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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售土地未辦妥移轉登記前死亡,應列入遺產課稅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日前接獲陳先生來電詢問,其父親今(112)年亡故,生前出售一筆土地,惟尚未辦妥所有權移轉登記,應如何申報遺產稅?

該局說明,依民法第758條規定,不動產物權依法律行為取得、設定、喪失及變更者,非經登記,不生效力。

被繼承人生前出售之土地,倘死亡時尚未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仍屬被繼承人之遺產,應按死亡時之土地公告現值列入遺產總額課稅;惟土地已簽約出售,須履行移轉登記義務予買受人,屬被繼承人生前未償債務,應同額列為未償債務,從遺產總額扣除,出售土地之應收未收之價款或已收取價款仍有結存餘額,亦須一併計入遺產總額。

該局舉例說明,甲君於112年1月以新臺幣(下同)400萬元出售一筆公告現值200萬元土地予乙君,甲君於辦理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前死亡,該筆交易甲君已收取350萬元存入銀行,尚有尾款50萬元未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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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將作農業使用的農地贈與姪女,要課徵贈與稅

王先生來電詢問,將作農業使用的農地贈與姪女是否應課徵贈與稅?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依遺產及贈與稅法(以下簡稱遺贈稅法)第20條第1項第5款規定,作農業使用之農業用地及其地上農作物,贈與民法第1138條所定繼承人(即配偶、直系血親卑親屬、父母、兄弟姊妹及祖父母),該農業用地及其地上農作物之價值不計入贈與總額不課徵贈與稅。但王先生將農地贈與姪女,因姪女非屬民法第1138條所定之繼承人,仍應依法課徵贈與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王先生於112年1月11日贈與姪女作農業使用之農地,為王先生112年第1次贈與,假設該農地公告土地現值新臺幣(下同)500萬元且無負擔之贈與,依遺贈稅法第10條及第12條之1規定,贈與總額500萬元,扣除當年度公告免稅額244萬元後之贈與淨額為256萬元,應納贈與稅為25.6萬元(贈與淨額256萬元*稅率10%)。

該局提醒,依遺贈稅法第24條第1項規定,贈與人在1年內贈與他人之財產總值超過贈與稅免稅額時,應於超過免稅額之贈與行為發生後30日內,向主管稽徵機關辦理贈與稅申報,以免受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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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法第 34 條之 1 處分實務(五)

申請登記檢附文件

1.土地登記申請書

1.備註欄

A.依土地法第 34 條之 1 第 1 項至第 3 項規定辦理,如有不實義務人願負法律責任(土地登記規則第 95 條、土地法第 34 條之 1 執行要點第 8 點(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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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法第 34 條之 1 處分實務(二)

共有物處分之適用

以有償讓與為限

土地法第 34 條之 1 所定處分,以有償讓與為限,不包括信託行為及共有物分割。(土地法第 34 條之 1 執行要點第 3 點)

祭祀公業調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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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教團體以自然人名義登記不動產處理暫行條例

 

法規名稱: 宗教團體以自然人名義登記不動產處理暫行條例
公發布日: 民國 111 年 06 月 08 日
發文字號: 華總一義字第11100048101號 令
法規體系: 民政
立法理由:

 

 

第 1 條 
為健全宗教團體發展,處理宗教團體以自然人名義登記不動產所有權之歸
屬,特制定本條例。

第 2 條 
本條例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內政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
市)為縣(市)政府。

第 3 條 
本條例所稱宗教團體,指符合下列規定之一者:
一、宗教財團法人宗教社團法人已完成寺廟登記之寺廟
二、未辦理寺廟登記之寺廟

前項第二款規定之寺廟,以籌備人三人以上組成寺廟籌備處,並於本條例
施行前,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為限:
一、已興建有供宗教活動使用之整幢建築物。
二、寺廟興辦事業計畫業經主管機關核准。
三、籌備處名稱經不動產登記機關依土地登記規則第一百零四條第二項規
    定註記。

第 4 條 
本條例所稱不動產,指本條例施行前有下列情形之一,而以自然人名義登
記者:
一、宗教團體以自有資金購買。
二、宗教團體受贈。
三、依契約或其他證明文件,足認為宗教團體所有。
不動產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適用本條例之規定:
一、依法禁止或不得登記為宗教團體所有。但耕地不在此限。
二、已依土地登記規則第一百零四條第二項規定辦理所有權註記。

