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上房屋部分樓層無增建執照等文件如何適用自住用地稅率釋疑
地上房屋部分樓層無增建執照等文件如何適用自住用地稅率釋疑
稅目 | 土地稅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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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令彙編版本 | 一O八年版 |
法規章節 | 第2章 地 價 稅 |
法條 | 第17條(自用住宅用地地價稅之計徵) |
分類 | 釋示函令 |
釋示函令標題 | 地上房屋部分樓層無增建執照等文件如何適用自住用地稅率釋疑 |
函釋內容(如文號,範例:09800554670) |
主旨:○君所有土地,其地上房屋部分樓層無法取得建物測量成果圖,可否按各層房屋實際使用情形所占土地面積比例分別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及一般稅率計課地價稅疑義一案。 說明:二、經准內政部93年7月20日台內地字第0930010682號函略以:「……第2、3層增建部分……因無增建使用執照等相關證明文件,依地籍測量實施規則第4編建築改良物測量之相關規定,無法辦理建物第1次測量及建物複丈……。查『未登記建物,為申辦自用住宅優惠稅率需要,得申請該建物之基地號勘查或勘測建物位置。依前項辦理基地號勘查或勘測建物位置完畢,應於建物測量成果表(圖)內註明"本項成果表(圖)僅供申請核課自用住宅用地稅率之用"。』為辦理土地複丈與建物測量補充規定第25點所明定,係地政機關為配合稅務機關核課未登記建物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需要所訂定,本案建物第2、3層增建部分可依前開規定辦理。」請參考上開內政部意見處理。(財政部93/07/29台財稅字第09300388460號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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