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市土地使用分區住宅區附條件允許設置一般事務所之核准條件認定疑義?

(一)第三、四種住宅區設置第二十八組:一般事務所之核准條件:

1、營業樓地板面積未達一○○平方公尺者,應臨接寬度六公尺以上之道路;營業樓地板面積一○○平方公尺以上、未達五○○平方公尺者,應臨接寬度八公尺以上之道路;營業樓地板面積五○○平方公尺以上者,應臨接寬度十公尺以上之道路。

2、臨接道路寬度六公尺以上,未達八公尺者,限於建築物直接面臨道路之第一層設置。

3、臨接道路寬度八公尺以上者,限於其地面層以上總樓層數三分之一以下樓層設置。

(二)第三之一、三之二、四之一種住宅區設置第二十八組:一般事務所之核准條件:

1、營業樓地板面積未達一○○平方公尺者,應臨接寬度六公尺以上之道路;營業樓地板面積一○○平方公尺以上、未達五○○平方公尺者,應臨接寬度八公尺以上之道路;營業樓地板面積五○○平方公尺以上者,應臨接寬度十公尺以上之道路。

2、臨接道路寬度六公尺以上,未達八公尺者,限於建築物直接面臨道路之第一層設置。

(三)有關核准條件3之認定方式以住三為例:

1地面第一層允許設置一般事務所,二樓以上樓層允許設置範圍以地面層以上總樓層數三分之一以下樓層計算,如建築物總樓層為四層,限於第一層設置,建築物總樓層為五層,限於第一、二層設置。

更新日期: 2015/9/2 檢視日期: 2019/8/23 承辦人: 蘇芯慧 聯絡電話: 1999轉8288 [ 都市規劃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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