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出租、開店注意!土地使用不符合規定最高罰30萬
2020-07-01 17:06:15聯合報 記者江婉儀/新北即時報導
小心被開罰!新北市城鄉局今天公告實施「新北市政府處理違反都市計畫法事件統一裁罰基準」修正條文,不論是房東、業者或租戶,都要先確認使用項目是否符合土地使用管制,市府經3次告知後若未改善,將依照都市計畫法第79條,違規業者可處6萬至30萬元,房東最低可罰6萬元。
城鄉局長黃一平表示,業者在住宅區內開設卡拉OK、飲酒店、酒家等違規場所,是目前違規開罰的最大宗案件,也是民眾最常檢舉的對象。
為了維護民眾住的權益與安寧,市府裁處違規業者時,將同時告知地主與房東應善盡維護管理責任,不得將土地或建物提供做為違規場所使用,若告知三次仍不改善,將依都市計畫法第79條規定裁處。
另外,對於嚴重公共安全事件,如傾倒廢棄土、違規人頭戶等案件,將透過提高累計罰鍰額度與縮短改善時間方式調整,以期能有效達成遏止違規使用目的。
市府呼籲,業者及房東、地主在開店或出租前,應先確認使用項目是否符合土地使用管制,避免因違反都市計畫規定致遭處分,否則一旦投入資金後,又被依違反都市計畫法之規定受罰,將會得不償失。
透過本次裁罰基準的修正,對於違反都市計畫法事件的處理將更明確,也更能維護民眾生活環境及公共安全。
城鄉局長黃一平表示,業者在住宅區內開設卡拉OK、飲酒店、酒家等違規場所,是目前違規開罰的最大宗案件,也是民眾最常檢舉的對象。圖/新北市城鄉局提供
,違反本法或內政部、直轄市、縣 (市) (局) 政府依本法所發布之命令
者,當地地方政府或鄉、鎮、縣轄市公所得處其土地或建築物所有權人、
使用人或管理人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勒令拆除、改建
、停止使用或恢復原狀。不拆除、改建、停止使用或恢復原狀者,得按次
處罰,並停止供水、供電、封閉、強制拆除或採取其他恢復原狀之措施,
其費用由土地或建築物所有權人、使用人或管理人負擔。
前項罰鍰,經限期繳納,屆期不繳納者,依法移送強制執行。
依第八十一條劃定地區範圍實施禁建地區,適用前二項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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