第 5 條 
宗教團體得就前條第一項不動產,於本條例施行之日起二年內,向主管機
關申請權利歸屬審認,逾期不予受理。

第 6 條 
前條申請,應由宗教團體負責人或代表人為之,並應檢附下列文件或資料:
一、申請書。
二、寺廟登記證或法人登記證書;未辦理寺廟登記之寺廟,附寺廟籌備處
    全體籌備人協議書。
三、負責人或代表人之資格證明文件。
四、契約書、公(認)證書或其他足資認定不動產為宗教團體實質所有之
    文件或資料。
五、不動產清冊及地籍謄本。但地籍謄本能以電腦查詢者,得免提出。
六、不動產登記名義人或其全體繼承人同意書;其有數人者,應以共有人
    逾二分之一及其應有部分合計逾二分之一之同意行之,但其應有部分
    合計逾三分之二者,其人數不予計算。
七、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文件或資料。
前項第二款規定之協議書,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寺廟籌備處名稱。
二、全體籌備人姓名及其簽章。
三、全體籌備人公推之代表人。
四、籌備人及代表人死亡或變更時,繼任者之產生方式及程序。
五、耕地經限制登記者,其於籌備期間處分耕地之決議方式。
六、籌備處解散之條件、程序及其解散後不動產之處理方式。
依第一項第六款規定申請者,應另檢附載有被繼承人死亡記事之戶籍謄本
、全體繼承人現戶戶籍謄本及繼承系統表。

第 7 條 
主管機關受理申請後,認申請文件或資料有欠缺而得予補正者,應通知申
請人於三個月內補正。

第 8 條 
申請文件、資料經審查符合規定者,主管機關應予公告,並通知不動產登
記名義人或其全體繼承人。公告期間至少為一個月。
前項公告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不動產坐落之地號或建號。
二、符合第四條第一項各款規定之文件或資料。
三、公告期間。
四、其他應公告之事項。
第一項公告應揭示於主管機關之公告欄與網頁、不動產所在地鄉(鎮、市
、區)公所及宗教團體處所;必要時並得於其他適當處所或以其他適當方
式揭示。

第 9 條 
不動產登記名義人、其繼承人利害關係人於前條第一項公告期間內,得
檢具資格證明文件、異議書及相關證據資料,向主管機關提出異議。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異議不予受理:
一、未於前條第一項公告期間內提出異議。
二、前項之文件或資料有欠缺,經通知異議人於十日內補正,屆期未補正
    或補正仍不符規定。

第 10 條 
主管機關受理異議後,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於公告期滿之日起二十日內,將異議書送達申請人,並令申請人於送
    達之日起三個月內,以書面檢附證據資料提出回應意見。
二、於收受申請人回應意見之日起二十日內,將回應意見送達異議人,並
    令異議人於送達之日起一個月內表明是否仍有異議。
三、異議人於前款規定期間內表明仍有異議者,主管機關應通知申請人及
    異議人,於三個月內向法院提起訴訟。
申請人或異議人依前項第三款規定提起訴訟者,應於提起訴訟之日起十日
內,將起訴狀繕本及起訴證明文件影本送交主管機關。
申請人或異議人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提起訴訟,或不動產所有權歸屬爭議
於法院審理中者,主管機關應停止辦理不動產權利歸屬審認。
前項停止辦理事由消滅後,主管機關應續行辦理。

第 11 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應敘明理由駁回申請:
一、申請文件或資料未能補正;經依第七條規定通知限期補正,屆期未補
    正或補正仍不符規定。
二、有事實足認第六條規定之文件、資料或前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之證據
    資料,係偽造、變造或虛偽不實。
三、申請人未依前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提出回應意見。
四、申請人、異議人均未依前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提起訴訟,或申請人提
    起訴訟後撤回。
五、經法院確定判決或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之文書,認定申請人未具取
    得不動產所有權之法律上原因。

