照過來..房屋.土地...持分房地產買賣.請撥打:0912-913923 陳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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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

★因九二一大地震損壞嚴重之建築物,經勘估為「危險」,但得以補強者,所有人後續應如合處置?

此類建築物應由所有人委託專業技師公會製作鑑定報告書建議補強方式並擬具補強計畫,依據補強計畫施工完成,再經原鑑定公會鑑定符合安全需求,並報本府主管建築機關備查,上開補強應於本府主管建築機關通知之日起三個月內完成。

又所有權人如不願意以補強方式辦理,得比「危險」且無法補強者之方式,免申請拆除執照,由所有權人自行拆除後,以書面向都市發展局報備,其拆除後之重建,亦得以原建蔽率、原容積率申請建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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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年房屋交易所得 這樣報稅

2019-05-09 14:49:48聯合晚報 記者徐碧華/台北報導

去年賣了房子,適用舊制的售屋財產交易所得申報。 本報資料照片

去(2018)年賣了房子,適用舊制,售屋財產交易所得怎麼報?台北國稅局官員表示,先核實申報,真的找不到當年買價,可以設算所得。設算所得分兩種,高總價者按售出實價的15%計;不是高總價的,則按房屋評定現值的一定比率設算,各地區設算比率不同,最低是8%,最高是台北市,分41%、46%兩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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爬越高越省錢 北市公寓頂樓小資族最愛

台灣房屋智庫統計台北市四層和五層樓公寓頂樓戶交易狀況,2015年起單價多在44.5~46萬之間盤整,2018年單價更來到48.4萬元,較去年增幅達8.6%,創下四年來新高紀錄。

台灣房屋智庫發言人張旭嵐表示,台北市長柯文哲2014上任以來幾度宣示對於公寓頂加的取締決心,2017年多起公安事件影響,更以專案優先拆除違建,加上房地合一稅後房市交易低潮,造成公寓頂樓產品交易量檢,買方對於有加蓋的投資型產品態度保留,不過因為近年買氣回升,且買盤以自住族群為主,多半挑選屋齡相對較新,屋況較好的公寓物件,因此平均單價有略微回升的跡象。

觀察2018年五層樓公寓的產品價格和交易量,其中單價「樓層越高越便宜」以一樓單價最高,平均54.9萬,其次為二樓,而五樓單價每坪44.4萬最低。張旭嵐表示,公寓產品因為公設低、實用性大,持有地坪也大,而因為樓層越高越不方便,五樓身價最低,因此還是有不少預算有限的小資族,為了臺北市門牌,寧可捨新北的電梯產品,買下屋齡較高,但總價較低的公寓自住。

而台北市公寓一樓產品常有店面或辦公室等商用效益,若門前有停車位,可運用空間大,因此身價較高,居住二樓雖然上下比較方便,不過因為許多公寓多把管線集中在二樓,一旦老舊漏裂,二樓可能優先遭殃,因此購買屋齡超過三十年以上公寓,得注意是否有管線需要維修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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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解6大購屋迷思 買房更easy

2019/05/18 04:30 文/記者張瀞勻

網路資訊多元,使得自住客在購屋過程中得花許多時間篩選房屋。

自住客成為市場主力,但網路資訊充斥,首購族經驗不足,常因此錯過買房時機,專家指出,像是房間數多寡,抑或是戶數多寡、樓層高低,甚至公設比高低等6大迷思,為菜鳥購屋族最頭痛的問題,其實搞懂了這些癥結點,買房沒有這麼難。

迷思1: 房間數+1更好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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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以營利為目的經營不動產買賣所出售土地之所得應否歸課個人營利所得釋疑

稅目 所得稅法
法令彙編版本 一O六年版
法規章節 第1章 總則
法條 第4條(免稅規定)
分類 釋示函令
釋示函令標題 個人以營利為目的經營不動產買賣所出售土地之所得應否歸課個人營利所得釋疑
函釋內容(如文號,範例:09800554670)

