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有一筆土地分割其土增稅核課釋疑
共有一筆土地分割其土增稅核課釋疑
稅目 | 土地稅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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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令彙編版本 | 一O八年版 |
法規章節 | 第4章 土地增值稅 |
法條 | 第28條(土地增值稅之課徵範圍) |
分類 | 釋示函令 |
釋示函令標題 | 共有一筆土地分割其土增稅核課釋疑 |
函釋內容(如文號,範例:09800554670) | 共有土地分割,不論係法院判決分割或和解或當事人自行協議申請分割,其土地增值稅之核課,應依下列規定辦理:一、數人共有一筆之土地,其照原有持分比例計算所得之價值分割者,依土地稅法施行細則第42條第2項規定,不課徵土地增值稅。惟分割後取得之土地,如與原持分比例所算得之價值不等,其屬有補償者,應向取得土地價值減少者,就其減少價值部分課徵土地增值稅。如屬無補償者,應向取得土地價值增多者,就其增加價值部分課徵土地增值稅。(財政部71/03/18台財稅第31861號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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