第 12 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列冊囑託不動產登記機關辦理更名登記或限
制登記:
一、申請案件於第八條第一項公告期滿,無人提出異議。
二、異議人未依第十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表明仍有異議。
三、異議人依第十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提起訴訟後撤回。
四、經法院確定判決或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之文書,認定申請人具取得
    不動產所有權之法律上原因。
主管機關依前項規定囑託時,應通知申請人及不動產登記名義人或其全體
繼承人。

第 13 條 
前條第一項囑託更名登記或限制登記,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囑託更名登記:申請人為宗教財團法人、宗教社團法人或已完成寺廟
    登記之寺廟,並已以其他自然人名義登記為所有權人且無依法不得承
    受該不動產之情形,更名登記為申請人所有。
二、囑託限制登記:申請人為未辦理寺廟登記之寺廟或有不動產為耕地、
    購買或受贈之不動產未辦理移轉登記之情形,為限制登記並註明權利
    歸屬審認之宗教團體。
前項第二款限制登記事項,自本條例施行期間屆滿失效。主管機關應於屆
滿時列冊囑託該不動產登記機關塗銷限制登記。
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辦理限制登記之不動產,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宗教
團體得向不動產登記機關辦理下列登記:
一、寺廟籌備處購買或受贈不動產時以其他自然人名義登記為所有權人,
    且無依法不得承受該不動產之情形,於完成寺廟登記後,檢具寺廟
    登記證辦理更名登記為寺廟所有。
二、依法移轉登記為限制登記所註明權利歸屬審認之宗教團體所有。

第 14 條 
經依前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辦理限制登記之不動產,其所有權禁止移轉,
並不得設定地上權、農育權、不動產役權、抵押權及典權。但下列情形不
受所有權禁止移轉之限制:
一、耕地經登記名義人與限制登記所註明權利歸屬審認之宗教團體同意,
    出售或與他人互易為依法得登記為宗教團體所有之土地。
二、依法辦理徵收、區段徵收或協議價購。
三、繼承。
宗教團體依前項第一款規定向不動產登記機關辦理移轉登記前,應報請主
管機關囑託塗銷限制登記。

第 15 條 
不動產經更名登記或限制登記後,主管機關發現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囑
託不動產登記機關塗銷更名登記或限制登記:
一、有事實足認申請文件或資料係偽造、變造或虛偽不實。
二、經法院確定判決或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之文書,認定申請人未具取
    得不動產所有權之法律上原因。

第 16 條 
本條例自公布日施行,施行期間十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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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教不動產暫行條例限期2年

報導:MyGoNews方暮晨 | 日期:2023-02-16

新聞摘要

內政部表示,2022年公布的暫行條例,明定宗教團體在條例施行前取得的不動產,因故以牧師、住持、教友、信徒等自然人名義登記者,於2024年6月11日前可提出所有權歸屬審認申請,以保障宗教團體不動產不會被任意處分。

宗教不動產暫行條例限期2年 呼籲宗教團體儘早提出申請(圖/內政部) MyGoNews房地產新聞 市場快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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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貸補貼每戶發3萬 快看你符不符合4大資格

2023/02/16 12:17文/記者張瀞勻

房貸補貼每戶發3萬 快看你符不符合4大資格 #區段徵收#公設

內政部16日拍板定案「減輕民眾負擔,多元支持方案」,提供每戶3萬元的房貸利息定額支持,預估全國約可嘉惠55萬貸款戶。(圖/內政部提供)

針對近期討論度極高的房貸補貼,內政部16日拍板定案「減輕民眾負擔,多元支持方案」,將針對110年每戶家庭可支配所得120萬元以下,僅有一間房子而且是屬於有自用住宅者,提供每戶3萬元的定額支持,預估全國約可嘉惠55萬貸款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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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院拍板設雙門檻 房貸補貼每戶3萬元

行政院今天拍板房貸補貼,申請核定後一次撥付,每戶3萬元。(圖由行政院提供)

行政院今天拍板房貸補貼,申請核定後一次撥付,每戶3萬元。(圖由行政院提供)

2023/02/16 12:03 首次上稿11:27 更新時間12:03

〔記者鍾麗華/台北報導〕行政院今天拍板房貸補貼,對於僅有1筆自用性質購置住宅貸款,名下持有房屋1戶以內,110年家戶所得合計於120萬元以內,原始核貸金額台北市850萬元(總價約1200萬元)以下,其他縣市700萬元(總價約1000萬元)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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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法令補充規定