1、個人經常性、連續性以營利為目的從事買賣不動產之營業活動,參照本部95年12月29日台財稅字第09504564000號令(編者註:自106年6月7日起應依財政部106年6月7日台財稅字第10604591190號令辦理)規定應辦理營業登記

但其僅從事土地買賣者,得免辦營業登記,惟均屬所得稅法第11條第2項規定之營利事業。

2、獨資、合夥組織之營利事業或符合前開規定之營利事業,經營不動產買賣,其出售土地之所得,依所得稅法第4條第1項第16款規定,免納營利事業所得稅(編者註:自105年1月1日起應依所得稅法第4條之4及第4條之5規定徵免所得稅),惟該盈餘屬同法第14條第1項第1類規定之營利所得,應併計當年度綜合所得總額申報繳納綜合所得稅。(財政部103/03/31台財稅字第10200587900號函)

 #房地產買賣#公設地#持分不動產#危老重建#0912-913923高仕不動產陳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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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客代繳稅款 列計房東所得

2019-05-15 00:39經濟日報 記者翁至威/台北報導

房客幫房東代繳房屋稅、地價稅,必須計入房東租賃所得。 本報系資料庫

國稅局提醒,房客如果代替房東繳納房屋稅或地價稅等稅捐或費用,在稅法認定上屬於租金的一部份,房東在報稅時必須一併納入申報租賃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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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行政法院判例

☆被繼承人死亡前,因病重無法處理事務期間舉債或出售財產,而其繼承人對該項借款或價金不能證明其用途者,該項借款或價金仍應列入遺產課稅

裁判字號: 75 年判字第 403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75 年 03 月 14 日

資料來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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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新聞.jpg

中央、地方攜手合作推動社會住宅,內政部核可「新北市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及「桃園市社會住宅服務中心」業務項目符合特定公共事務,未來中心的設置條例通過市議會審議後,新北市及桃園市即能採行政法人的組織型態,設立社會住宅專責機構,大幅增加社會住宅營運管理所需的人力資源,提供社會住宅住戶及周邊民眾完善的居住服務。

內政部表示,過去國宅政策退場之後,負責住宅業務的人力紛紛裁併,面對進行中的「八年20萬戶」社會住宅興辦、管理營運等業務,內政部及各地方政府都面臨人力短缺的問題,因此推動各級主管機關儘速成立住宅專責機構,是非常迫切的事情。

內政部說明,採用行政法人的組織型態,可以鬆綁公部門的人事及採購制度,以企業化的經營模式運作,提升效能。鄰近的韓國、日本也都有類似的住宅行政法人專責處理住宅及都市更新業務,值得我國效法。

內政部指出,去年中央率先以行政法人的組織型態,成立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即時補足管理中央興辦的林口世大運選手村社會住宅所需人力,同時也積極推動公辦都市更新案件,目前已著手規劃增設工程部來增加社會住宅的興辦能量,未來住都中心將與地方政府更緊密合作,共同興辦社會住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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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民法物權編施行法

 第 8-5 條

同一區分所有建築物之區分所有人間為使其共有部分或基地之應有部分符合修正之民法第七百九十九條第四項規定之比例而為移轉者,不受修正之民法同條第五項規定之限制。

民法物權編修正施行前,區分所有建築物之專有部分與其所屬之共有部分及其基地之權利,已分屬不同一人所有或已分別設定負擔者,其物權之移轉或設定負擔,不受修正之民法第七百九十九條第五項規定之限制。

區分所有建築物之基地,依前項規定有分離出賣之情形時,其專有部分之所有人無基地應有部分或應有部分不足者,於按其專有部分面積比例計算其基地之應有部分範圍內,有依相同條件優先承買之權利,其權利並優先於其他共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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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法官釋字第776號

