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稅2.0新制有好康!毗鄰房屋打通或合併使用 放寬自住房屋設籍認定


毗鄰房屋打通或合併使用,僅於其中一戶辦竣戶籍登記,如符合其他自住要件,仍得按自住住家用稅率課徵房屋稅
 

財政部說明,配合113年7月1日施行房屋稅差別稅率2.0新制,增訂自住住家用房屋應辦竣戶籍登記之要件,考量民眾自住需要,將房屋打通或合併使用,為維護納稅義務人居住權益並兼顧渠等房屋稅合理負擔,該部參酌各地方稅稽徵機關意見及土地稅相關規定,於今(6)日發布解釋令,核釋毗鄰房屋打通或合併使用,僅於其中一戶辦竣戶籍登記,如符合其他自住要件,仍得按自住住家用稅率課徵房屋稅

一、房屋所有人或使用權人(以土地設定地上權房屋)本人、配偶及直系親屬有毗鄰房屋打通或合併使用情形,其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僅於其中一戶辦竣戶籍登記,該等房屋倘符合房屋稅條例第5條第4項住家用房屋供自住及公益出租人出租使用認定標準第2條規定,無出租或供營業情形,供其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實際居住使用,且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住家用房屋全國合計3戶以內,仍得按自住住家用稅率課徵房屋稅。

二、前點毗鄰房屋仍應依「房屋稅條例第五條與第十五條第一項第九款規定住家用房屋戶數認定及申報擇定辦法」(下稱戶數認定辦法)第2條規定認定房屋戶數。

財政部舉例說明,本人、配偶個別所有毗鄰之2戶房屋(未成年子女名下無房屋),經打通或合併使用,倘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僅於其中1戶辦竣戶籍登記,且該等房屋均符合上述其他自住要件,仍得適用自住住家用稅率課徵房屋稅;另毗鄰房屋如為已辦理所有權登記(領有權狀)之房屋,且未辦理建物合併,依戶數認定辦法規定,以2戶(本人、配偶各1戶)計算房屋戶數,故該家戶自住住家用房屋全國合計2戶。

財政部特別提醒,毗鄰房屋打通或合併使用,如符合上述自住住家用房屋要件,房屋所有人請於今(114)年3月24日以前向稽徵機關申報,經核准後,今年5月開徵之房屋稅將按自住住家用房屋稅率課徵。

新聞稿聯絡人:林科長易芬
聯絡電話:(02)2322-8259
發布單位:財政部賦稅署 發布日期:2025-03-06 更新日期:2025-03-06

毗鄰房屋打通或合併使用 放寬自住房屋設籍認定

房屋稅2.0

※本文觀點:

總算看見一條較符合貼近人性的行政命令了!


房屋稅2.0新制有好康!毗鄰房屋打通或合併使用 放寬自住房屋設籍認定 (本文出處請點擊)

2025/03/18 13:30文/記者林耀文

財政部於114年3月6日發布解釋令,核釋毗鄰房屋打通或合併使用,僅於其中1戶辦竣戶籍登記,如符合其他自住要件,仍得按自住住家用稅率課徵房屋稅。

財政部於114年3月6日發布解釋令,核釋毗鄰房屋打通或合併使用,僅於其中1戶辦竣戶籍登記,如符合其他自住要件,仍得按自住住家用稅率課徵房屋稅。 

房屋稅2.0新制從113年7月1日起上路,自住房屋增訂應辦竣戶籍登記要件,考量民眾自住需要,將房屋打通或合併使用,為維護納稅人居住權益並兼顧房屋稅合理負擔,財政部於114年3月6日發布解釋令,核釋毗鄰房屋打通或合併使用,僅於其中1戶辦竣戶籍登記,如符合其他自住要件,仍得按自住住家用稅率課徵房屋稅。 

高雄市稅捐處指出,自住房屋須符合(1)無出租或供營業情形、(2)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實際居住使用並於該屋辦竣戶籍登記、(3)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全國合計3戶以內等要件,才能適用自住住家用稅率1.2%。 

為因應民眾自住需要,放寬設立戶籍認定規定,房屋所有人或使用權人(以土地設定地上權房屋)本人、配偶及直系親屬有相鄰房屋打通或合併使用情形,其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僅於其中1戶辦竣戶籍登記,該等房屋同時符合其他自住房屋要件,就可以按自住住家用稅率1.2%課徵房屋稅。 

高市稅捐處進一步說明,上述相鄰打通房屋如符合自住住家用稅率,房屋戶數認定,如果是有辦理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者,以單獨建物所有權狀認定;未辦理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者,以戶政機關編釘門牌號碼認定;無門牌號碼者,依可獨立使用認定房屋戶數。 

例如,本人、配偶個別所有相鄰2戶房屋(未成年子女無房屋),經打通使用,倘僅有配偶於其所有房屋辦竣戶籍登記,且2戶房屋都符合上述其他自住要件,均適用自住住家用稅率課徵房屋稅;另外這2戶房屋個別領有權狀,則該家戶自住房屋全國合計2戶。 

稅務專家提醒,相鄰房屋打通或合併使用,如符合上述自住住家用房屋要件,房屋所有人務必要於114年3月24日以前向房屋所在地稅捐分處申報,經核准後,今年5月開徵的房屋稅才可以按自住住家用房屋稅率課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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