法規名稱: 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法令補充規定
公發布日: 民國 81 年 05 月 30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09 年 04 月 09 日
發文字號: 台內地字第1090261393號 令
法規體系: 地政
立法理由:
圖表附件:

 

一、債務人怠於申請辦理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時,債權人得依法院確定
    判決代位申請。


二、共有建物所有人申辦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如他共有人經通知而不
    會同申請者,得代為申請。


三、夫妻聯合財產中,民國七十四年六月四日以前以妻名義為建物起造人
    而取得使用執照之未登記建物,於民國八十六年九月二十六日以前,
    夫或妻一方死亡或夫妻均死亡者,除為妻之原有或特有財產外,申請
    人應提出下列文件之一證明為夫所有,始得以夫或夫之繼承人之名義
    申請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
  (一)夫或妻一方死亡,其死亡登記之戶籍謄本,及生存一方與他方之全
      體繼承人同意認定為夫所有之文件。
  (二)夫妻均死亡,其死亡登記之戶籍謄本,及雙方之全體繼承人同意認
      定為夫所有之文件。
  (三)經法院確定判決或其他足資認定為夫所有之文件。
    前項第一款及第二款死亡登記之戶籍謄本,能以電腦處理達成查詢者
    ,得免提出;檢附同意認定為夫所有之文件時,當事人除符合土地登
    記規則第四十一條第二款、第五款至第八款及第十款規定之情形外,
    應親自到場,並依同規則第四十條規定程序辦理。


四、於實施建築管理後且在中華民國五十七年六月六日以前建築完成之建
    物,得憑建築執照申請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


五、建築同一樓層之夾層超過該層樓地板面積三分之一或一百平方公尺,
    並有獨立出入口與門牌者,得單獨編列建號登記。


六、建築工程部分完竣且可獨立使用,並經核發部分使用執照之建物,得
    申請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


七、以樑柱架高形成第一層建物與地面架空部分,得依使用執照之記載辦
    理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


八、都市計畫公共設施保留地上之臨時建物,領有主管建築機關核發之臨
    時建築物使用許可證者,得申辦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登記時應於
    登記簿標示部其他登記事項欄及建物所有權狀內註明:「本建物為臨
    時建物,公共設施開闢時,應無條件拆除。」


九、下列建物得辦理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
   (一)無牆之鋼架建物。
   (二)游泳池。
   (三)加油站(亭)。
   (四)高架道路下里民活動中心。


十、區分所有建物地下層依法附建之防空避難設備或停車空間應為共有部
    分,其屬內政部中華民國八十年九月十八日台內營字第八○七一三三
    七號函釋前請領建造執照建築完成,經起造人或承受該所有權之人全
    體依法約定為專有部分,並領有戶政機關核發之所在地址證明者,得
    依土地登記規則第七十九條規定辦理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


十一、區分所有建物之騎樓,除依主管建築機關備查之圖說標示為專有部
      分者外,應以共有部分辦理登記。


十二、區分所有建物依主管建築機關備查之圖說標示為共用部分及約定專
      用部分,應以共有部分辦理
測量及登記。
      
前項共有部分之分類及項目如附表。
      第一項主管建築機關備查之圖說與前項附表所定分類及項目不符時
      ,應通知申請人釐清,如有變更、更正或備查必要時,應由申請人
      向該建築機關申請。
     

十三、申請實施建築管理前建築完成之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申請人與
      基地所有權人非同一人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免附基地所有權人
      同意使用之證明文件:
     (一)申請人為地上權人或典權人。
     (二)因法院拍賣移轉取得建物者。
     (三)日據時期已登記之建物。
     (四)占用基地經法院判決確定有使用權利者。
     (五)租用他人土地建築房屋且提出土地使用證明
           者。


十四、建物基地經辦理查封登記,仍得辦理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


十五、建物基地若經稅捐稽徵機關囑託辦竣禁止處分登記,於辦理建物所
      有權第一次登記公告時,應通知原囑託之稅捐稽徵機關。


十六、領有使用執照之建物,其建築面積與使用執照面積相符,惟部分占
      用基地相鄰之土地,該建物所有人得就未占用部分,申辦建物所有
      權第一次登記,公告時無須通知鄰地所有人。辦理登記時,應於登
      記簿標示部其他登記事項欄加註:「本合法建物尚有部分面積因使
      用鄰地未予以登記」之文字。


