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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家房子受損、政府幫你出錢 新北首例私宅獲補助449萬


你家房子受損、政府幫你出錢 新北首例私宅獲補助449萬 (本文出處請點擊)

2024/01/22 14:00文/記者張瀞勻

你家房子受損、政府幫你出錢 新北首例私宅獲補助449萬 #老

新莊區自立街一處5層公寓,日前發現自家樑柱結構受損,補強作業從工程開工到完工僅花費4個月時間。(圖/新北市政府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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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北市危險建築物580專案

【新北市危險建築物580專案】

28 Jun 2023・公告消息
本專案計畫精神為鼓勵市民自行整合凝聚一定意願,危險建築物社區自行整合意願逾50%後提出申請,市府與新北市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再投入資源,協助提供方案評估,並適度導入新北都更大聯盟專業技術,由新北市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以公辦都更方式公開評選委託都市更新事業機構為實施者,推動後續都市更新事業。

法令下載 - 新北府城更字第1124616793號公告

文件下載 -
(1)新北市危險建築物580專案計畫(公告版)
(2)申請書及檢核表(公告版)
(3)附件1-1:580專案計畫-新北市政府處理防災型建築鑑定作業要點申請書(公告版)
(4)附件1-2:580專案計畫-新北市政府處理防災型建築鑑定作業要點同意書(公告版)
(5)附件1-3:580專案計畫-新北市政府處理防災型建築鑑定作業要點配合協助機構鑑定切結書(公告版)
(6)附件2-580專案計畫意願書(第一階段)(公告版)
(7)附件3-580專案計畫同意書(第二階段)(公告版)
(8)附件4-流程圖(公告版)
(9)580專案說明會問答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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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北市政府核發合法房屋證明處理要點 (民國 100 年 06 月 02 日 公發布)

法規名稱: 新北市政府核發合法房屋證明處理要點 (民國 100 年 06 月 02 日 公發布)

1 一、新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協助新北市(以下簡稱本市)人民申請辦理合法房屋證明案件,並維護建築物之公共安全及增進市容觀瞻 ,特訂定本要點。

2 二、本要點所稱合法房屋,係指下列各地區於下列日期前即已存在,且無擅自新建、修建、改建或興闢公共設施拆除剩餘建築基地內建築物改建增建行為之舊有建築物。

(一)實施都市計畫地區:以當地都市計畫發布日為準。但有發布實施禁建者,以禁建日期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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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北市都市計畫容積移轉許可審查要點(110年12月28日修正)

   

 

 