發文單位: 司法院

解釋字號: 釋字第 776 號

解釋日期: 民國 108 年 04 月 12 日

資料來源: 司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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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北市一名50歲萬姓男子,因發現板橋區環河西路、華江八路附近一處停車場有5分鐘離場免收費的優惠,且可使用悠遊卡付費,又無人看管,便鑽漏洞在此停車,還陸續讓家裡的三台車在該停車場免費停了半年,後來東窗事發,遭業者提告,新北地檢署依詐欺罪起訴萬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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萬男去年5月初即在該停車場停車,他利用五分鐘內離場便可免收費的優惠,動起歪腦筋,將車子開進去停好後,立即到出口處刷悠遊卡,讓機器誤認車輛已於五分鐘內離場;要取車時,再到入口處刷卡,讓系統誤判有車要進場,再趕緊把車開走,刷卡免費離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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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仲說這間都更的機會大,值得投資,希望我往上加價,但都更這件事,可信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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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於台北的房子多是30~40年起跳,所以在看屋或議價時,就會出現一種有趣的話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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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新聞.jpg

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昨日保留部分條款朝野協商外,初審通過《工廠管理輔導法》修正案,意味攸關全台3萬8千家、63萬就業人口的農地工廠將透過新制納管合法化。經濟部政務次長王美花說,數十年來政府一直想將農地工廠納管,但因爭議太大,遲未落實,這次跨部會協商後找出多數人可接受方式,惟量體太大,除修法,還有許多龐雜配套,如群聚區畫設、回饋金擬訂等有待中央與地方進一步溝通。

7大限制 保留朝野協商

《工廠管理輔導法》修正案設有農地違規設立工廠,依新制辦理特定工廠登記後,不得改變事業主體、負責人等7大限制,並要求支付一定金額回饋金,但皆因朝野立委未達成共識遭保留。

至今依法辦理臨時工廠登記的廠商約7400餘家,但臨時登記制將於明年6月到期,另依農委會推估尚有3.8萬家業者未依法辦理登記,占地約1.4萬公頃,這些業者雖可創造1.3兆元產值,對經濟、就業有所助益,卻侵蝕良田、衝擊環境生態,為此,這次修法是希望透過納管降低衝擊,提升經濟效益,但引發環團抗議,並要求設立落日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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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

客戶身分為 先生台灣人 太太中國人 已結婚 太太現辦理依親當中

兩人目前決議聯名購屋共同登記

想確認是否會影響

1、購屋權利
2、貸款額度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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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為太太是中國人,購屋要符合大陸地區人民在臺灣地區取得設定或移轉不動產物權許可辦法[1]的規定。

貸款額度限制可能因為聯名登記而有不同,建議詢問銀行。

詳細說明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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筆記備分.jpg

 

108年開始,老公寓加裝電梯補助門檻放寬,且上限提高。
我們家希望可以申辦這項服務,該如何著手準備?
補助後須自行負擔的部分,各樓層各戶如何分攤才會合理?有沒有標準可以遵循?

行政院新聞公告提到的法令:
無障礙住宅設計基準及獎勵辦法
原有住宅改善無障礙設施申請補助作業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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買家買到凶宅或海砂屋,屬於買賣物的瑕疵?
法院對於海砂屋是否為瑕疵的看法
而海砂屋是指房屋有混凝土氯離子含量過高之情形,並產生混凝土剝落、鋼筋外露的狀況。在判決中,法院請建築師公會鑑定混凝土氯離子含量,認為該房屋混凝土氯離子含量過高,該房屋應為海砂屋,足以減損其通常效用及交易價值,構成房屋買賣的瑕疵[1]
法院對於壁癌是否為瑕疵的看法
法院認為房屋若有壁癌、漏水的情形,並且足以減損其通常效用及交易價值,則應構成瑕疵情形[2]。但值得注意的是,若是房屋賣家與買家於買賣契約中約定「依現況交屋」,則瑕疵擔保責任是否被免除呢?同判決認為加註的契約條款,應將條款約定明確,須記載免除漏水瑕疵擔保的具體事由,以免造成爭議[3]。若僅約定「依現況交屋」,由於「現況」二字太過模糊,難認為是免除房屋壁癌、漏水的特別約定[4]。所以,法院認為賣家雖與買家約定「依現況交屋」,仍負擔瑕疵擔保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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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房屋基地之出租人,以承租人積欠租金額達二年以上為原因,終止租賃契約,仍應依民法第四百四十條第一項規定

