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放空間臨未開闢計畫道路並位於區段徵收範圍,未申請開放空間奬勵,其開放空間有效面積按建築技術規則設計施工編第287條規定未達法定空地面積之60%,得否僅申請公共服務空間之獎勵

案例:有關開放空間臨未開闢計畫道路並位於區段徵收範圍,未申請開放空間奬勵,僅申請公共服務空間獎勵,其開放空間有效面積按建築技術規則設計施工編第287規定未達法定空地面積之60%,得否僅申請公共服務空間之獎勵。

依據:103.11.26新北市政府工務局第54次「建造執照預審委員會」

編號:06-16(修正109年版編號06-16) 

處理原則

沿街式開放空間臨接未開闢道路或臨接道路開闢未達4公尺,不得計入開效空間有效面積計算。

開放空間有效面積建築技術規則設計施工編第287規定之法定空地面積之60%者,得依建築技術規則第15章申請開放空間相關獎勵。

本文出處(新北市建照業務工作手冊110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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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287條 - 建築/建照/使照/(三)

建築技術規則 - 建築/建照/使照/(三)

新北市建照業務工作手冊(110年版) - 建築/建照/使照/(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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