法規名稱: 新北市都市計畫容積移轉許可審查要點 (民國 110 年 12 月 28 日 修正)
  1  
一、新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執行都市計畫容積移轉實施辦法(以
    下簡稱本辦法)第四條第一項規定,使新北市(以下簡稱本市)都市
    計畫容積移轉許可審查有所依循,特訂定本要點。
  2  
二、依都市計畫法、本辦法及其授權訂定之法規或其他法令明定得準用本
    辦法辦理容積移轉者,適用本要點之規定。
    依古蹟土地容積移轉辦法、考古遺址土地容積移轉辦法、水利法第八
    十二條規定經本府水利局公告實施計畫之水道治理用地範圍或都市計
    畫書規定申請容積移轉、調配之地區,得從其規定,但接受基地申請
    可移入容積及其相關條件仍應符合本要點第三點至第六點及第九點之
    規定。
    已依前項規定申請之接受基地,得同時適用本辦法,惟接受基地可移
    入容積之上限應依本辦法第八條之規定。
  3  
三、下列各款土地不得為接受基地:
(一)位於公共設施用地、農業區、保護區、河川區、行水區、風景區、
      保存區、古蹟保存區、經公告水質水量保護區管制範圍內之區域及
      其他非屬都市計畫發展用地土地。
(二)毗鄰經中央或地方政府依文化資產保護法指定之古蹟及經登錄為歷
      史建築物之土地。但經新北市政府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聚落建築
      群史蹟文化景觀審議會審查通過者,不在此限。
(三)實施容積率管制前已取得建造執照之土地。
(四)依本市都市計畫規定禁止各項容積獎勵地區之土地。
    位於市場用地之土地,並屬下列經本府核准拆除重建之地區,得為接
    受基地:
(一)都市更新條例劃定之更新單元。
(二)「新北市政府執行舊市區小建築基地合併整體開發處理原則」認定
      之地區。
(三)基地原有建築物屬放射性汙染建築物。
(四)都市計畫內危險及老舊建築物。
(五)高氯離子鋼筋混凝土建築物。
(六)適用「新北市政府處理防災型建築加速改善要點」之建築物。
  4  
四、接受基地之面積及連接之道路性質,應符合下列各款規定:
(一)面積應達五百平方公尺以上。
(二)連接之道路(同一路段)面寬及路寬應達八公尺以上。
(三)符合前款規定之道路應足寬開闢達八公尺以上,並連通已開闢達八
      公尺以上之道路。
    前項第二款、第三款所稱之道路,指都市計畫法新北市施行細則第二
    條定義之道路,除都市計畫書另有規定外,不包括私設通路及類似通
    路。
    依都市更新條例劃定之更新單元、「新北市政府執行舊市區小建築基
    地合併整體開發處理原則」認定之地區或基地原有建築物屬放射性汙
    染建築物、都市計畫內危險及老舊建築物、高氯離子鋼筋混凝土建築
    物及「適用新北市政府處理防災型建築加速改善要點」之建築物,經
    本府核准拆除重建之地區,連接之道路路寬得為八公尺以下,其可移
    入之容積依第六點之規定。
    前項基地原有建築物屬放射性汙染建築物、都市計畫內危險及老舊建
    築物、高氯離子鋼筋混凝土建築物及適用「新北市政府處理防災型建
    築加速改善要點」之建築物,經本府核准拆除重建之地區,應符合下
    列兩款規定:
(一)接受基地連接道路與接受基地退縮留設之寬度合計達八公尺。
(二)檢附經本府消防局審查通過之劃設消防車輛救災活動空間證明文件
      及圖說。
  5  
五、接受基地之可移入容積上限依本辦法第八條規定辦理,且申請可移入
    之總量應依容積量體評定機制檢討計算;其評定機制由本府另訂之。
    依前項規定申請移入容積,且位於依法公告之山坡地土地者,可移入
    容積不得超過其基準容積百分之二十。
    依「新北市政府執行舊市區小建築基地合併整體開發處理原則」認定
    之地區,其可移入容積依本辦法第八條及第六點之規定,得不適用第
    一項之規定。
    基地原有建築物屬放射性汙染建築物、都市計畫內危險及老舊建築物
    、高氯離子鋼筋混凝土建築物及適用「新北市政府處理防災型建築加
    速改善要點」之建築物,經本府核准拆除重建之地區,其可移入容積
    依本辦法第八條及第六點之規定,得不適用第一項之規定,惟各項獎
    勵面積及容積移轉之總和不得超過基準容積百分之五十。
  6  
六、依都市更新條例劃定之更新單元、「新北市政府執行舊市區小建築基
    地合併整體開發處理原則」認定之地區或基地原有建築物屬放射性汙
    染建築物、都市計畫內危險及老舊建築物、高氯離子鋼筋混凝土建築
    物及適用「新北市政府處理防災型建築加速改善要點」之建築物,經
    本府核准拆除重建之地區,如接受基地連接道路寬度未達八公尺者,
    申請移入容積應符合下列規定之一:
(一)連接道路寬度六公尺以上,未達八公尺者,可移入容積不得超過該
      接受基地基準容積之百分之十五。其接受基地得不適用本要點第四
      點第一項第三款之規定。
(二)接受基地範圍內之建物經本府建築主管機關依建築法第八十一條規
      定認定為危險或有安全之虞且須拆除重建者,其接受基地得不適用
      本要點第四點第一項及第五點第一項之規定,惟可移入容積不得超
      過該接受基地基準容積之百分之十五。連接道路寬度六公尺以上,
      未達八公尺者,可移入容積不得超過該接受基地基準容積之百分之
      十五。其接受基地得不適用本要點第四點第一項第三款之規定。
  7  
七、接受基地依第五點及第六點申請移入容積者,得依本辦法第九條之一
    規定,以折繳代金方式辦理。
    容積移轉折繳代金金額,由本府城鄉發展局委託三家以上專業估價者
    查估評定之;其所需費用,由接受基地所有權人負擔。
    前項所提容積移轉折繳代金金額之評定,得委託公會協檢之。
    容積移轉折繳代金之收入,由新北市公共建設用地基金管理之。
  8  
八、申請送出基地為本辦法第六條第一項第三款私有都市計畫公共設施保
    留地之容積移轉者,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取得按接受基地土地持分比例或移入容積所換算後之送出基地所有
      權。
(二)未開闢之道路用地土地,應取得該送出基地地號全部私有土地所有
      權人辦理容積移轉之同意。
(三)私有公共設施保留地位屬「新北市政府消防局狹小巷道消防救災動
      線管理要點」認定列管範圍申請辦理容積移轉者,該土地地號之個
      別所有權人得分次申請移轉容積。
(四)依新北市都市計畫容積移轉送出基地土地改良物之認定及處理原則
      之規定,處理土地改良物。
    前項私有都市計畫公共設施保留地如經需地機關檢討後已無使用需求
    ,且涉及都市計畫變更者,不得作為容積移轉送出基地。
  9  
九、本辦法第八條第二項規定之其他都市計畫指定地區範圍內之接受基地
    ,指下列各款土地:
(一)距捷運車站用地、特等火車站、一等火車站或二等火車站五百公尺
      內之建築基地。
(二)距三等火車站或簡易火車站三百公尺內之建築基地。
    依本辦法第八條規定及前項建築基地跨不同範圍線者,應依建築基地
    於各該範圍內面積分別核算,作為該建築基地容積移轉之總和上限。
  10  
十、接受基地、送出基地二筆以上者,應按申請容積移轉當期各接受基地
    、送出基地公告土地現值,以面積加權平均計算之。接受基地二筆以
    上,且位於不同土地使用分區者,其容積率以面積平均計算之。
  11  
十一、本辦法第十六條所訂之相關申請文件及本市容積移轉申請案件作業
      流程,依「新北市政府受理都市計畫容積移轉案件申請作業規範」
      辦理。
  12  
十二、本市容積移轉申請案件,應依「新北市都市計畫容積移轉案件審查
      及勘查收費標準」繳納相關費用。
  13  
十三、容積移轉申請案件之許可條件,除都市計畫書或其他法規另有規定
      外,依本要點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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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新北市政府辦理都市計畫容積移轉申請移入容積量體評定原則」規定

