住住家用稅率課徵房屋稅。
問題4.︰如何計算納稅義務人全國總持有住家用房屋戶數?
依「房屋稅條例第五條與第十五條第一項第九款規定住家用房屋戶數認定及申報擇定辦法」第3條第1項規定,計算全國總持有住家用房屋戶數,以下列各款之人為準,按其持有之住家用房屋合併歸戶計算︰
房屋所有人。
以土地設定地上權之使用權房屋,為使用權人。
房屋設有典權,為典權人。
房屋為未辦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且所有人不明,其房屋稅向現住人或管理人徵收者,為現住人或管理人。
共有房屋,按各共有人分別以1戶歸戶。
房屋為信託財產者,於信託關係存續中,應改歸戶委託人合併計算戶數。但信託利益之受益人為非委託人,且符合受益人已確定並享有全部信託利益及委託人未保留變更受益人之權利者,改歸戶受益人合併計算戶數。
【舉例】納稅義務人甲為A屋所有權人(持分1/1)、為使用權房屋B屋之使用權人,另與乙共有C屋,A、B、C屋均為住家用房屋,甲持有住家用房屋戶數為3戶。
問題5.︰年度中房屋買賣,該年度房屋稅誰要繳?
依房屋稅條例第6條之1規定,房屋稅以每年2月末日為納稅義務基準日,由當地主管稽徵機關按房屋稅籍資料核定,每年5月1日起至5月31日止一次徵收,課稅所屬期間為上一年7月1日起至當年6月30日止。
【舉例】甲(賣方)與乙(買方)於114年2月1日訂立A屋買賣契約,同年3月1日完成建物移轉登記,因114年2月28日A屋仍登記在原所有人甲名下,114年期房屋稅應由甲繳納;若在114年2月28日當天完成建物移轉登記,因114年2月28日A屋已登記在乙名下,114年期房屋稅則應由乙繳納。
p.s:以每年2月末日為納稅義務基準日
房屋稅大改革!取消按月計徵 買賣過戶漏了這細節恐當冤大頭 (本文出處請點擊)
2025/03/03 20:17文/記者張瀞勻
稅務局說明,2025年房屋稅課稅所屬期間為2024年7月1日起至2025年6月30日止,於2025年5月1日起至5月31日止1個月內1次徵收。(圖/資料照)
去年7月1日開始適用的房屋稅新法,其中一項重大變革就是將原本「按月計徵」的房屋稅改為「按年計徵」,並以每年2月底為納稅義務基準日,也就是以每年的2月28日(或2月29日)的房屋所有人為當年度的房屋稅納稅義務人,專家提醒,若是買賣,交易日期非常關鍵,尤其當屋主原為非自住,買家為自住時,房屋稅落差恐怕非常大。
舉例來說,陳先生在2025年2月20日訂約出售甲房屋給吳小姐, 如果在2025年2月28日仍未完成買賣移轉登記的話,亦即 2月28日當日的房屋所有權人仍為陳先生,則2025年期房屋稅(課稅所屬期間:2024年7月1日起至2025年6月30日止)納稅義務人為陳先生,應由陳先生負責繳納全年房屋稅。
反之,若2025年2月28日已將房屋所有權人登記給吳小姐,則吳小姐就必須負責繳納2025年全年的房屋稅,但須留意的是,若陳先生非自住,吳小姐為自住使用,後者得繳納非自住稅率增加到2%以上,相較於自住稅率1.0%或1.2%,稅負最高恐怕大增一倍。
稅務局說明,2025年房屋稅課稅所屬期間為2024年7月1日起至2025年6月30日止,於2025年5月1日起至5月31日止1個月內1次徵收。
新制房屋稅自2024年7月起實施後,房屋若在年度中所有權移轉,稅務局不再按月課徵房屋稅,而是由當年期2月底登記的房屋所有權人為房屋稅納稅義務人。
特別提醒注意的是,若於每年3月1日至6月30日期間新建、增建或改建完成的房屋,該期間房屋稅則併入「次年期」課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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