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自然人名義登記之不動產變更為學校宗教團體所有之課稅釋疑
稅目 | 契稅條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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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令彙編版本 | 一O二年版 |
法規章節 | 第1章 全部在一章 |
法條 | 第2條(徵收範圍) |
分類 | 釋示函令 |
釋示函令標題 | 以自然人名義登記之不動產變更為學校宗教團體所有之課稅釋疑 |
函釋內容(如文號,範例:09800554670) |
主旨:以自然人名義登記之不動產實際係為私立學校、宗教團體(寺廟、教會、教堂)宗祠等團體所取得,而於登記時未註明係為該團體所取得者,其於將該不動產變更登記為該團體所有時,應如何處理一案。 說明:二、本案經本部邀請內政部等有關機關開會研商,經獲致結論如下:「私立學校、寺廟、教會(堂)及宗祠等團體,取得不動產以自然人名義登記者,雖確係為學校、寺廟、教會(堂)等團體取得之不動產,但未依土地登記規則第86條(編者註:現行規則第104條)規定,於登記時註明該不動產係為學校、寺廟、教會(堂)及宗祠所取得者。現為遵照政府規定欲辦理登記為學校、寺廟、教會(堂)、宗祠等團體所有時,為解決其稅負之困擾,經會商處理原則如下: (一)私立學校、寺廟、教會(堂)、宗祠等團體所取得之不動產,雖以自然人名義登記,但自始即供該私立學校、寺廟、教會(堂)、宗祠等團體所使用,並經教育部或內政部證明其取得不動產之資金確為該團體所支付或以私人名義登記之不動產有公開之文件紀錄資料可認定該私人為該團體之關係人,並係以該團體之基金或資金為該團體所取得者,准以「更名登記」方式變更登記為該私立學校、寺廟、教會(堂)及宗祠等團體所有,免徵契稅或土地增值稅。 (二)私立學校、寺廟、教會(堂)及宗祠等團體,凡在本(70)年5月11日(含5月11日)以前所取得之不動產,仍係以自然人名義登記未註明係為該團體所取得者,應在71年6月30日以前依前項規定,以「更名登記」方式申請辦妥登記為該團體所有。但私立學校如有事實上之困難,無法於上述期限辦妥更名登記者,應由教育部(編者註:或申請學校之主管機關)分別編造清冊敘明理由函送當地稅捐機關辦理並函財政、內政兩部備查。 (三)私立學校、寺廟、教會(堂)、宗祠等團體,係上述「更名登記」方式登記所有權之不動產土地,如再次移轉他人時,應以更名登記前該土地之原規定地價或前次移轉現值為基礎,計算土地漲價總數額課徵土地增值稅。」(財政部70/05/29台財稅第34379號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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