 

修正「新北市政府辦理都市計畫容積移轉申請移入容積量體評定原則」規定
  • 發佈日期:2022-11-02
  • 發佈單位:新北市政府城鄉發展局
  • 類  別:一般公告
  • 公告日期:2022-11-02
  • 公告內容:
  • 新北市政府111年10月26日新北府城開字第11119914721號令:修正「新北市政府辦理都市計畫容積移轉申請移入容積量體評定原則」規定,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一月一日生效。附修正「新北市政府辦理都市計畫容積移轉申請移入容積量體評定原則」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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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關附件:
     111年10月26日11119914721號令.PDF  
 
瀏覽人次:306 人 更新日期:2022-1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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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北代拆辦法修法正式實施 貫通海砂屋重建最後一哩路

 

新北代拆辦法修法正式實施 貫通海砂屋重建最後一哩路
  • 發佈日期:2022-11-24
  • 截止日期:2022-12-24
  • 發佈單位:新北市政府都市更新處
  • 類  別:機關新聞
  • 內  容:
  • 【新北市訊】11月23日「新北市都市更新權利變換實施者申請拆除或遷移土地改良物辦法」修正案發布實施,未來市府將針對危險建物都更,免除公私協調程序,只要提送大會報告後,即可準用建築法第81條執行強制拆除不同意戶,加速消弭危險環境。

    新北市府一直持續推動都更三箭政策,不遺餘力協助住戶處理海砂屋耐震能力不足等危險建築物,為此,市府團隊從最開始的鑑定、到輔導、到重建,為海砂屋更新之路建構全面性的完整服務及配套措施,現在「新北市都市更新權利變換實施者申請拆除或遷移土地改良物辦法」的修法上路,更是完備了本市防災都更拼圖。

