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社區內道路使用土地免徵地價稅
供社區內道路使用土地免徵地價稅
稅目 | 土地稅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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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令彙編版本 | 一O八年版 |
法規章節 | 第1章 總 則 |
法條 | 第6條(土地稅之減免) |
分類 | 釋示函令 |
釋示函令標題 | 供社區內道路使用土地免徵地價稅 |
函釋內容(如文號,範例:09800554670) | 土地供社區內道路使用,雖社區四周加築圍牆並設人管理,惟外來訪客仍可進入,應視為供公共使用之土地,依土地稅減免規則第9條規定,其非屬建造房屋應保留之空地部分,准予免徵地價稅。(財政部72/03/02台財稅第31356號函) |
土地稅減免規則第9條
無償供公眾通行之道路土地,經查明屬實者,在使用期間內,地價稅或田賦全免。但其屬建造房屋應保留之法定空地部分,不予免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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