十七、實施建築管理前建造之建物部分占用鄰地,得比照前點規定,就未
      占用鄰地部分,申辦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


十八、共有人之一於實施建築管理前在共有土地興建完成之房屋,申請建
      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時,應檢附他共有人之土地使用同意書。但該
      建物為基地共有人區分所有者,免檢附他共有人之土地使用同意書
      。


十九、申請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有下列情形各依其規定辦理:
     (一)申請人與起造人不同係因權利移轉者,應提出權利移轉證明文
           件;其未檢附契稅收據者,登記機關於登記完畢後,應通報稅
           捐稽徵機關。
     (二)起造人為限制行為能力或無行為能力人者,無須檢附贈與稅繳
           (免)納證明文件。


二十、區分所有權人申請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時,依土地登記規則第八
      十三條規定應於申請書適當欄記明之基地權利種類,以所有權、地
      上權或典權為限。


二十一、已登記之建物在同一建號下就增建部分申請登記時,應以「增建
        」為登記原因,並以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方式辦理登記。登記
        時應於登記簿標示部其他登記事項欄註記:「第○次增建,增建
        建築完成日期:○年○月○日」,及顯示於建物所有權狀上;公
        告時並應分別列示增建前後之標示。
        前項建物增建部分以主管建築機關核發之他起造人增建使用執照
        申辦登記者,其所有權之權利範圍依權利人與增建前之建物所有
        權人之協議定之。


二十二、依第四點規定申請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者,其建築執照遺失且
        無法補發時,得由同一建築執照已登記之鄰屋所有權人出具證明
        書證明申請登記之建物確與其所有已登記之建物為同一建築執照
        。


二十三、法院囑託查封之未登記建物,在未塗銷查封以前,債務人得檢具
        使用執照申請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登記時應將原查封事項予
        以轉載,並將辦理情形函知原執行法院。
        前項登記前之勘測結果與查封面積不符時,其違建部分,應不予
        登記。


二十四、以法院核發之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申請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
        仍須公告,如有權利關係人提出異議,依土地法第五十九條規定
        處理。


二十五、依土地法第五十九條規定,於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公告期間提
        出異議之「權利關係人」,係指對公告之建物所有權有爭議之人
        。


二十六、申請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因不服調處結果訴請司法機關判決
        確定者,其登記免再公告。經提起訴訟復撤回者,視為未起訴,
        如另行起訴已逾調處起訴期限,均得依調處結果辦理。


二十七、公告文貼於公告揭示處後意外毀損,不影響公告效力。


二十八、中華民國八十五年六月四日前領得建造執照之建物,得依修正前
        之規定辦理所有權第一次登記。
        中華民國一百年六月十五日前領得建造執照之建物,使用執照竣
        工平面圖已將附屬建物計入樓地板面積者,得辦理所有權第一次
        登記。

        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四月九日前領得建造執照之建物,其共有部
        分之登記,得依一百零九年四月九日修正前之第十二點規定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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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中「法定豪宅」成交量7建商佔6成

報導:MyGoNews蕭又安 | 日期:2023-02-13

新聞摘要

2022年台中4000萬以上豪宅年度成績單出爐,7家建商佔6成

根據內政部最新資料統計,2022年台中市總價超過4000萬的豪宅大樓,包括成屋及預售的交易量共有458戶,其中,7品牌就有269戶交易,佔了58.7% MyGoNews房地產新聞 市場快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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購屋第一桶金 林右昌推購屋積金支持機制

報導:MyGoNews蕭又安 | 日期:2023-02-14

新聞摘要

林右昌也補充說明,有關「千億幫助青年購屋儲蓄方案」,會在向行政院陳院長報告後,再向大家詳細說明。

幫忙存購屋第一桶金 林右昌推購屋積金支持機制(圖/國家住都中心) MyGoNews房地產新聞 市場快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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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112年度容積代金基金採購私有公共設施保留地代為標購

 

2月13日完成公設保留地私地主委託容積代金基金採購私有公共設施保留地投遞招標文件

若是長期持有25年以上歡迎委託代標或出售

道路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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