    都市更新處表示,我們透過建立跨局處合作機制,由技術、資金、法令三大面向制訂全方位政策。從啟動重建的開端——提供耐震初評費用全額補貼及新北挺安全方案全額補助海砂屋鑑定費用,使住戶順利跨過「鑑定費」的第一道門檻。結合新北住都中心及市府都更推動師的技術輔導、整合量能,協助社區逐步凝聚共識,邁出重建的第一步,並透過多元途徑讓社區選擇最適合的重建道路,協助住戶重返安全的家園。都市更新處指出,過去針對危險建物的重建機制雖不乏獎勵誘因,但相對缺乏強制力,今年4月1日「新北市高氯離子鋼筋混凝土建築物處理自治條例」的出爐,則強化了公權力介入機制,透過強制停用及強制拆除等必要手段,保障全體住戶的身家性命安全,而在今年9月1日推出防災都更2.0「新北市加速推動都市危險建築物重建專案計畫」,針對同意比率已達9成或未同意戶為一戶的案件,提供1.5倍原建築容積或基準容積重建,更加強了整合誘因,市府團隊藉由棍棒與胡蘿蔔的搭配策略,加速推動防災都更。

    另外,由市府全額補助海砂屋鑑定費用的「新北挺安全方案」截至今日已有19案申請,考量仍多有民眾在持續詢問,決定滾動檢討將原定今年底截止的挺安全方案,延長受理期限至116年12月31日止,市府全力協助海砂屋重建,使新北市民安居樂業。

    資料諮詢:都市更新處事業科 鄧涵瑛科長 電話:02-29506206 轉 301
  • 聯絡人:鄧涵瑛科長
  • 聯絡單位:新北市政府都市更新處事業科
  • 聯絡電話:02-29506206
  • 電子信箱:AJ3412@ms.ntpc.gov.tw
 
 
 
 
 更新日期:2022-1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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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沿街式開放空間計算方式

案例:有關沿街式開放空間計算方式。

依據:95.6.14臺北縣「建造執照預審委員會」第186次會議決議

編號:06-08(109年版編號06-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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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放空間臨未開闢計畫道路並位於區段徵收範圍,未申請開放空間奬勵,其開放空間有效面積按建築技術規則設計施工編第287條規定未達法定空地面積之60%,得否僅申請公共服務空間之獎勵

案例:有關開放空間臨未開闢計畫道路並位於區段徵收範圍,未申請開放空間奬勵,僅申請公共服務空間獎勵,其開放空間有效面積按建築技術規則設計施工編第287規定未達法定空地面積之60%,得否僅申請公共服務空間之獎勵。

依據:103.11.26新北市政府工務局第54次「建造執照預審委員會」

編號:06-16(修正109年版編號06-16) 

處理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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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宗基地內含法定山坡地及非法定山坡地,建築物皆配置於非法定山坡地範圍時,應否進行加強山坡地雜項執照審查

案例:有關一宗基地內含法定山坡地非法定山坡地,建築物皆配置於非法定山坡地範圍時,應否進行加強山坡地雜項執照審查

依據:本府工務局建照科107418日建築法規研討會議紀錄

           本府工務局建照科107117日建築法規研討會議紀錄

編號:10-7(109年版編號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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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北市建照業務工作手冊110年版: 有關地上層構造物投影至1F計入建築面積時之法規檢討原則

案例: 有關地上層構造物投影至1F計入建築面積時之法規檢討原則。

依據: 本府工務局104.8.198次建築管理法規研討會議紀錄

編號: 05-22(109年版編號05-24)

處理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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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陽台外設置雨遮、花台、遮陽板之面積檢討方式

案例: 有關陽台外設置雨遮、花台、遮陽板之面積檢討方式。

依據:

93.12.02本府工務局建照管理課建築法規研討會會議紀錄

本府工務局94年第8次建築管理法規研討會議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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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建築基地範圍包含「法定山坡地及非法定山坡地」,其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山坡地建築專章條文檢討1案

建築管理組

最後更新日期:2018-08-21

內政部107.8.21內授營建管字第1070813570號函

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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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北市TOD增額容積、土管修正公展起跑

報導:MyGoNews林湘慈 | 日期:2021-08-20

新聞摘要

新北市TOD增額容積申請機制調整 土管修正公展起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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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城頂埔站增額容積申請 無償提供公益設施及車位

報導:MyGoNews林湘慈 | 日期:2021-08-16

土城頂埔站增額容積申請 無償提供公益設施及車位(圖/新北市政府) MyGoNews房地產新聞 區域情報

土城頂埔站增額容積申請 無償提供公益設施及車位(圖/新北市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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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北市都市計畫保護區農業區土地使用審查要點 (民國 106 年 01 月 19 日 修正)
 