☆最高法院民事判例

建築房屋基地之出租人,以承租人積欠租金額達二年以上為原因,終止租賃契約,仍應依民法第四百四十條第一項規定

裁判字號: 68 年台上字第 777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68 年 03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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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93年台上字第2446號 裁判案由:調整租金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2月02日

裁判要旨:

未定期限之基地租賃,契約當事人約定租金按基地申報地價之固定比率計算者,雖所約定之租金係隨基地申報地價之昇降而調整,惟契約成立後,如基地周邊環境、工商繁榮之 程度、承租人利用基地之經濟價值及所受利益等項,已有變更,非當時所得預料,而租金依原約定基地申報地價之固定比率計算顯失公平者,出租人自得依民法第二百二十七條之二第一項 規定,訴請法院調整其租金。

編按:本則判例於民國94年10月4日經最高法院94年度第12次民事庭會議決議通過,並於94 年11月4日由最高法院依據最高法院判例選編及變更實施要點第9點規定以台資字第 0940000686號公告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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午後柔和的陽光從水景花園淡淡灑入室內,編導和攝影團隊們坐在大廳中身價數十萬元的單椅沙發上待命,一邊閒聊名牌皮椅的貴氣質感,一邊調整攝影角度,等候今日的主角。

 

約定時間一到,社區秘書溫柔有禮地微鞠躬著開啟京懋会社區大門,兩位西裝筆挺的紳士優雅步入,中年者謙謙從容、年輕者氣宇不凡,正是我們採訪的主角,富貴鐘錶創辦人林益興總經理以及即將接班的長子林冠成。

 

我們揣想著,這位名滿北台灣富豪圈、名錶收藏家無人不知曉的名人,會不會是位霸氣外顯、威嚴無比的實業家呢?出乎所有人的意料之外,「謙虛、細膩、非常準時」是團隊對林總經理的第一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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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北淡水東來社區迄今仍有8戶未簽同意書,新北都更處設前進工作站協助社區整合,不過...
新北淡水東來社區迄今仍有8戶未簽同意書,新北都更處設前進工作站協助社區整合,不過其中4戶失聯,都更處還在找人。 圖/新北都更處提供
 

新北市府加速重建危險老舊房屋,有危險疑慮舊屋、海砂屋列為優先協助目標,政府雖獎勵容積、補助經費並協助整合,但近年少有成功案例。都更處主秘李擇仁說,社區住戶難以凝聚共識是最大阻力。

新北市長侯友宜去年9月競選時曾造訪淡水東來社區,上任後列為優先目標,新北市都更推動辦公室就近設前進工作站,多數住戶希望重建後擁有「原位置、原坪數」,都更處只能說「不能保證,但盡力而為。」

住戶發現東來社區是海砂屋已經很久,但直到2012年才被列為海砂屋,準備拆除重建,但住戶意見分歧,2年前還有住戶室內裝修,載建材砂石、磚塊進場導致騎樓塌陷,幸好無人傷亡。市府今年3月28日發出東來大廈限期停用函,給住戶3個月緩衝期,7月7日後禁止使用。

都更處表示,都更辦公室優先協助海砂屋或老舊房屋重建,新北都市計畫法施行細則訂有海砂屋重建容積獎勵30%,重建時可選擇容積率或原總樓地板面積。另可申請拆除重建補助,每戶最高20萬元;都更費用補助提供最高63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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