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 89 年度第 7 次民事庭會議

會議次別: 最高法院 89 年度第 7 次民事庭會議

決議日期: 民國 89 年 07 月 25 日

決議: 八十九年七月二十五日、八十九年度第七次民事庭會議決議通過判例四則

參考法條:民法 第 825832841866876877、1052 條 (89.04.26)

決 定:八十九年七月二十五日、八十九年度第七次民事庭會議決議通過判例四則

通過判例四則

一、八十五年台上字第二六七六號

共有物原物分割,依民法第八百二十五條規定觀之,係各共有人就存在於共有物全部之應有部分互相移轉,使各共有人取得各自分得部分之單獨所有權。故原物分割而應以金錢為補償者,倘分得價值較高及分得價值較低之共有人均為多數時,該每一分得價值較高之共有人即應就其補償金額對於分得價值較低之共有人全體為補償,並依各該短少部分之比例,定其給付金額,方符共有物原物分割為共有物應有部分互相移轉之本旨。

相關法條:民法第八百二十五條

二、八十六年台抗字第五八八號

抵押權為擔保物權,不動產所有人設定抵押權後,於同一不動產上, 固仍得為使用收益,但如影響於抵押權者,對於抵押權人不生效力。 故土地所有人於設定抵押權後,在抵押之土地上營造建築物,並將該建築物出租於第三人,致影響於抵押權者,抵押權人自得聲請法院除去該建築物之租賃權,依無租賃狀態將該建築物與土地併付拍賣。

相關法條:民法第八百六十六條第八百七十七條

三、八十五年台上字第四四七號

民法第八百七十六條第一項規定之法定地上權,係為維護土地上建築物之存在而設,則於該建築物滅失時,其法定地上權即應隨之消滅, 此與民法第八百三十二條所定之地上權,得以約定其存續期限,於約定之地上權存續期限未屆至前,縱地上之工作物或竹木滅失,依同法第八百四十一條規定其地上權仍不因而消滅者不同。

相關法條:民法第八百七十六條第八百四十一條第八百三十二條

四、八十年台再字第九九號(廢)

民法第一千零五十二條第一項第十款所謂不名譽之罪,係指社會上一 般觀念,皆認為不名譽之罪而言。至所謂「社會上一般觀念皆認為不名譽」,應斟酌當事人之身分、地位、教育程度及其犯罪環境等情事 ,依社會上一般觀念而為觀察,夫妻之一方有此犯罪行為,足致他方不能忍受續為婚姻上之共同生活者,始足當之,非以犯罪種類為唯一 憑據。

相關法條:民法第一千零五十二條。

資料來源: 司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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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民事判例

民法第825條(共有)

民法第832條(地上權)

民法第841條(普通地上權)

民法866條(110年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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