法規名稱: 新北市都市計畫保護區農業區土地使用審查要點 (民國 106 年 01 月 19 日 修正)
1  
一、新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審查新北市(以下簡稱本市)都市計
    畫保護區、農業區內設置各項設施之土地使用案件,特訂定本要點。
2  
二、依都市計畫法新北市施行細則第二十八條及第三十一條規定,於都市
    計畫保護區農業區設置各項設施,除都市計畫或其他法令另有規定
    者外,應依本要點規定申請土地核准使用。
3  
三、申請基地面臨之道路,應為政府或私人開闢完竣可通行車輛之都市計
    畫道路、現有巷道或符合建築技術規則之私設通路,並以連接計畫道
    路者為限。
    前項申請基地未直接面臨可通行之道路者,應取得下列權利證明文件
    ,並自行開闢可通行之通路完竣,始得申請使用:
(一)面臨未全部開闢之計畫道路者,應取得該未開闢部分道路用地之土
      地使用權利證明文件。
(二)受現有溝渠區隔者,應取得該溝渠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同意使用或
      架設橋涵之權利證明文件。
4  
四、依本要點申請之各項設施不得在下列地區設置:
(一)農地重劃區。但經本府農業主管機關同意者,不在此限。
(二)保安林地。但經林業主管機關同意者,不在此限。
(三)軍事禁建區、都市計畫禁建區及其他依法令公告之禁建區。
(四)牴觸都市計畫內容,或指定應施行市地重劃或區段徵收,尚未整體
      開發完成之地區。但經本府地政主管機關認定無礙整體開發者,不
      在此限。
(五)生態保育區、自然保育區、野生動物保護區、景觀保護區、資源保
      護區、保安保護區、地質保護區或野生動物重要棲息環境地區。
(六)水源水資保護區、飲用水水源水質保護區或飲用水之取水口一定距
      離內之地區。但經轄區自來水主管機關或環保主管機關同意者,不
      在此限。
(七)其他法令規定禁止或經本府認定不適宜使用之地區。申請基地範圍
      屬山坡地者,應符合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十三章第一節
      山坡地基地不得開發建築認定基準之規定。
5  
五、申請基地面積不得超過三千平方公尺。
    同一申請者於同一地號或毗鄰土地申請設置數相關設施,經確認不影
    響附近農業生產及交通,且不違反設施設置相關規定者,不受前項申
    請基地面積之限制。但合計之總面積仍不得逾一公頃。
    前二項申請基地面積之限制,於經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其相關法規
    核准之申請案,不適用之。
6  
六、農業區、保護區之建築物,應依下列規定留設前院、側院:
(一)前院留設最小深度不得小於五公尺。
(二)側院留設最小深度不得小於四公尺;如建築基地規模達一千平方公
      尺者,其留設置最小深度不得小於八公尺;建築基地規模達二千平
      方公尺者,其留設置最小深度不得小於十公尺。
    依前項第二款留設側院而退縮部分,得計入法定空地或供作農、水路
    之用。
7  
七、依本要點申請之各項設施,不得妨礙鄰近農、水路之原有功能。
8  
八、農業用地經核准變更為非農業使用者,應依農業發展條例第十二條及
    相關法令規定,繳交農業用地變更回饋金。
9  
九、依本要點申請設置各項設施,除各目的事業主管法規另有訂定外,應
    依各使用項目所需核准條件及其規定事項檢具下列文件:
(一)申請書:載明申請人之姓名、機關名稱、負責人、住址、電話、申
      請地號、基地面積及申請事由,並由申請人簽名及蓋章。
(二)基地周圍地形套繪都市計畫圖或基地周圍現況實測圖:
     1、基地周圍地形套繪都市計畫圖應正確標示基地境界線,鄰近範圍
        內現有相關地物或設施之地形套繪都市計畫圖,其比例尺以該都
        市計畫圖為準。
     2、基地周圍現況實測圖應標示基地境界鄰近一百二十公尺內之地形
        、地物、各項設施及測繪日期,其比例尺不得小於一千二百分之
        一,並應為最近六個月內所測繪者。
(三)最近一個月內核發之地籍圖謄本、土地登記簿謄本、土地使用分區
      證明及土地同意使用之證明文件。但申請人為土地所有權人時免附
      前開土地同意使用之證明文件。
(四)地形圖:申請基地位於山坡地者,應標示間隔五十公分之地形、地
      物等高線,其比例尺不得小於六百分之一。申請基地非屬位於山坡
      地者得免附。
(五)載明計畫內容概要之計畫書及平面配置圖,其比例尺不得小於六百
      分之一。
(六)申請基地屬山坡地者,應先擬具水土保持計畫,送請主管機關核定
      ;如屬依法應進行環境影響評估者,其審查結果應一併送核。於水
      土保持計畫未經主管機關核可前,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不得核發開
      發或利用之許可。其水土保持計畫內容、審核程序、及實施之檢查
      依水土保持計畫審核監督辦法規定辦理。
(七)其他依法應檢具之相關文件。
10  附件檔案
十、各項設施申請核准使用時,除依本要點規定辦理外,並應符合附表之
    規定。

