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建照業務工作手冊110年版: 有關地上層構造物投影至1F計入建築面積時之法規檢討原則
案例: 有關地上層構造物投影至1F計入建築面積時之法規檢討原則。
依據: 本府工務局104.8.19第8次建築管理法規研討會議紀錄
編號: 05-22(109年版編號05-24)
處理原則:
有關地上層構造物投影至1F計入建築面積時,應以該部分於當層之實際使用行為界定檢討方式,是倘以實牆或臺度大於110cm之實牆區劃時,因已無出入行為,故投影範圍免再檢討容積樓地板面積。
有關地上層構造物投影至1F計入建築面積時之法規檢討原則如下:
一、建築物依規定無需計入建築面積者,不得自行計入建築面積。
二、1F建築面積投影範圍僅為露樑投影時,計入建築面積,無需計容積樓地板面積。
三、1F建築面積投影範圍有出入行為時(開門、開落地口、開落地窗),應檢討容積樓地板面積或視設置情況併入陽台檢討技規162條,超出部分再回計容積。
四、1F建築面積投影範圍無出入行為時(無開口之實牆區劃、開窗或開口僅可視覺穿透且窗臺高度達110cm以上),則可標示為「上方第x~z層樓地板投影線」,無需檢討容積樓地板面積。
本文出處(新北市建照業務工作手冊110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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