#新北市土地-高仕不動產

#土地#房屋#透天厝#店面#共有不動產#0912-913923高仕陳總

新北市都市計畫保護區農業區土地使用審查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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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私有畸零地擬依「新北市公有畸零地及公有裡地合併使用證明書核發基準」申請合併可單獨建築使用之公有土地

案例: 有關私有畸零地擬依「新北市公有畸零地及公有裡地合併使用證明書核發基準」申請合併可單獨建築使用之公有土地,是否與本局96104日北府工建字第0960654840號函抵觸,得否核發。

依據: 97.05.28本局建照科建築法規研討會會議紀錄

編號: 03-02(109年版編號03-02)

處理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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擴大三重都市計畫16日開說明會 未來開發為住商混用區

2020-09-03 13:40:09聯合報 記者江婉儀/新北即時報導

擴大三重都市計畫位在三重、五股交界處,新北市城鄉局指出,該計畫區約20.43公頃,面積雖不大,但可透過計畫縫合行政區域邊界,健全周邊區域生活機能,此處鄰近將動工的環狀線第二期Y19B站、穀堡家商、更寮國小,未來將開發成住商混用區,本月16日將在蘆洲得仁市民活動中心舉辦座談會,蒐集地方意見,預計明年中公展。

擴大三重都市計畫位在中山高速公路以南、疏洪東路以東,原本用地性質為乙種工業區,城鄉局表示,為配合捷運環狀線第二階段北環線南環線)及縫合都市計畫周邊零星夾雜的非都市土地,藉此提供適度開放空間引導都市發展動能,並健全鄰里生活型態。

除了擴大三重都市計畫外,包含擴大五股都計、擴大泰山都計都是類似案例,如五股垃圾山經由市府開拆違建並進行綠美化,未來會有產專區,還給當地居民乾淨安全的生活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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味全三重廠都計變更案通過 將納新北市第二行政中心

2020/08/10 20:38文/記者賴筱桐

新北第二行政中心將落腳三重,基地緊鄰捷運先嗇宮站,都市計畫變更案已經通過內政部審議。(記者賴筱桐攝)

新北市長侯友宜上任後拋出建構三大軸心的城市建設藍圖,除了目前新北市政府所在的新板特區,已著手闢建位於三重的第二行政園區,預定地都市計畫變更案7月14日已獲內政部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通過,預計年底發布實施,未來廠商除了回饋土地,還要捐建一棟大樓,換句話說,市府不用花費任何公帑,即可獲得第二行政中心辦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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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北出租、開店注意!土地使用不符合規定最高罰30萬

2020-07-01 17:06:15聯合報 記者江婉儀/新北即時報導

小心被開罰!新北市城鄉局今天公告實施「新北市政府處理違反都市計畫法事件統一裁罰基準」修正條文,不論是房東、業者或租戶,都要先確認使用項目是否符合土地使用管制,市府經3次告知後若未改善,將依照都市計畫法第79條,違規業者可處6萬至30萬元,房東最低可罰6萬元。

城鄉局長黃一平表示,業者在住宅區內開設卡拉OK、飲酒店、酒家等違規場所,是目前違規開罰的最大宗案件,也是民眾最常檢舉的對象。

為了維護民眾住的權益與安寧,市府裁處違規業者時,將同時告知地主與房東應善盡維護管理責任,不得將土地或建物提供做為違規場所使用,若告知三次仍不改善,將依都市計畫法第79條規定裁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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容移修正,新北加速危老重建再添動能

報導:MyGoNews林湘慈 時間:2020-01-30

容移要點修正,新北加速危老重建再添動能

新聞摘要

容移要點修正,新北加速危老重建再添動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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